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cker (對於棒球 倦了)
看板Bus
標題Re: [新聞] 惹議!車身標示"雙駕駛"吃紅單 司機不滿
時間Sun May 28 19:33:09 2017
公路總局回應:
https://goo.gl/n0gohW
旗山監理站於佛陀紀念館舉發遊覽車車外尾部標示雙駕駛澄清說明
有關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106年5月27日於佛陀紀念館執行聯稽路檢勤務稽查一輛
金盛交通有限公司所有935-SS號遊覽車於車外尾部號牌上方標示2位駕駛員姓名(實際
駕駛員為黃?瑜,另一名字為陳?壹),因是噴漆非活動抽換式,本站稽查人員立即勸
導告知黃姓駕駛將另一名駕駛姓名遮蔽,黃姓駕駛表明是輪替駕駛並無違法,據該站
了解當時只有黃姓駕駛一名,陳姓駕駛並無隨車,也不在稽查現場,旗山站為落實遊
覽車安全稽查,即依違反運管規則第19條第6項(車外尾部汽車牌照上方顯明處應標示
駕駛人姓名及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以公路法第77條第1項掣單舉發。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6項立法用意在於建立營業大客車行車期間安全監督機
制,暢通申訴管道及事故發生時駕駛員責任釐清等,與遊覽車業者為了避免駕駛員超
時、疲勞駕駛所安排的雙駕駛行程為兩種不同政策考量及目的,兩者不相衝突,且多
名駕駛同時揭露,容易造成民眾申訴、檢舉對象之混淆與誤導。
另外立法已考量一輛遊覽車有多位駕駛員駕駛時,車後名牌可做成活動抽換式。所以
究其立法目的及常理判斷而言,車外尾部標示駕駛人姓名應係指該車現在行程中於車
內駕駛之駕駛員1人乃為正常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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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icker: 所以問題在於 兩人其一不在車上 與揭露資訊不符.... 05/28 19:34
2F:→ hicker: 若兩人都在車上 且也的確是輪替駕車 就沒罰的理由了 05/28 19:36
3F:推 Beijingman: 也有掛在場當事人名牌了還開單,這稽查員很有事 05/28 20:49
4F:噓 jangjyyu: 這種公文擺明挺自己人,誰叫你開車的不是同單位公務員~ 05/28 22:11
5F:→ jangjyyu: 解釋權在誰身上誰就是老大,除非你有閒去法院告,公務員 05/28 22:13
6F:→ jangjyyu: 沒差,去法院還有公假請,司機去法院一天2千薪水就沒了~ 05/28 22:14
7F:→ jangjyyu: 這就是百姓跟公務員的差別~~ 05/28 22:16
8F:→ hicker: 這還不到上法院吧 裁決所應該可以處理 05/28 22:31
9F:→ hicker: 但這案例爭議性頗高就是了 05/28 22:31
10F:→ auction88: 叫你遮就遮。廢話那麼多欠罰. 05/29 00:01
11F:→ jangjyyu: 公路總局跟裁決所都是哪一部管轄的,想一下! 05/29 00:41
12F:→ hicker: [行]的範疇有非交通部管轄的嗎....?? 05/29 01:03
13F:→ hicker: 但這顯然是因不完善的政策所造成 想喊冤也沒地方喊 =.= 05/29 01:05
14F:→ ultratimes: 去法院告?這種案子直接禁止當事人去法院最快 05/29 01:36
15F:→ ultratimes: 行政機關真的玩起來,你進法院的大門都會被擋下來 05/29 01:37
16F:→ myself3217: 這兩個司機的車子本來偶爾就會交換開,只是當天兩台 05/29 03:19
17F:→ myself3217: 車沒有同時在現場,所以怎麼看就監理人員想找碴而已 05/29 03:19
18F:推 Beijingman: U大不要不懂裝懂,這裁決不過本來就可以去行政法院訴願 05/29 06:54
19F:推 power7: 不懂法律可以不要亂講嗎 05/29 07:28
20F:推 s911150: 可是送到行政法院,大部分的機綠還是敗訴,因為行政法院就 05/29 07:43
21F:→ s911150: 是政府護航的機器(某法律系教授說的) 05/29 07:43
22F:推 NiChu: 其實…準備個電火布就解決了、開車前把另一個駕駛名字貼一 05/29 10:21
23F:→ NiChu: 條刪除線就好 05/29 10:21
24F:→ forcetrain: 駕駛偷懶吧,連貼一下都懶 05/29 10:58
25F:→ canandmap: 不然請法官出來解釋如何? 05/29 15:00
26F:推 jangjyyu: 法院可不歸行政院下管轄,行政永遠只為方便不考慮感受 05/29 18:44
27F:→ jangjyyu: 的! 05/29 18:44
28F:→ imrt: 只有要求標示司機,並沒有要求不能多標示其他人吧? 05/29 19:17
29F:→ hicker: 但兩個都是司機呀.... 05/29 19:56
30F:推 magic940058: 其實文中有說到重點,當天出車只有一位司機,就應該 05/29 21:17
31F:→ magic940058: 把另一位遮起來,不然嚴格上來說的確是標示“不符” 05/29 21:17
32F:→ bwzhan: 照這理論說,車牌號碼也可以將全公司的車牌號碼全部貼上去 05/29 23:32
33F:→ jangjyyu: 其實政策訂要標司機名字我是覺得莫名奇妙啦,計程車才 05/30 00:56
34F:→ jangjyyu: 應該標,整個就大客車規定標真是夠了 05/30 00:56
35F:→ Littlechozy: 車牌號碼不一樣,車牌本身當然只能有一個,另外大車 05/30 10:17
36F:→ Littlechozy: 後方的加漆有明文規定不能有其他文字或圖樣 05/30 10:17
37F:→ ultratimes: 某人最好,行政法院是訴願 訴願是找原處分上級好嗎 05/30 10:58
38F:→ ultratimes: 行政法院就是訴訟,哪來訴願 05/30 10:58
39F:→ ultratimes: 但實務上,行政機關可以玩到你無法找法院 05/30 10:58
40F:→ ultratimes: 這就是行政機關厲害之處,懂吧,體驗過被玩就知道 05/30 10:59
41F:推 s864372002: U大濕跳針mode開啟 05/30 11:05
42F:→ ultratimes: 我說啦,你在法律上無法看到的東西,實務上又不是光和 05/30 11:51
43F:→ ultratimes: 你玩明的,有時候會有陰的 05/30 11:51
44F:→ ultratimes: 但這邊不是完全學術討論 明的暗的都可以講一講吧 05/30 11:52
45F:→ hicker: 所以恐龍法官一詞 不是沒來由的.... 05/30 11:59
46F:→ hicker: 應該說是政策殺人 而且可以殺人於無形 05/30 12:00
47F:推 traystien: 說你違規你就違規 去中國住好了 05/30 21:02
48F:→ canandmap: 那請行政院出面解釋總可以了吧? 05/31 14:27
49F:→ jangjyyu: 罰單告訴是一般刑事案件法院,不是行政法院 05/31 22:45
50F:→ Littlechozy: 這件不是交通裁決,但是適用簡易程序,所以第一審是 06/01 21:17
51F:→ Littlechozy: 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 06/01 21:17
52F:→ Littlechozy: 交通罰單以前是刑事庭審,也已經改由行政訴訟庭審理 06/01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