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it (從菩提樹下走過)
看板Buddhism
標題是護持還是包庇?──談「在家人不得舉僧過」(2)
時間Thu Oct 16 23:16:28 2008
※ 從《地藏十輪經》談「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
我們釐清了妄語及僧寶的觀念之後,接下來講「在家人不得舉比丘罪」這個觀念。
這個觀念主要出自於《地藏十輪經》「(佛說)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
然而令人疑慮的地方是,首先優波離尊者向佛陀請示比丘僧眾當如何對治惡行比丘,
並沒有提到外道俗人如何對治惡行比丘,
世尊為何無故冒出「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
同時,世尊並沒有針對「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作深入解釋,
反而以比丘僧眾為主要對象,表示比丘僧眾「不應率爾」(草率)呵舉破戒比丘,
而是應該召開羯磨如法呵舉破戒比丘:
「若有比丘,毀犯禁戒。… …。我今欲舉長老所犯,以實非虛妄,應時不非時,
軟語非粗獷,慈心不嗔恚,利益非損減,?令如來法眼法燈久熾盛故,長老聽
者,我當如法舉長老罪。彼若聽者,便應如法,如實舉之。」
若該壞法惡行比丘不聽糾舉,則比丘僧眾應另向上座比丘如實舉罪。
而上座比丘應「應審觀察能舉所舉」按所犯事的虛實輕重,
依照三藏「方便撿問,慰喻呵責… …若犯重罪,應重治罰;若犯中罪,應中治罰;
若犯輕罪,應輕治罰;令其慚愧,懺悔所犯。」
接著,世尊表示如有壞法惡行比丘持種種勢力凌駕僧眾及上座長老,
三藏無法對治,則當「遣使告白國王大臣,令助威力,然後如實依法治罰」
更表示一般非重戒罪者「僧?應權舍置」,犯重戒罪者應當「依法驅擯,令出佛法」。
那麼令我們好奇的是「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
世尊到底想表達什麼?亦或是此字句是後人添加上去的呢?
「如是(壞法惡行)比丘,雖非法器,而剃鬚髮,被服袈裟,進止威儀,
同諸賢聖。......。(佛說)我終不許諸在家者,以鞭杖等捶拷其身,
或閉牢獄,或複呵罵,或解肢節,或斷其命。
我唯許彼清淨僧應於布薩時,或自恣時,驅擯令出,
一切給施四方僧物飲食資具不聽受用,一切沙門毗奈耶事,
皆令驅出,不得在眾,而我不許加其鞭杖系縛斷命。」
經文當中提到了「(佛說)我終不許諸在家者,以鞭杖等捶拷其身,或閉牢獄,
或複呵罵,或解肢節,或斷其命」
但是這段經文卻沒有對應到「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
筆者以為「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
可能是後人在傳誦、翻譯、抄寫時後發生失誤,或後來添加上去的字句。
在《律藏》中,也多有壞法惡行比丘犯戒遭僧俗二眾糾舉責呵,
顯見「在家人不得舉僧過」乃至「出家比丘、比丘尼都不可以說僧過惡」
這種說法是直接略過了《律藏》。
同時在此處經文當中,世尊再次重申對於犯戒比丘的處分條件乃
「於布薩時,或自恣時,驅擯令出,一切給施四方僧物飲食資具不聽受用,
一切沙門毗奈耶事,皆令驅出,不得在眾」──
「驅擯」已經是僧團自律的最高處罰。
而如犯波羅夷、嚴重違反社會良善風俗或作姦犯科等重罪者,
當下即喪失佛教僧人的身分,自然也就不屬於佛教比丘僧人,
那麼應當交由世間律法給予處罰制裁,而不是由僧團自裁。
佛制之中,舉破戒惡行比丘之罪以作處罰乃至驅擯是極端慎重的一件事,
但並非是絕不可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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