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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想補充說明一下,謝過小組長 也謝過那個一邊反駁我申訴,一邊"立意良善"地逕自未經板民共識修定板規的板主 這絕對不算君主法治,也絕不算貴族法治,絕對不是喔! ============================================================================= 一、 若真的具溯及既往: 應指新法修法後,溯及該法令施行以前所已發生的事項? 如:甲發生A行為,乙修定法律,拿之看待甲以前的A行為,並判其違法 但,甲發生A行為,乙在該A行為未違當時法令下先行對甲動用私刑,乙才修定法律, 拿之看待甲以前的A行為....然後?? 且文章早沒了卻再罰一次? 或合理化當時處罰行為? 如果當時板主立刻有所動作的目的僅為阻卻,那該時點頂多刪刪文---更何況我貼完文過後 該板即刻4/1愚人節惟讀(惟讀還不只一天),所以無再行為的可能 事後修完法且確定可溯及既往時,他才有法源支持其具權力(回頭)懲罰,浸水桶,設劣文 當下未修法就在該時點做如此處份,已不止是行政過當, 而算"私"動"大"刑(永久水桶=終身監禁), 這算濫用權力吧! 在此主張,個人因板主濫用權力深受其害 挖,我好像也變得很盧了,老師說要見賢思齊 :P ------------------------------------------------------------------------------- PttLaw有此公告: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中,第七條 有 (違規行為法定原則) 耶 pttlaw的規定耶,不是我說的耶 ============================================================================= 二, 板主曾在此貼過: 依刑法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 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三千元以 下罰金 但所謂猥褻文字之定義,乃指足以興奮或刺激性慾,並使人產生羞恥嫌惡感 情之文字. 而我曾在此貼過: 1.就圖片而言,沒漏,也不猥褻: 該連節沒有漏重要部位(沒漏三點),別說"好像"有看到, 怎麼個漏法,照片都有了,請給證據,別空口說白話 板主指的第一張乃為遠拍,側拍,沒有刻意拍重要部位, 偏偏他要眼睛直勾勾地盯那種年紀的薏人的重點部位看, 還看出心得,激動(因為某方面過度壓抑?)大叫露點 為什麼同樣的照片,給別板的板眾看,很多人不但沒因此產生猥褻心態 還說恐怖? 就只有板主單一個人對這種照片關注,一直堅持照片有色情感 這樣看來有問題的是照片還是板主他自己(特殊癖好?)的問題? 要兼顧這種人喔?--我可沒指哪種人! 所以我的小姆指就算只會令地球上一個人動情,我把它拍下照來散佈, 也算散佈猥褻之圖畫?? 或者性板曾有人說他同學看著磁碟重組畫面 OGC , 那就要抓比爾蓋子來告? 還有刑法的確具不溯及既往原則 我國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剛查了一下,對岸也是喔!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 為是犯罪者,適用當時的法律」。 PTT共和國一定比老共進步,對吧! =============================================================================== 三,pttlaw的規定喔,不是我說的喔,板主可凌駕於站方嗎,請問? 作者 JasonBourne (JasonBourne) 看板 PttLaw 標題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時間 Sat Oct 9 00:18:25 2004 ───────────────────────────────────────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一編 法例 第一條(規則目的及本站範圍)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包含批踢踢(ptt.cc),批踢踢兔(ptt2.cc)及批踢踢參 (ptt3.cc)等三個分站(以下簡稱本站),為公平迅速處理使用者違規行為及所 提出之申訴,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使用者定義) 本規則所稱使用者,謂於本站申請使用者帳號,使用本站所提供服務之本國及外國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申請註冊者,為其代表人或帳號使用者。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規則適用對象為使用者申請之帳號。但於使用者故意重複註冊以規避本規則適用之 情形,得直接以使用者為適用對象。 第四條(本站代表人) 本規則中關於本站之權力,由本站法務群組所屬看板之板主,分別就各法務看板管理 事項,代表本站行之。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利用水球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2、未經本站許可,散佈帶有廣告性質之內容。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4、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或引誘。 對其他使用者,對其他使用者,對其他使用者,對其他使用者,對其他使用者,對其他使用者, 對其他使用者,對其他使用者,對其他使用者,對其他使用者,對其他使用者,對其他使用者, ~~~~~~~~~~~~~~~~~~~~~~~~~~~~~~~~~~~~~~~~~~~~~~~~~~(迴音) 我拿該"阿姨"的照片引誘了誰? 流得划嗎? 菜頭嗎? 還有,當初貼文僅為八掛, 有證據證明,我有引誘其他使用者的犯罪動機,犯意嗎? (二)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 形式之利用者。 (三)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 (四)重複於本站註冊帳號,且過度佔用資源或不當者。 (五)不當編輯或使用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者。 (六)未經同意登入或使用其他使用者帳號者。 (七)故意利用本站程式,以不正方法更改帳號資料中各項數值者。 (八)本站於其他管理或使用規則中明定之違規行為。 第七條(違規行為法定原則) 前條所訂以外之行為,除因情事急迫本站不及事先公告為違規行為者外,不適用本規則。 所以所訂之行為(對其他使用者猥褻行為之引誘)以外不可朔及既往? 不可朔及既往,不可朔及既往,不可朔及既往,不可朔及既往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 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其他違規行為及小組長管理群組不當,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 第九條(無管理者時之認定權人) 關於前項之認定,無人擔任板主之看板,由小組長認定之。無人擔任小組長之群組, 由本站認定之。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前項檢舉,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暫由各認定權者裁 量。 對於檢舉之內容認定不構成違法者,由認定權人公開回覆並說明其理由。 (中間從略) 第四編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效力及本站責任) 本站依本規則所做之任何認定及判決,其效力僅限於本站管理權範圍內。 任何人對外引用本站所做之認定或判決,本站皆不負證明或說明其內容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生效日期及修正) 本規則生效日期由本站另行公告之。 本規則未盡完善之處,本站將於修正後公告。 ================================================================================ 三, 作者 CharlieL (愛上星球上的花) 看板 PttLaw 標題 [公告] 0726 看版文章管理規則 時間 Sun Jul 25 20:24:46 1999 ─────────────────────────────────────── 本站規於 1999/7/26 上午九時公布並供使用者討論 修改後於 1999/8/2 上午九時正式實施,前一週為勸導期,罰則暫不適用 並於 1999/8/9 上午九時開始適用罰則 撰稿人 Skyline, Ricas, CharlieL 一、原則: 1. 看版文章,必須符合學術網路管理相關規定,以及本站相關站規。 2. 於不違反以上規定情況下,版主得協調該版版友之意見,以決定該 版某篇文章適當與否。亦得訂定版規詳細告知版友,詳見 版主權利義務。 3. 看版文章之適當與否,由版主為下游把關者, 該組小組長及各站長為上游監督者。其權限請查閱相關站規。 4. 若該版版友對版主之把關有意見,得向監督者反應,由監督者判定 版主之處置是否適當。 -- ★凱ㄦ 在學校裡,我最喜歡數學課了 為什末呢? ★凱ㄦ 因為我們數學老師ㄙˊ常拿你的牙刷來刷皮鞋 ★找死的人(齊唱)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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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70.108.8 ※ 編輯: mmurdoc 來自: 61.70.108.8 (04/05 18:22) ※ 編輯: mmurdoc 來自: 61.70.108.8 (04/05 21:22) ※ 編輯: mmurdoc 來自: 61.70.108.8 (04/05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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