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dgers (快穷死的鸭嘴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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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判决]Jacktang对ACappella板板主clifflu之告诉
时间Tue May 31 12:45:00 2005
判决:Jacktang对ACappella板主clifflu之申诉案,
兹判决如下:
1.判定ACappella板主clifflu於收到判决书三天内申请取消Jacktang劣文一篇
2.请版主订定明确严谨之管理规章 其中应包含条目、判断标准、清楚之罚则等
尤其若存在但书或特例之处,请务必明确于以说明列出,并公告於该版易见
之处,惟各项规定仍应以不违反ptt之看板管理规则及视听群组之相关规定为
前提
3.罚则公布後请版主依章处理,也祈使用者Jacktang注意该版之管理规定
,莫再做不当之发文。
说明:关於本判决之内容,兹说明如下:
不当发文可不可以罚? 我想当然可以,看板管理能不能有特例或但书(针对特定
事件或人物)存在,我想答案同样是肯定的,但是今天为什麽做这样的判决,我想
用这样的角度来说明,今天一个使用者来到看板,他想贴一篇广告文,首先他
观察了一下,发现这个看板并没有任何成文的版规存在,这个使用者还算谨慎,
於是他爬了一下文,发现看板上有类似性质的文章存在,於是他想:应该没问题
吧,就很放心的贴了上去,没想到结果竟然是劣文一篇,为什麽今天一件本来是
可罚、当罚的行为却闹到满城风雨?并不是这个使用者的行为正确,而是这个看板
的客观条件存在可能让使用者犯错的陷阱;第一:该版没有任何明确且"可见"的
版规,第二:该版存在可能造成使用者误解的"特例"广告文章,在这两个事实同时
成立的状况下,使用者犯错了;那这到底是管理者的错误,还是使用者的错误?
我个人认为管理者应该要对这个状况负起责任,有句话说:不教而杀为之虐,或许
版主会认为使用者应当要自行去了解该看板环境,以及有:「广告文章及与"人声
重唱"无关之文章应属"不当发文"」之自觉,不过以这样的高标准要求使用者,在
管理上本来就是不合理,就是以一般法律案件中,也都是秉持着:「法律所"未"限
定的事,人人可以做」之原则来处理,今该版既不存在任何成文且"可见"之规定,
又有可见且易生误导之之"特例"存在,个人认为在此状况下使用者所犯之错误,实
属情有可原,因此做以上之判决
以上为组长之裁决,如果双方有不服可以上诉至组长会议。
正本:Jacktang、clifflu
副本:ACappella版
2004.05.31
音乐/剧场群组小组长 rod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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