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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想补充说明一下,谢过小组长 也谢过那个一边反驳我申诉,一边"立意良善"地迳自未经板民共识修定板规的板主 这绝对不算君主法治,也绝不算贵族法治,绝对不是喔! ============================================================================= 一、 若真的具溯及既往: 应指新法修法後,溯及该法令施行以前所已发生的事项? 如:甲发生A行为,乙修定法律,拿之看待甲以前的A行为,并判其违法 但,甲发生A行为,乙在该A行为未违当时法令下先行对甲动用私刑,乙才修定法律, 拿之看待甲以前的A行为....然後?? 且文章早没了却再罚一次? 或合理化当时处罚行为? 如果当时板主立刻有所动作的目的仅为阻却,那该时点顶多删删文---更何况我贴完文过後 该板即刻4/1愚人节惟读(惟读还不只一天),所以无再行为的可能 事後修完法且确定可溯及既往时,他才有法源支持其具权力(回头)惩罚,浸水桶,设劣文 当下未修法就在该时点做如此处份,已不止是行政过当, 而算"私"动"大"刑(永久水桶=终身监禁), 这算滥用权力吧! 在此主张,个人因板主滥用权力深受其害 挖,我好像也变得很卢了,老师说要见贤思齐 :P ------------------------------------------------------------------------------- PttLaw有此公告: [公告]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条文版) 中,第七条 有 (违规行为法定原则) 耶 pttlaw的规定耶,不是我说的耶 ============================================================================= 二, 板主曾在此贴过: 依刑法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散布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或其他物品,或公 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赏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三千元以 下罚金 但所谓猥亵文字之定义,乃指足以兴奋或刺激性慾,并使人产生羞耻嫌恶感 情之文字. 而我曾在此贴过: 1.就图片而言,没漏,也不猥亵: 该连节没有漏重要部位(没漏三点),别说"好像"有看到, 怎麽个漏法,照片都有了,请给证据,别空口说白话 板主指的第一张乃为远拍,侧拍,没有刻意拍重要部位, 偏偏他要眼睛直勾勾地盯那种年纪的薏人的重点部位看, 还看出心得,激动(因为某方面过度压抑?)大叫露点 为什麽同样的照片,给别板的板众看,很多人不但没因此产生猥亵心态 还说恐怖? 就只有板主单一个人对这种照片关注,一直坚持照片有色情感 这样看来有问题的是照片还是板主他自己(特殊癖好?)的问题? 要兼顾这种人喔?--我可没指哪种人! 所以我的小姆指就算只会令地球上一个人动情,我把它拍下照来散布, 也算散布猥亵之图画?? 或者性板曾有人说他同学看着磁碟重组画面 OGC , 那就要抓比尔盖子来告? 还有刑法的确具不溯及既往原则 我国刑法第一条: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刚查了一下,对岸也是喔!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 为是犯罪者,适用当时的法律」。 PTT共和国一定比老共进步,对吧! =============================================================================== 三,pttlaw的规定喔,不是我说的喔,板主可凌驾於站方吗,请问? 作者 JasonBourne (JasonBourne) 看板 PttLaw 标题 [公告]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条文版) 时间 Sat Oct 9 00:18:25 2004 ─────────────────────────────────────── 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第一编 法例 第一条(规则目的及本站范围) 批踢踢实业坊BBS站,包含批踢踢(ptt.cc),批踢踢兔(ptt2.cc)及批踢踢参 (ptt3.cc)等三个分站(以下简称本站),为公平迅速处理使用者违规行为及所 提出之申诉,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使用者定义) 本规则所称使用者,谓於本站申请使用者帐号,使用本站所提供服务之本国及外国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者,为其代表人或帐号使用者。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对象为使用者申请之帐号。但於使用者故意重复注册以规避本规则适用之 情形,得直接以使用者为适用对象。 第四条(本站代表人) 本规则中关於本站之权力,由本站法务群组所属看板之板主,分别就各法务看板管理 事项,代表本站行之。 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抵触者,无效。 第二编 违规行为 第一章 违规行为之范围及认定 第六条(违规行为之种类及内容)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包含下列行为: 一、看板违规行为: (一)未经作者同意,於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二)未经同意,於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经本人 公开之个人资料。 (三)未经同意,公布与他人间之水球及信件内容。但於申诉时作为证据资料并发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四)重覆发表相似标题或内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响看板秩序者。 (五)於文章中有挑衅他人之语词或刻意制造纷争者。 (六)发表与板旨无关之商业广告者。 (七)违反其他由小组长订定之群组规范及版主所订定之板规者。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组长管理群组时,违反本站关於板主及小组长权利义务及管理 之各项规定,或其他不当行为。 二、其他违规行为: (一)利用水球或信件,从事下列行为者: 1、内容有毁谤、侮辱、谩骂他人之情形。 2、未经本站许可,散布带有广告性质之内容。 3、以超过一定数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4、对其他使用者为性行为或猥亵行为之邀约或引诱。 对其他使用者,对其他使用者,对其他使用者,对其他使用者,对其他使用者,对其他使用者, 对其他使用者,对其他使用者,对其他使用者,对其他使用者,对其他使用者,对其他使用者, ~~~~~~~~~~~~~~~~~~~~~~~~~~~~~~~~~~~~~~~~~~~~~~~~~~(回音) 我拿该"阿姨"的照片引诱了谁? 流得划吗? 菜头吗? 还有,当初贴文仅为八挂, 有证据证明,我有引诱其他使用者的犯罪动机,犯意吗? (二)未经作者同意或授权,使用他人设计之图案、文字作为签名档、名片档或其他 形式之利用者。 (三)故意或过失注册与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帐号,经该他使用者申诉影响其权利者。 (四)重复於本站注册帐号,且过度占用资源或不当者。 (五)不当编辑或使用昵称、签名档、名片档或其他个人资讯设定者。 (六)未经同意登入或使用其他使用者帐号者。 (七)故意利用本站程式,以不正方法更改帐号资料中各项数值者。 (八)本站於其他管理或使用规则中明定之违规行为。 第七条(违规行为法定原则) 前条所订以外之行为,除因情事急迫本站不及事先公告为违规行为者外,不适用本规则。 所以所订之行为(对其他使用者猥亵行为之引诱)以外不可朔及既往? 不可朔及既往,不可朔及既往,不可朔及既往,不可朔及既往 第二章 违规行为之处理 第八条(违规行为之认定权人) 看板违规行为,由版主认定事实之有无。其中关於板主管理板面不当及违反群组规范 行为,由小组长认定之。 其他违规行为及小组长管理群组不当,由本站认定事实之有无。 第九条(无管理者时之认定权人) 关於前项之认定,无人担任板主之看板,由小组长认定之。无人担任小组长之群组, 由本站认定之。 第十条(违规行为检举权人) 第六条所订各项违规行为中,除涉及特定个人权利,须由权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权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认定权人提出检举。 前项检举,须依本规则第三编所定申诉程序为之。 第十一条(违规行为之认定及处置) 经认定为违规行为者,认定权者得予以适当之处分,该处分须附理由且经公告方生效力。 各项违规行为之处分种类及范围,由本站另行规定之。於未规定前,暂由各认定权者裁 量。 对於检举之内容认定不构成违法者,由认定权人公开回覆并说明其理由。 (中间从略) 第四编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效力及本站责任) 本站依本规则所做之任何认定及判决,其效力仅限於本站管理权范围内。 任何人对外引用本站所做之认定或判决,本站皆不负证明或说明其内容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生效日期及修正) 本规则生效日期由本站另行公告之。 本规则未尽完善之处,本站将於修正後公告。 ================================================================================ 三, 作者 CharlieL (爱上星球上的花) 看板 PttLaw 标题 [公告] 0726 看版文章管理规则 时间 Sun Jul 25 20:24:46 1999 ─────────────────────────────────────── 本站规於 1999/7/26 上午九时公布并供使用者讨论 修改後於 1999/8/2 上午九时正式实施,前一周为劝导期,罚则暂不适用 并於 1999/8/9 上午九时开始适用罚则 撰稿人 Skyline, Ricas, CharlieL 一、原则: 1. 看版文章,必须符合学术网路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本站相关站规。 2. 於不违反以上规定情况下,版主得协调该版版友之意见,以决定该 版某篇文章适当与否。亦得订定版规详细告知版友,详见 版主权利义务。 3. 看版文章之适当与否,由版主为下游把关者, 该组小组长及各站长为上游监督者。其权限请查阅相关站规。 4. 若该版版友对版主之把关有意见,得向监督者反应,由监督者判定 版主之处置是否适当。 -- ★凯ㄦ 在学校里,我最喜欢数学课了 为什末呢? ★凯ㄦ 因为我们数学老师ㄙˊ常拿你的牙刷来刷皮鞋 ★找死的人(齐唱)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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