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hrt (人生几何)
站内Bunco
标题Re: [亲身] 诈骗集团在大陆?
时间Fri Dec 15 20:29:51 2006
※ 引述《antibunco (Anti-Bunco)》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若诈骗者本人在大陆
: 利用网路诈骗
: 台湾人头户收钱...转帐或领钱...反正提光之後
: 是不是这个诈骗者就无罪了?
: 上次做笔录的时候
: 警察说若是查出发信IP是在大陆
: 那他们也没辄了~ @_@
: 真的这麽逍遥喔??
: 我只想知道要如何将对方绳之於法?
: 人在大陆犯案就没关系吗??
: 有没有网友可以提供点意见?
没有"无罪"这回事
刑法
第 4 条
犯罪之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为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
第 28 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
第 30 条
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
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刑减轻之。
第 339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39- 1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费设备取得他人之物者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 2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动付款设备取得他人之
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 3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
电脑或其相关设备,制作财产权之得丧、变更纪录,而取得他人财产者,
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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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人在大陆 诈欺取财的结果在中华民国领域内发生
犯中华民国刑法三十二章的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相关条文如上
问题出在 警察不能去大陆抓人 如果大陆公安逮到人 才会有後续的引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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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0.198.77
1F:推 asdfghjklasd:所以我人在台湾用美国IP用大陆ip他就捉不到了 12/20 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