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amerecca (werewolf)
看板Buddhism
標題[公告] 有關poohkoala板友#1DDRoSzt 一文內推文
時間Sat Jan 22 03:26:13 2011
原文其實本來沒有爭吵之意
不過推文裡面
→ danpig1114:大家可以去淡水板看一下這人發的文章 01/19 00:25
→ danpig1114:連慈悲心同理心都沒有還談什麼修行?極樂世界??真可笑 01/19 00:25
→ danpig1114:果然末法時代走火入魔的人不會少 01/19 00:32
→ danpig1114:所以跟你意見不同就是鄉愿? 01/19 00:50
→ danpig1114:那請問您有反省過自己為何那麼多人噓您? 01/19 00:52
→ danpig1114:那佛陀教育版教了您什麼?我怎麼看不到謙虛跟慈悲? 01/19 00:56
→ poohkoala:大家快去看喔~看看淡水人的qality~ 01/19 00:27
→ poohkoala:淡水鄉民的鄉愿可真領教了不只一次~ 01/19 00:30
→ poohkoala:破四舊還當寶 01/19 00:32
→ poohkoala:有人連錯在哪裡都不知道,也還不讓人說... 01/19 00:51
→ ringballer:妳佛法高深,妳可以耐心解釋給淡水版的人聽懂阿. 01/20 01:03
→ ringballer:妳吃人肉時又不影響妳信佛,那我就沒話說了. 01/20 01:21
這類推文實在已經觸碰佛版的板規
第六條
A: 不得故意製造糾紛,以及針對特定對象(帳號或暱稱)以明示、暗示進行人身攻
擊、謾罵、侮辱、誹謗、挑釁、引戰、爆卦。
亦不得用上述任一方式針對執法人員(任一板主),而致影響板務運作。
舉例,如社會中警察執行公權力,但卻被民眾攻擊(含言語),則依妨礙公務辦理
,刻意挑戰已被授權公權力之執法人員。
只要不針對特定對象,板友有權針對「事」而依照佛法或依理來論述其見解。
B: 若是文字內容係指「不特定對象」,但從其推文與文字敘述(含引用),有具體事證
足以認定是指某甲(含團體)對象,而有上述A項之任一行為,板主亦可比照A項之
規定辦理。前項所謂足夠事證之認定,以板主認定之標準為主(如法官判決證據之
採信與自由心證)。違犯此條款者,刪文劣退並水桶六週。對於累犯,板主得加重
其水桶期至八週。
當初本來是因為考慮到各種因素
不希望佛版不斷浸人水桶 弄的大家不敢說話彷彿死城一般
但是有板友提出應該要一起處理才公平 我也認可
因此三位板友各水桶六週。
另外也在這裡提示各位板友
討論的時候無論如何 不要動氣
遇到攻擊 來信提示板主處理即可
就算我可能不認可 起碼我會解釋
切莫抱持「我等板主來看」這種心態
有時候一忙沒有看到 然後誤解板主
「明明應該看到卻沒有看到 一定是不想處理」
這對溝通方面實在是很大的問題。
感謝各位(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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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欲為苦
生死疲勞,從貪欲起,
少欲無為,身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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