作者lpyd (我愛飛碟(FM92.1))
看板Buzz_Service
標題Re: [申訴]reporter版代版主QUIBECK濫用版規
時間Thu Aug 18 02:17:31 2005
此案屬視聽劇場專案處理看板,
所有組方迴避不審查判決,
請使用者直接上訴PTTLaw。
視聽劇場群組長 lpyd
※ 引述《Lijphart (反修憲,救台灣)》之銘言:
: [申訴]
: 一、檢舉人:Lijphart
: 二、被檢舉人/看板:reporter/ QUIBECK
: 三、檢舉事由:
: 1.濫用版規,對使用者停權。
: 2.對申訴未盡說明之責。
: 四、所附證據:
: 1.本人於8/15對某版友文章噓文,表達反對之意,
: 遭版主警告處分。
: 2.嗣經本人以申訴文如下:
: 作者 Lijphart (反修憲,救台灣) 看板 Reporter
: 標題 「警告一次」的說明
: 時間 Mon Aug 15 18:07:22 2005
: ───────────────────────────────────────
: 代版主引「版規第六條」將本人記警告一次,
: 先看看第六條版規為何:
: 6.禁止其他沒意義的推文或是回文。
: 版主認為本人「無意義」的推文,
: 內容係針對我指責政府「臨渴掘井」;
: 「臨渴掘井」與否,係可受工評之事,
: 絕非「無意義」,此申訴理由一也。
: 此一推文,係針對原文「要求澄清」,
: 本人反駁「不需澄清」,此觀點合宜與否見仁見智,
: 但顯亦非「無意義」。此申訴理由二也。
: 另就程序而言,本人先前已經警告過一次,
: 因此此次再犯版規,應遭浸水桶三週處分,
: 倘版主認為警告處置得當,
: 請逕將本人浸水桶。
: user Lijphart
: 版主修改處分如下:
: 作者 QUIBECK (☆長瀨實夕大好き☆) 站內 Reporter
: 標題 [公告] Lijphart
: 時間 Mon Aug 15 01:18:01 2005
: ───────────────────────────────────────
: 犯板規第六條
: 警告一次
: 合併前次警告
: 水桶三周
: 噓 Lijphart:「臨渴掘井」的政府還幫他澄清?你有沒有搞錯? 220.139.139.13 08/15
: 3.對於濫權使用版規之申訴理由,
: 如原申訴文1~4段。
: 4.對於未盡回復申訴責任之檢舉,
: 版主僅於原申訴文以推文方式說明「DONE」,
: 並逕行採納第5段之理由,1~4段質疑,
: 竟未提出絲毫說明,顯有失善良管理者之義務。
: 5.本人除要求復權外,基於版主此非初犯,
: (前亦曾誤刪本人文章,並由版主私函對本人表示考慮欠週)
: 版主應公開於版上對本人道歉,
: 並保證未來會善盡管理人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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