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ruto1010 (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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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忠孝與鎮江街口公車事故 責請業者負賠償
時間Mon Nov 18 00:38:47 2024
新聞來源: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新聞稿
https://reurl.cc/b36RXM
忠孝與鎮江街口公車事故 責請業者負賠償責任
發布機關: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聯絡人:梁筠翎科長
聯絡資訊:2727-4168轉860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02-2720-8889)
113年11月17日上午9時5分忠孝東路與鎮江街口公車事故,查係大都會客運49路公車行駛
於忠孝東路準備右轉鎮江街,於路口處停等並執行指差確認程序,遭後方大有巴士212路
公車追撞,致碰撞路口行人與計程車,造成1死與15傷之重大事故。事發後臺北市政府立
即啟動重大事故與重大創傷小組進行搶救作業,蔣萬安市長非常關切本案並要求交通局與
公運處督導公車業者負起責任及檢討肇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常華珍副局長已率臺北市公
共運輸處紀勝源副處長、大都會客運李建文總經理與大有巴士王榮光協理前往醫院探視與
慰問,並由公車業者先行提供每位3,000元慰問金。
大都會客運李建文總經理表示,已經和大有巴士達成共識,全力配合警方釐清肇事責任並
已逐一慰問傷者,大都會客運及大有巴士承諾會負責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同時兩家公司
都將分別慰問罹難者家屬,依照肇事責任負擔賠償,另將配合主管機關落實行車安全各項
規定,確保類似不幸事件不再發生。另本次傷者中有7名泰籍旅客,均為輕傷業已離院,
預計11月18日返國,大都會客運表示也將聯繫泰國代表處,若泰國籍乘客後續身體還有其
他有狀況,公司都會負責賠償。
公運處表示本案將釐清肇事責任後,依公路法進行裁處,並將確實要求公車業者負賠償責
任,後續亦將啟動公車行車事故專案輔導實施計畫,要求公車業者確實檢討事故發生原因
,提出改善計畫與策進作為,以確保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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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個人補充「拔路權」這件事,其實沒有這麼容易。
大有巴士歷經經營權問題,即使現在經營者與前朝無太大關聯,
但大家對於公司的名字,想必還是難以擺脫負面形象吧?
不過一碼歸一碼,同樣的法令也是用其他同業,
2012年307經營權被撤銷這件事,當時引用的法規是《公路法》第47條的經營不善,
原因在於前朝累積的積欠員工薪資與公司資本額等問題,與肇事無關,
但重點是該條法規,要先有「限期改善」,才有後續是否停止部分或廢止營業的結果。
當時就是公運處給了期限,但大有還是未能在期限內改善完成才拔掉307。
這次事件後來看了一下應該是參照以下法規:
《公路法》第77條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處理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事件裁罰基準》
其中北市交通局的裁罰基準第四條第一項就是適用本次的重大行車事故,
其實《公路法》第47條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8條也適用就是,
主管機關如果認為公車業者有妨礙交通安全的疑慮,當然也是要限期改善,
若沒有明確改善作為,才會走到「拔路權」這一道。
如果沒有「限期改善」的過程就直接拔業者路權,會有違法疑慮,
假如這種事情真的發生了,
以後換作是其他業者發生同樣的狀況,沒有限期改善制度直接拔路權,
請問各位還會說一樣的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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