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milChau (自分に負け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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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tutsau板板主亂判
時間Mon May 30 02:13:05 2005
※ 引述《lpyd (我愛飛碟(FM92.1))》之銘言:
: ※ 引述《YATEN (台北視覺系團徵Gt)》之銘言:
: : 2. YATEN的解釋是, 檢舉中心的推文視同一般文章推文處理
: : 因此處分並無不妥。
: : 3. 這個判決為板主EmilChau所立, 請EmilChau出面另外解釋。
: 這部分請EmilChau來說明是否確定是有其慣例或判例。
檢舉中心的規定是板規第七條
第七條:
檢舉中心之使用:
檢舉中心是給板友
檢舉板上違反板規之文章之處,板主將視檢舉文之情況給予處理。
為了加速板務之執行,
建議檢舉人告知篇數和被檢舉人ID。
檢舉中心內禁止出現
爭吵文或其他非業務性推文,違者將給予重罰。
原告第一次被處以警告處分的理由在於下列推文
: 推 ahsun:樓上是偏執狂嗎?我有說林稚齡很棒嗎?抓水桶很爽嗎? 218.175.53.110
: 推 ahsun:好吧 不過我還是覺得"變相護航"要看是不是故意 218.175.53.110
: → ahsun:不比怎麼知道爛 要顧慮這點 發起文章來總不順手 虛 218.175.53.110
: 推 ahsun:凸也不行喔 又不是髒話 也不是手勢 打個字也不行喔 218.175.53.110
: → ahsun:你怎麼不說什麼人攻擊我是什麼盲的 我都懶得檢舉了 218.175.53.110
: 推 ahsun:不怎樣啊 我就沒檢舉你啊 你想吵 我不是很想理你耶 218.175.53.110
檢舉中心的用途不是用來吵架(如原告使用了偏執狂和抓水桶很爽等詞語)
或是對檢舉案進行辯駁之用,所以給了警告一次的嚴重處分提醒他。
對判決或檢舉不服可以依板規第八條之註三
註三:
若有誤判,也歡迎來信與板主群說明解釋。
所有因違規事實而被刪除之原文,將被視為證據文備份在19底下。
至於吐槽板的禁止吵架的依據也可以在板規第四條中找到。
第四條:
推文禁止項目:
本板禁止在推文中
吵架、無故使用噓文、注音文、護航文。(註二)
說明完畢,辛苦各位組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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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五十年,化天の內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ことくな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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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生を受け滅せぬ者の有るべき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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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を菩提の種と思ひ定めざらんは悔しかりし次第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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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ぎ都に上り敦盛の首を獄門かる盜んできて葬った。 幸若舞 敦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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