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hrt (人生幾何)
站內Bunco
標題Re: [親身] 詐騙集團在大陸?
時間Fri Dec 15 20:29:51 2006
※ 引述《antibunco (Anti-Bunco)》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若詐騙者本人在大陸
: 利用網路詐騙
: 台灣人頭戶收錢...轉帳或領錢...反正提光之後
: 是不是這個詐騙者就無罪了?
: 上次做筆錄的時候
: 警察說若是查出發信IP是在大陸
: 那他們也沒輒了~ @_@
: 真的這麼逍遙喔??
: 我只想知道要如何將對方繩之於法?
: 人在大陸犯案就沒關係嗎??
: 有沒有網友可以提供點意見?
沒有"無罪"這回事
刑法
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 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 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 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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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人在大陸 詐欺取財的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發生
犯中華民國刑法三十二章的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相關條文如上
問題出在 警察不能去大陸抓人 如果大陸公安逮到人 才會有後續的引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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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0.198.77
1F:推 asdfghjklasd:所以我人在台灣用美國IP用大陸ip他就捉不到了 12/20 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