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cker (对於棒球 倦了)
看板Bus
标题Re: [新闻] 惹议!车身标示"双驾驶"吃红单 司机不满
时间Sun May 28 19:33:09 2017
公路总局回应:
https://goo.gl/n0gohW
旗山监理站於佛陀纪念馆举发游览车车外尾部标示双驾驶澄清说明
有关高雄区监理所旗山监理站106年5月27日於佛陀纪念馆执行联稽路检勤务稽查一辆
金盛交通有限公司所有935-SS号游览车於车外尾部号牌上方标示2位驾驶员姓名(实际
驾驶员为黄?瑜,另一名字为陈?壹),因是喷漆非活动抽换式,本站稽查人员立即劝
导告知黄姓驾驶将另一名驾驶姓名遮蔽,黄姓驾驶表明是轮替驾驶并无违法,据该站
了解当时只有黄姓驾驶一名,陈姓驾驶并无随车,也不在稽查现场,旗山站为落实游
览车安全稽查,即依违反运管规则第19条第6项(车外尾部汽车牌照上方显明处应标示
驾驶人姓名及该管公路主管机关申诉电话),以公路法第77条第1项掣单举发。
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19条第6项立法用意在於建立营业大客车行车期间安全监督机
制,畅通申诉管道及事故发生时驾驶员责任厘清等,与游览车业者为了避免驾驶员超
时、疲劳驾驶所安排的双驾驶行程为两种不同政策考量及目的,两者不相冲突,且多
名驾驶同时揭露,容易造成民众申诉、检举对象之混淆与误导。
另外立法已考量一辆游览车有多位驾驶员驾驶时,车後名牌可做成活动抽换式。所以
究其立法目的及常理判断而言,车外尾部标示驾驶人姓名应系指该车现在行程中於车
内驾驶之驾驶员1人乃为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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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icker: 所以问题在於 两人其一不在车上 与揭露资讯不符.... 05/28 19:34
2F:→ hicker: 若两人都在车上 且也的确是轮替驾车 就没罚的理由了 05/28 19:36
3F:推 Beijingman: 也有挂在场当事人名牌了还开单,这稽查员很有事 05/28 20:49
4F:嘘 jangjyyu: 这种公文摆明挺自己人,谁叫你开车的不是同单位公务员~ 05/28 22:11
5F:→ jangjyyu: 解释权在谁身上谁就是老大,除非你有闲去法院告,公务员 05/28 22:13
6F:→ jangjyyu: 没差,去法院还有公假请,司机去法院一天2千薪水就没了~ 05/28 22:14
7F:→ jangjyyu: 这就是百姓跟公务员的差别~~ 05/28 22:16
8F:→ hicker: 这还不到上法院吧 裁决所应该可以处理 05/28 22:31
9F:→ hicker: 但这案例争议性颇高就是了 05/28 22:31
10F:→ auction88: 叫你遮就遮。废话那麽多欠罚. 05/29 00:01
11F:→ jangjyyu: 公路总局跟裁决所都是哪一部管辖的,想一下! 05/29 00:41
12F:→ hicker: [行]的范畴有非交通部管辖的吗....?? 05/29 01:03
13F:→ hicker: 但这显然是因不完善的政策所造成 想喊冤也没地方喊 =.= 05/29 01:05
14F:→ ultratimes: 去法院告?这种案子直接禁止当事人去法院最快 05/29 01:36
15F:→ ultratimes: 行政机关真的玩起来,你进法院的大门都会被挡下来 05/29 01:37
16F:→ myself3217: 这两个司机的车子本来偶尔就会交换开,只是当天两台 05/29 03:19
17F:→ myself3217: 车没有同时在现场,所以怎麽看就监理人员想找碴而已 05/29 03:19
18F:推 Beijingman: U大不要不懂装懂,这裁决不过本来就可以去行政法院诉愿 05/29 06:54
19F:推 power7: 不懂法律可以不要乱讲吗 05/29 07:28
20F:推 s911150: 可是送到行政法院,大部分的机绿还是败诉,因为行政法院就 05/29 07:43
21F:→ s911150: 是政府护航的机器(某法律系教授说的) 05/29 07:43
22F:推 NiChu: 其实…准备个电火布就解决了、开车前把另一个驾驶名字贴一 05/29 10:21
23F:→ NiChu: 条删除线就好 05/29 10:21
24F:→ forcetrain: 驾驶偷懒吧,连贴一下都懒 05/29 10:58
25F:→ canandmap: 不然请法官出来解释如何? 05/29 15:00
26F:推 jangjyyu: 法院可不归行政院下管辖,行政永远只为方便不考虑感受 05/29 18:44
27F:→ jangjyyu: 的! 05/29 18:44
28F:→ imrt: 只有要求标示司机,并没有要求不能多标示其他人吧? 05/29 19:17
29F:→ hicker: 但两个都是司机呀.... 05/29 19:56
30F:推 magic940058: 其实文中有说到重点,当天出车只有一位司机,就应该 05/29 21:17
31F:→ magic940058: 把另一位遮起来,不然严格上来说的确是标示“不符” 05/29 21:17
32F:→ bwzhan: 照这理论说,车牌号码也可以将全公司的车牌号码全部贴上去 05/29 23:32
33F:→ jangjyyu: 其实政策订要标司机名字我是觉得莫名奇妙啦,计程车才 05/30 00:56
34F:→ jangjyyu: 应该标,整个就大客车规定标真是够了 05/30 00:56
35F:→ Littlechozy: 车牌号码不一样,车牌本身当然只能有一个,另外大车 05/30 10:17
36F:→ Littlechozy: 後方的加漆有明文规定不能有其他文字或图样 05/30 10:17
37F:→ ultratimes: 某人最好,行政法院是诉愿 诉愿是找原处分上级好吗 05/30 10:58
38F:→ ultratimes: 行政法院就是诉讼,哪来诉愿 05/30 10:58
39F:→ ultratimes: 但实务上,行政机关可以玩到你无法找法院 05/30 10:58
40F:→ ultratimes: 这就是行政机关厉害之处,懂吧,体验过被玩就知道 05/30 10:59
41F:推 s864372002: U大湿跳针mode开启 05/30 11:05
42F:→ ultratimes: 我说啦,你在法律上无法看到的东西,实务上又不是光和 05/30 11:51
43F:→ ultratimes: 你玩明的,有时候会有阴的 05/30 11:51
44F:→ ultratimes: 但这边不是完全学术讨论 明的暗的都可以讲一讲吧 05/30 11:52
45F:→ hicker: 所以恐龙法官一词 不是没来由的.... 05/30 11:59
46F:→ hicker: 应该说是政策杀人 而且可以杀人於无形 05/30 12:00
47F:推 traystien: 说你违规你就违规 去中国住好了 05/30 21:02
48F:→ canandmap: 那请行政院出面解释总可以了吧? 05/31 14:27
49F:→ jangjyyu: 罚单告诉是一般刑事案件法院,不是行政法院 05/31 22:45
50F:→ Littlechozy: 这件不是交通裁决,但是适用简易程序,所以第一审是 06/01 21:17
51F:→ Littlechozy: 地方法院的行政诉讼庭 06/01 21:17
52F:→ Littlechozy: 交通罚单以前是刑事庭审,也已经改由行政诉讼庭审理 06/01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