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jphart (反修憲,救台灣)
看板Buzz_Service
標題[申訴]reporter版代版主QUIBECK濫用版規
時間Thu Aug 18 02:09:49 2005
[申訴]
一、檢舉人:Lijphart
二、被檢舉人/看板:reporter/ QUIBECK
三、檢舉事由:
1.濫用版規,對使用者停權。
2.對申訴未盡說明之責。
四、所附證據:
1.本人於8/15對某版友文章噓文,表達反對之意,
遭版主警告處分。
2.嗣經本人以申訴文如下:
作者 Lijphart (反修憲,救台灣) 看板 Reporter
標題 「警告一次」的說明
時間 Mon Aug 15 18:07:22 2005
───────────────────────────────────────
代版主引「版規第六條」將本人記警告一次,
先看看第六條版規為何:
6.禁止其他沒意義的推文或是回文。
版主認為本人「無意義」的推文,
內容係針對我指責政府「臨渴掘井」;
「臨渴掘井」與否,係可受工評之事,
絕非「無意義」,此申訴理由一也。
此一推文,係針對原文「要求澄清」,
本人反駁「不需澄清」,此觀點合宜與否見仁見智,
但顯亦非「無意義」。此申訴理由二也。
另就程序而言,本人先前已經警告過一次,
因此此次再犯版規,應遭浸水桶三週處分,
倘版主認為警告處置得當,
請逕將本人浸水桶。
user Lijphart
版主修改處分如下:
作者 QUIBECK (☆長瀨實夕大好き☆) 站內 Reporter
標題 [公告] Lijphart
時間 Mon Aug 15 01:18:01 2005
───────────────────────────────────────
犯板規第六條
警告一次
合併前次警告
水桶三周
噓 Lijphart:「臨渴掘井」的政府還幫他澄清?你有沒有搞錯? 220.139.139.13 08/15
3.對於濫權使用版規之申訴理由,
如原申訴文1~4段。
4.對於未盡回復申訴責任之檢舉,
版主僅於原申訴文以推文方式說明「DONE」,
並逕行採納第5段之理由,1~4段質疑,
竟未提出絲毫說明,顯有失善良管理者之義務。
5.本人除要求復權外,基於版主此非初犯,
(前亦曾誤刪本人文章,並由版主私函對本人表示考慮欠週)
版主應公開於版上對本人道歉,
並保證未來會善盡管理人之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12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