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dgers (快窮死的鴨嘴獸)
看板Buzz_Service
標題[判決]Jacktang對ACappella板板主clifflu之告訴
時間Tue May 31 12:45:00 2005
判決:Jacktang對ACappella板主clifflu之申訴案,
茲判決如下:
1.判定ACappella板主clifflu於收到判決書三天內申請取消Jacktang劣文一篇
2.請版主訂定明確嚴謹之管理規章 其中應包含條目、判斷標準、清楚之罰則等
尤其若存在但書或特例之處,請務必明確于以說明列出,並公告於該版易見
之處,惟各項規定仍應以不違反ptt之看板管理規則及視聽群組之相關規定為
前提
3.罰則公布後請版主依章處理,也祈使用者Jacktang注意該版之管理規定
,莫再做不當之發文。
說明:關於本判決之內容,茲說明如下:
不當發文可不可以罰? 我想當然可以,看板管理能不能有特例或但書(針對特定
事件或人物)存在,我想答案同樣是肯定的,但是今天為什麼做這樣的判決,我想
用這樣的角度來說明,今天一個使用者來到看板,他想貼一篇廣告文,首先他
觀察了一下,發現這個看板並沒有任何成文的版規存在,這個使用者還算謹慎,
於是他爬了一下文,發現看板上有類似性質的文章存在,於是他想:應該沒問題
吧,就很放心的貼了上去,沒想到結果竟然是劣文一篇,為什麼今天一件本來是
可罰、當罰的行為卻鬧到滿城風雨?並不是這個使用者的行為正確,而是這個看板
的客觀條件存在可能讓使用者犯錯的陷阱;第一:該版沒有任何明確且"可見"的
版規,第二:該版存在可能造成使用者誤解的"特例"廣告文章,在這兩個事實同時
成立的狀況下,使用者犯錯了;那這到底是管理者的錯誤,還是使用者的錯誤?
我個人認為管理者應該要對這個狀況負起責任,有句話說:不教而殺為之虐,或許
版主會認為使用者應當要自行去瞭解該看板環境,以及有:「廣告文章及與"人聲
重唱"無關之文章應屬"不當發文"」之自覺,不過以這樣的高標準要求使用者,在
管理上本來就是不合理,就是以一般法律案件中,也都是秉持著:「法律所"未"限
定的事,人人可以做」之原則來處理,今該版既不存在任何成文且"可見"之規定,
又有可見且易生誤導之之"特例"存在,個人認為在此狀況下使用者所犯之錯誤,實
屬情有可原,因此做以上之判決
以上為組長之裁決,如果雙方有不服可以上訴至組長會議。
正本:Jacktang、clifflu
副本:ACappella版
2004.05.31
音樂/劇場群組小組長 rod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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