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dstrife (kidstrife)
看板Buddhism
標題Re: [轉錄] 手淫傷身
時間Tue Mar 29 15:50:23 2011
※ 引述《kidstrife (kidstrife)》之銘言:
: ※ 引述《thismy (陷入無盡的孤獨)》之銘言:
: : 來用另一角度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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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陀時代,波羅脂國有二個比丘。
: 一日,聽說佛陀在舍衛國大開法筵,演說妙法,
: 二人便相約一同前去聽佛陀開示法要。
: 收拾了簡單的行囊,二人便向舍衛國出發了。
: 烈日下,
: 二人揮汗如雨的低頭疾行,走著走著,
: 覺得口乾舌躁,但一路上卻沒有半點水源,
: 二人只得耐著口渴,繼續往前走……
: 正當二人走得筋疲力竭,
: 突然,眼前一亮!
: 一口井就在前面不遠處!
: 二人宛如沙漠逢甘霖般,欣喜地前去汲水。
: 當他們把水汲出井後,卻發現水中有蟲,
: 此時其中一位比丘,顧不得水中有蟲,就迫不及待地一飲而下。
: 而另一位比丘,只是默然地站立於井邊,
: 喝了水的比丘見狀就問:
: 「你不也是很渴嗎?為什麼現在卻不喝了呢?」
: 這位比丘答道:
: 「佛陀有制戒,水中有蟲不得飲用,飲了即犯殺生戒。」
: 喝了水的比丘就相勸說:
: 「您還是喝了吧,不然渴死了,連佛都見不到,更別說聽經聞法了!」
: 比丘聽完,不為所動的說:
: 「我寧可渴死,也不願意破戒而苟活!」
: 這位堅持不喝水的比丘就因此而喪命了。
: 但由於持戒的功德力,比丘往生後立即生到天道,
: 當天晚上就以神通力抵達佛所,頂禮佛陀,
: 佛為他說法,便得到了法眼淨。
: 喝了水的比丘獨自一人繼續趕路,直到隔日才來到佛所,
: 一見佛陀,立刻五體投地的至誠禮拜。
: 佛陀以神通智慧力得知先前發生的事,他詢問道:
: 「比丘!你從何處來?有沒有同伴隨行?」
: 比丘即一五一十的把路上發生的事稟告佛陀,佛即呵斥說:
: 「你這個愚癡的人!你雖然現在眼睛見到了佛,但是卻沒有真正地見到佛,那位持戒而死
: 的比丘已先你一步來見我了。」
: 佛陀更進一步說:
: 「如果有比丘放逸懈怠,雖與我同住在一起,也能常常見到我,但我卻不曾見這樣的比丘
: ;若有比丘離我數千里,能精進用功、不放逸,雖然彼此相隔千里之遙,而這樣的比丘卻
: 能常常見到佛,而佛也常常得見比丘。」
: 比丘聽完佛的教導,若有所悟,羞愧地頂禮而退。
: 戒是無上菩提本,若人能持淨戒,是則能有善法;若無淨戒,諸善功德皆不得生
: 龍樹菩薩在《龍藏‧1163‧78~80冊;大智度論‧卷十三‧釋初品中尸羅波羅蜜》中提到
: :「持戒之人,無事不得;破戒之人,一切皆失。
: 持戒之人而毀戒,今世後世一切衰。學而多聞,持戒不失,兩世見譽,所願者得;學而寡
: 聞,持戒不完,兩世受痛,喪其本願。
: 此諺語出自唐代慈藏法師 參閱《龍藏‧1469‧113~114冊;續高僧傳‧卷二十五下》
: 取材於《龍藏‧1346‧108冊;法句譬喻經‧卷一‧教學品第二》:「寧守戒而死,不犯
: 戒而生。」正如《大正藏‧0510‧14冊;採花授決經》所說:「寧以有德而死,不以無德
: 而存。」
法句經故事集
第一品 雙品
有一天,盲尊者迦丘帕喇到祗樹給孤獨園向佛陀問訊。當天晚上經行時,他意外踩死一些
昆蟲。第二天早上,精舍的其他比丘前去找他時,發現這些昆蟲的屍體,他們認為尊者犯
了戒,就向佛陀報告這件事。
佛陀首先問他們是否親眼看見尊者踩死這些昆蟲,他們回答說沒有。
佛陀就勸告他們:「正如你們沒有親眼看見他殺生,他也看不見這些昆蟲;再說,身
為阿羅漢,他沒有殺生的念頭,所以並沒有犯戒。」
他們接著問佛陀,尊者的眼睛為什麼會瞎掉?佛陀就以下面的故事來說明業力的影響
:
迦丘帕喇的某一前世是醫生,卻故意使某個女人的眼睛瞎掉。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該女人答應迦丘帕喇,如果能夠徹底治好她的眼病,她和兒子願意做他的僕人。但後
來她卻害怕真的變為僕人,就向醫生撒謊,說她的眼睛愈來愈壞,而事實上,卻已經完全
痊癒了。醫生很清楚她在騙他,所以為了報復,就給她另一付藥方,終於使她的眼睛完全
瞎掉。
由於這罪行,這醫生在往後很多世都是瞎子。
佛陀接著說,惡業會跟隨造業的人,就像車輪尾隨牛的足跡一樣。
P.S
「法 」(dhamma)有多重意義,此處指的是業(kamma) 或代表行 (cetana) 的業
或任何伴隨道德或不道德的意識而來的心理狀態。本品的法指的是不善法-邪惡的
心理狀態.若沒有心的作用,不會生起任何心理狀態,所以說心是所有善惡心理
狀態的先導。行:最重要的心理狀態。佛:「行即是業。」
心是所有作為的先導,是實行和衡量所有行為的主要因素。
業永遠是隨著我們的心,來來往往,上上下下,分分秒秒?因為心造業,業由心
生,心即是業,業即是心,心與業不一不異故。
有五項要件構成了殺生的罪行:一、是有情。二、知對方是有情。三、起殺意。
四、施殺行。五、被殺者死。這五要項任缺一項,就不構成整全的殺生行為;
即使此一行為導致死亡,也只視作意外事故。而施殺行中,不管是自手殺、教他殺,
都一樣構成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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