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TEN (台北視覺系團徵Gt)
看板Buzz_Service
標題[申訴] ahsun嚴重毀謗、侮辱本人
時間Mon May 30 02:10:13 2005
一、檢舉人:YATEN
二、被檢舉人/看板:ahsun/Buzz_Service
三、檢舉事由:無故毀謗及侮辱本人
四、所附證據:(以下引述自此板第5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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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引述《ahsun (:x)》之銘言:
: 一、檢舉人:ahsun
: 二、被檢舉人/看板:YATEN
: 三、檢舉事由:不附詳細說明 沒有依循板規 任意憑個人喜好浸水桶
: 四、所附證據:
: 很厲害 我只發四篇文章 短短一天就升級到永久水桶
: 雖然我也沒想再去 但我不認為板主就可以任意判人水桶
解釋:1. 就本板第50篇(即原告引述此篇)可知,
原告並非任意判人水桶, 而是有憑有據的合理判決。
2. 就本板第50篇(即原告引述此篇)可知,
被告短短一天即升級至永久水桶的判決, 其責任並不在原告身上,
其責任完全在被告本身身上。
3. 因此, 被告此段涉及毀謗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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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我就不能形容一個人的文章給我什麼感覺嗎?
: 上一句盲目攻擊 是因為那塊板不准與他人比較 所以我才說那一句
: 陳述事實 並非針對?: 就算這裡給他勸告好了 合起來一支警告 ok 再來
: 本板使用四級處分制度:勸告、警告、水桶一個月、永久水桶。
: 處分制度中同一級處分集滿兩次會提升為下一級處分,直到永久水桶截止。
: ^^^^^^^^^^^^^^^^^^
: 根據板主第二點: 你被判警告的第二個原因是:在檢舉中心跟人吵架
: 我的申訴: 並沒有任何規定說不能在檢舉中心吵架 事實上我也只是為自己辯駁?
: 我不認為是吵架 就算是吵架
: 也沒有規定說在那裡吵架會怎麼罰? 更何況給我一支警告?
: 就算是吵架也不只我一個人 怎麼其他人沒事? 而且連勸告也免了?
: 憑什麼警告我? 是為了達到最後永久水桶的目標嗎? 所以一次多判?
: 目不暇給? 這裡是由板主自己解釋的吧? 公平公正嗎?
解釋:1. 就本板第50篇(即原告引述此篇)可知,
板主EmilChau並非為了達到永久水桶之目標任意判決,
這是有憑有據的合理判決。
2. 以下引述自吐槽板第9499篇, 板主EmilChau之判決文:
作者 EmilChau (自分に負けない) 站內 TuTsau
標題 agogoUncle,ahsun警告一次
時間 Sun May 29 22:43:4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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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TEN (=LACENI~)》之銘言:
: 標題: ══════════檢舉中心══════════
: 時間: Wed Dec 29 20:18:17 2004
:
: → vanha1en:9437護航林志玲 61.231.120.151 05/29
: 推 ahsun:樓上是偏執狂嗎?我有說林稚齡很棒嗎?抓水桶很爽嗎? 218.175.53.110 05/29
: 推 vanha1en:"歷金連林稚齡的腳指頭都舔不到",這太明顯了吧 61.231.120.151 05/29
: 推 ahsun:好吧 不過我還是覺得"變相護航"要看是不是故意 218.175.53.110 05/29
: → ahsun:不比怎麼知道爛 要顧慮這點 發起文章來總不順手 虛 218.175.53.110 05/29
: 推 asuralee:9431推文.... 59.104.166.38 05/29
: 推 ahsun:凸也不行喔 又不是髒話 也不是手勢 打個字也不行喔 218.175.53.110 05/29
: → ahsun:你怎麼不說什麼人攻擊我是什麼盲的 我都懶得檢舉了 218.175.53.110 05/29
: → baridon:就是我說的 怎麼樣 140.112.78.123 05/29
: 推 ahsun:不怎樣啊 我就沒檢舉你啊 你想吵 我不是很想理你耶 218.175.53.110 05/29
: 推 baridon:原來你不想吵阿 真是看不出來 140.112.78.123 05/29
ahsun警告一次
檢舉中心不是吵架或筆戰用的....= =
由被告的推文可知, 他是在推文中跟人吵架沒錯。
3. 在此再次引述被告之發言:
「憑什麼警告我? 是為了達到最後永久水桶的目標嗎? 所以一次多判?」
「目不暇給? 這裡是由板主自己解釋的吧? 公平公正嗎?」
因此, 被告在整段中皆涉及兩次毀謗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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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 板主第三點並沒有明確回答或引用哪條板規 只是依自己的情緒酸人 很大牌嘛
: 然後回到標題就是永久水桶
: 連一個月水桶都還沒被判過 直接就永久水桶???????????????????????????????????
: 你以為你是誰???????????????????????????????????????????????????????
1. 原告有先判決被告一個月水桶, 證據請見此板第50篇。
2. 由此段第一句可見, 被告涉嫌嚴重侮辱原告。
3. 由此段第三句可見, 被告涉嫌毀謗原告。
3. 由此段第四句可見, 被告涉嫌侮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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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判決成立
原告要求ahsun即刻在視聽劇場申訴板、以及發表道歉文章
盼組務明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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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ATEN 來自: 220.229.65.54 (05/30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