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us (肯)
看板Buddhism
標題Re: [心得] 最近看了一本佛陀的書後有感
時間Thu Dec 30 00:32:45 2010
續前文 莊師兄解說
在《分別大業經》(一七一)中,異學哺羅陀子說,他曾經當面聽佛陀說:「身
、口業虛妄,唯意業真諦。或有定,比丘入彼定,無所覺。」尊者三彌提糾正他
說:「世尊無量方便說:『若故(故意)作業,作已成者,我說無不受報,或現
世受,或後世受。若不故作業,作已成者,我不說必受報。』」「若故作業,作
已成者,必受苦也。」
尊者阿難請佛陀評論這件事,佛陀說:「阿難!看三彌提
比丘癡人無道。所以者何?異學哺羅陀子問事不定(問題不明確,可能有幾種不
同的情形),而三彌提比丘癡人一向答也(只給予一種固定的答案)。」尊者阿
難聽佛陀這麼說,就以「所有覺(受)是苦」來為尊者三彌提答辯,但亦受佛陀
訶責。
佛陀說,應該這樣回答:「若故(故意)作樂業,作已成者,當受樂報。
若故作苦業,作已成者,當受苦報。若故作不苦不樂業,作已成者,當受不苦不
樂報。」雖然說,在生死循環中的眾生,是「淳大苦陰」,但是,與一般人談論
業報,還是要隨順一般人的感受,說苦、樂、不苦不樂為恰當。接著,佛陀為阿
難說了業報的四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或有一不離殺、不與取、邪淫、妄言、……乃至邪見,此不
離、不護已,身壞命終,生善處天中。」
第二種情形:「或有一離殺、不與取、邪淫、妄言、……乃至邪見,此離、
護已,身壞命終,生惡處地獄中。」
第三種情形:「或有一不離殺、不與取、邪淫、妄言、……乃至邪見,此不
離、不護已,身壞命終,生惡處地獄中。」
第四種情形:「或有一離殺、不與取、邪淫、妄言、……乃至邪見,此離、
護已,身壞命終,生善處天中。」
在這個經中,個人認為至少有三個觀念,值得注意:
首先,是有關「故意」作業的問題。《思經》(一五)中說:「若有故(故
意)作業,我說彼必受其報:或現世受,或後世受。若不故作業,我說此不必受
報。身故作三業(殺生、不與取、邪淫),不善與苦果,受於苦報。口有四業(
妄言、兩舌、[麤] 言、綺語),意有三業(貪伺、嫉恚、邪見),不善與苦果
,受於苦報。」故意作業,因為是經過了內心拿定主意的,必然很清楚地印入了
自己的記憶中,對自己惡習的長養,也比較深刻的緣故,所以會說「必受其報」
。另一方面,來自身(行為)、口(語言)、意(心念)所造的三種業中,也以
意業的影響,最為深遠。如經中所列舉的,包括身、口、意的十惡業中,當以貪
、瞋(嫉恚),以及錯誤的觀念--邪見;癡的一類,影響會最深遠。然而,雖然
說「意業」的影響最為深遠,但這並不表示,就如同哺羅陀子所說的,只有意業
才是真的,才會有業報,其餘身、口二業都是虛假的。
其次,則是業報的複雜性:
在佛陀為阿難所舉的四種情形中,第一種情形是說,雖然行為不端正,但是
死後卻生於「善處天」中。這種情形,是比較難以理解的。而佛陀的解說是,有
下列幾種可能的情形:
1.此生所做的不善業「於現法中(當下或當生中)受報訖,而生於彼。」不
善業怎樣才能「於現法中受報訖」呢?如《鹽喻經》(一一)中所說:「云何有
人作不善業,必受苦果現法之報?謂有一人修身、修戒、修心、修慧,壽命極長
,是謂有人作不善業,必受苦果現法之報。猶如有人以一兩鹽投恒水中,欲令水
鹹不可得飲,於意云何?此一兩鹽能令恒水鹹叵飲耶?」這是說,只要有足夠的
時間(壽命)來「稀釋」,此生所做的不善業,就可能在當生中,耗盡其影響力
(受報完畢),正如同將一兩鹽,投入河裡,這一兩鹽,在被大量的稀釋下,就
起不了什麼作用一樣。
2.此生所做的不善業「因後報故(來世才受報應),彼不以此因、不以此緣
,身壞命終,生善處天中。」這是說,此次生善處天中的因緣,不是反應此生的
不善業;此生的不善業,可能在來世才反應。
3.「本作善業(過去或前世的善良作為),作已成者,因離、護故,未盡應
受善處報,彼因此、緣此故,身壞命終,生善處天中。」這是說,此次生善處天
中的因緣,不是反應此生的不善業,而是反應過去世所造,但尚未反應完畢的善
業;亦即尚在過去善業的影響力下。
4.「死時生善心,心所有法正見相應,彼因此、緣此,身壞命終,生善處天
中。」這種情形,就如同《雜‧一二六五》中所記載的尊者跋迦梨,因不堪疾病
困苦,而執刀自殺。不過,尊者跋迦梨在自殺前說:「然我今日,於色無常,決
定無疑;無常者是苦,決定無疑;若無常、苦者,是變易法,於彼無有可貪、可
欲,決定無疑。受、想、行、識,亦復如是。」也就是說,尊者跋迦梨是在「心
所有法正見相應」的情形下自殺的。於是,佛陀告訴諸比丘說:「跋迦梨善男子
,不住識神,以刀自殺。」而為尊者跋迦梨說第一記。相同的例子,如《雜‧一
○九一》的尊者瞿低迦,佛陀告訴諸比丘說:「然比丘瞿低迦,以不住心,執刀
自殺。」而為尊者瞿低迦比丘,受第一記。受第一記,是解脫的聖者,這當然比
生善處天中殊聖,不過都表示了臨終前的心理狀態的影響力。但若就因緣的相續
性來看,要能夠有「死時生善心,心所有法正見相應」的功夫,想要僅是靠「臨
終的一念」,可能並不可靠,比較可靠的方式是,要在平時就得努力,累積資糧
的。如《雜‧九三 ○》中,佛陀安慰摩訶男說:「莫恐、莫怖!命終之後,不
生惡趣,終亦無惡。譬如大樹,順下、順注、順輸,若截根本,當墮何處?」平
時,多注意正見的思維與實踐,臨終時,「生善心,心所有法正見相應」的可能
性就比較大了。
第二種情形是說,雖然行為端正,但是死後卻生於「惡處地獄」中。這種情
形,也是比較難以理解的。而佛陀的解說是,有下列幾種可能的情形:
1.此生所做的善業「於現法中(當下或當生中)受報訖,而生於彼。」善報
已於當生中耗盡,無法再影響下一期生命了。
2.此生所做的善業「因後報故(來世才受報應),彼不以此因、不以此緣,
身壞命終,生惡處地獄中。」這是說,此次生惡處地獄中的因緣,不是反應此生
的善業,此生的善業,可能在更後面的來世才反應。
3.「本作不善業(過去或前世的不端正作為),作已成者,因不離、不護故
,未盡應受地獄報,彼因此、緣此故,身壞命終,生惡處地獄中。」這是說,此
次生惡處地獄的因緣,不是反應此生的善業,而是反應過去世所造,而未反應完
畢的惡業;亦即尚在過去惡業的影響威勢下。
4.「死時生不善心,心所有法邪見相應,彼因此、緣此,身壞命終,生惡處
地獄中。」
第三種情形是說,行為不端正,死後生於「惡處地獄」中。這種情形,就如
《鹽喻經》(一一)中所說:「云何有人作不善業,必受苦果地獄之報?謂有一
人不修身、不修戒、不修心、不修慧,壽命甚短,是謂有人作不善業,必受苦果
地獄之報。猶如有人以一兩鹽投少水中,欲令水鹹不可得飲,於意云何?此一兩
鹽令少水鹹叵飲耶?」這是說,沒有足夠的時間(壽命)來「淡化」惡業的影響
力,正如同將一兩鹽,投入一小杯水中,這兩鹽的影響力,就很大了。
又如,平時行為不端正,而且「死時生不善心,心所有法邪見相應,彼因此
、緣此,身壞命終,生惡處地獄中。」
第四種情形是說,行為端正,死後生於「善處天」中。這是說,當生的善行
,當生尚未耗盡,或者「死時生善心,心所有法正見相應,彼因此、緣此,身壞
命終,生善處天中。」
業報,其實可以看做是人們的行為,對自己的影響力。行為不斷地發生,影
響力不斷地累積與變化,縱深影響於長遠的三世,其複雜的程度,並不是一般人
有能力完全辨別清楚的,正如人們心理反應的細膩與複雜。
佛陀責備三彌提比丘「癡人一向答也」,所以,最後也來談談有關討論對象
的選擇問題。《說處經》(一一九)中說,有八種情形,不適合作討論:「若使
此賢者,一向論不一向答者(應該作決定解答的問題,不作決定的回答)、分別
論不分別答者(應該作分別解答的問題,不作分別的回答)、詰論不詰答者(應
該作反問解答的問題,不作反問的回答)、止論不止答者(應該不必回答的問題
,而作回答),如是,此賢者不可共說,亦不得共論。」(參考佛光版《中阿含
經》第九七九頁註解 2.)「若使此賢者,於處非處(理、非理)不住(確立)
者、所知不住者(意旨不確立)、說喻不住者(開悟者之語不確立)、道跡(道
行)不住者。如是,此賢者不可共說,亦不得共論。」(參考佛光版《中阿含經
》第九七九頁註解 4.)異學哺羅陀子的問題,大概可以歸類到「止論不止答」
,或者「所知不住」的一類。
能參考這八種不適合共論的情形,應該有助於減少不必要的爭論的。
《受法經》(一七四)中,世尊告訴諸比丘說:「世間真實有四種受法。云
何為四?或有受法現樂,當來受苦報。或有受法現苦,當來受樂報。或有受法現
苦,當來亦受苦報。或有受法現樂,當亦受樂報。」
第一種情形指的是,縱欲於五欲功德,執迷於欲樂的人,不知道要止息自己
的欲貪,那麼,終究是會受欲貪所帶來的苦報的。
第二種情形指的是,還無法脫離強烈欲(貪)、瞋、癡束縛的人,因貪、瞋
、癡而受苦憂慼。因為感受到貪、瞋、癡要帶來苦憂,所以決心盡形壽,修行梵
行。雖然,目前刻意地「反欲貪而行」修得很辛苦,但是,只有這樣地斧底抽薪
,才能止息往後無限的苦,而說「當來受樂報」的。
第三種情形指的是,不具正見,未能如法,而修苦行的人。如果未能離貪、
瞋、癡來修苦行,尤其是離執著(我),而只是一味地折磨自己,當下當然是在
受苦報,就是往後,也是解脫無望,而還要繼續受苦報的。
第四種情形指的是,修行已有成就的聖者,已經能不隨貪、瞋、癡而受苦憂
慼,能夠以樂以喜,盡其形壽,修行梵行。
此外,我們不難發現,不同個性的人,有著不同的行為傾向。性向相近的人
,常常能夠相互吸引而聚集成群。依這種行為觀察,來瞭解業報,那麼心地善良
的人,不會想到作惡的地方去,即使誤闖了,也會覺得不自在,覺得不安,而儘
早離開。一心嚮往解脫的人,即使生在五濁惡世,也會朝向解脫法處靠近的。這
種情形,當如前面所說的「譬如大樹,順下、順注、順輸,若截根本,當墮何處
?」也如《雜‧一一七三》中所說的「譬如恆河,長夜流注東方,多眾斷截,欲
令流注西方,寧能得不?」我們常說:「以性成習,以習養性」,行為不斷地反
射回心裏,可以成為習慣性(個性),而個性,又主導著行為。行為與個性之間
,是如此反覆、相互影響的。這樣的道理,也可以讓我們部份地瞭解業報的運轉
機制。
業報,依緣起法的理則來思惟,是不應當有外在、強制性審判者的存在的。
不論是閻羅王的地獄審判,或上帝的最後審判,乃至強制執行升天堂、下地獄的
觀念,都與緣起法則有所衝突,難離主宰的陰影。
再讓我們想一想:業報是怎麼發生的呢?縱使業報的發生,有再複雜的因素
,個人認為,都可以歸結為「是透過貪、瞋、癡發生的」。只要貪、瞋、癡未能
止息,業報,就會經由貪、瞋、癡不停地發生。所以,與其花心力去研究、宣揚
種什麼因,將會得什麼果,不如鼓勵人們趕快學習如何從根本著手,去止息自己
的貪、瞋、癡。只要有足夠的時間,來轉變貪、瞋、癡的個性,那麼,就像撒一
兩鹽入恒河一樣,貪、瞋、癡的影響力變淡了,業報的影響力,也隨之而弱了。
如《雜‧一○七七》與《增‧三八‧六》(三三八)中,描述殺人無數的央瞿利
羅(鴦掘魔),經過佛陀的教導後,也能在當生中証入阿羅漢果,再也沒有機會
受殺人的惡業報應一樣。這正如《分別六界經》(一六二)中說:「譬如燃燈,
因油因炷,彼若無人更增益油,亦不續炷,是為前已滅訖,後不相續,無所復受
。」証入阿羅漢的聖者就是這樣,止息了貪、瞋、癡,就如同無人增油續炷的燈
一樣,熄滅停止了。而過去累世複雜的業報,也隨著貪、瞋、癡的熄滅,而止息
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3.6
1F:推 TopoT:解說的很詳細 12/30 07:00
2F:推 bobooo:解說得很胖! 01/21 01:25
※ 編輯: Samus (1.175.175.235 臺灣), 05/27/2021 13:5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