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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師的 佛陀觀(五) 釋悟殷 陸、供養 一、財、法二種供養 《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九,論列供養,舉財、法二種供養為例,並說明二者之定義〔註54 〕。接著,於卷三十,繼續分析「供養恭敬」的內涵,並強調:於佛陀施設供養而住者, 「唯施設財供養恭敬而住,非法供養。所以者何?佛於諸法已得究竟,不復從他受學法故 ,無有能為世尊說法,令生未曾有善巧覺慧故。」(大正27.153中) 《婆沙論》者以為:既然「佛於諸法已得究竟」,必然也就「無有能為世尊說法,令生未 曾有善巧覺慧故」〔註55〕,這顯示眾生於二種供養中,唯得以財物供養世尊。於是論中 以經、律為例,問難論者〔註56〕,彰顯世上無有能對佛施法供養者,因為「佛世尊定不 於他受法供養,法身功德極圓滿故,生身必待衣食等資,故有於他受財供養。」(大正 27.154中) 從《婆沙論》者對「供養世尊」的說法,令筆者不由得憶起佛在拘尸那入滅時事。當世尊 在娑羅雙樹間,將取入涅槃時,雙樹間篤信佛陀的神祇,以非時花,布散於地,謂供養如 來。佛語阿難: 「此雙樹神以非時華,供養於我,此非供養如來。」阿難白言:「云何名為供養如來?」 佛語阿難:「人能受法,能行法者,斯乃名曰供養如來。」(《長阿含》《遊行經》,大 正1.21上) 「能受法,能行法」,才是供養如來。此一教誨,不啻是在叮嚀佛弟子:聽聞佛法,實踐 佛法,使世尊教法常住世間,才是真正的供養如來。《婆沙》論者解釋所謂「正法」、「 行法」時亦說: 有二種正法:一、世俗正法,二、勝義正法。世俗正法,謂名、句、文身,即素怛覽、毘 奈耶、阿毘達磨。勝義正法,謂聖道,即無漏根、力、覺支、道支。行法者,亦有二種: 一、持教法,二、持證法。持教法者,謂讀誦、解說素怛覽〔毘奈耶、阿毘達磨〕等。持 證法者,謂能修證無漏聖道。若持教者相續不滅,能令世俗正法久住;若持證者相續不滅 ,能令勝義正法久住。(大正27.917下) 此處《婆沙論》的解釋和《長阿含》:「人能受法,能行法者,斯乃名曰供養如來」的說 法相同,那麼,為何《婆沙論》還會強調「佛世尊定不於他受法供養」(大正27.154中) 呢?筆者以為:這兩種說法,可以說是一體之兩面,因為站的角度不同,因此表詮的重點 不同。從世尊方面來說,佛既已得究竟,法身功德圓滿無缺,當然可以說:「無有能為世 尊說法,令生未曾有善巧覺慧。」在佛弟子來說,對世尊最有意義的供養,不是財物,而 是佛弟子能依著「佛陀的教法」,自行化他。所以,兩者之說,並不矛盾。 二、佛在僧中 《異部宗輪論》記載:化地部主張「僧中有佛,故施僧者便得大果,非別施佛」;法藏部 主張「佛雖在僧中所攝,然別施佛,果大非僧」(大正49.17上)。 此二部派,同樣主張「僧中有佛」,然化地部以為:布施僧眾的果報大。法藏部卻認為: 布施佛陀的果報大。這是截然不同的觀點。 這兩個部派不同的觀點,也表現於各自受持的律典中。如化地部受持的《五分律》記載: 當瓶沙王以竹園奉上世尊。世尊言:「可以施僧,其福益多」;「但以施僧,我在僧中」 (大正22.110中);毘舍離城之阿范和利女,以園林供養世尊。世尊言:「可以施僧,得 大果報」;「但以施僧,我在僧數」(大正22.136上);摩訶波闍波提瞿曇彌,以自所織 衣,獻上世尊。世尊云:「可以施僧,得大果報」;「可以施僧,我在僧數」(大正 22.185中)。 法藏部受持的《四分律》說:世尊是阿羅漢,弟子亦可證得阿羅漢,在這方面,世尊和弟 子相同(大正22.789中)。然而供養佛陀的物資,則弟子等不堪使用。如:瓶沙王以迦蘭 陀竹園奉上世尊。世尊言:「汝今持此竹園,施佛及四方僧」;「若如來有園、園物、房 舍、房舍物、衣缽、尼師壇、鍼筒,即是塔,諸天、世人、魔、若魔天、沙門、婆羅門, 所不堪用」;「應恭敬如塔」(大正22.798中;936下)。菴婆羅婆提女、給孤獨長者, 以園林奉獻世尊。世尊言:「汝可奉佛及四方僧」;「若佛園、園物、若房舍、房舍物、 若缽、若衣、若座具、針筒,如佛塔廟。一切世間諸天、龍神、梵天、沙門、婆羅門、諸 天及人,無有能用者」(大正22.856下,941中)。 以上,是《異部宗輪論》及《廣律》中,化地部和法藏部的看法。此中涉及的問題是:布 施何處功德最大?如果真如法藏部所說的,個別施佛,可得大果報,是否造成佛弟子托缽 生活的困擾(佛有施物,弟子卻無)?世尊是一切智人,會如此說嗎? 據《雜阿含經》記載:有生聞婆羅門問佛: 我聞瞿曇說言:「唯應施我,不應施餘人,施我得大果,非施餘人而得大果。應施我弟子 ,不應施餘弟子,施我弟子得大果,非施餘弟子得大果報。」云何瞿曇作是語者?為實說 耶?非為謗毀瞿曇乎?為如說說、如法說耶?法次法說,不為餘人以同法來訶責耶! 世尊告婆羅門: 彼如是說者,謗毀我耳!非如說說、如法說,法次法說,不致他人來以同法訶責。所以者 何?我不如是說:「應施於我,不應施餘,施我得大果報,非施餘人得大果報。應施我弟 子,施我弟子得大果報,非施餘弟子得大果報。」然婆羅門!我作如是說者,作二種障: 障施者施,障受者利。婆羅門!乃至士夫以洗器餘食,著於淨地,令彼處眾生,即得利樂 ,我說斯等,亦入福門,況復施人!婆羅門!然我復說:施持戒者得果報,不同犯戒。( 《雜阿含經》,大正2.26上) 又《增一阿含》中,世尊告訴師子長者:布施時,不可撿擇證果之聖眾,或評論此是持戒 僧,彼是犯戒僧,應平等布施,供養依次差來之僧眾〔註57〕。 由以上《雜阿含經》,世尊說:「乃至士夫,以洗器餘食,著於淨地,令彼處眾生,即得 利樂,我說斯等,亦入福門,況復施人」;《增一阿含》:「菩薩所施,心恆平等」,「 當念平等惠施」(大正2.792下),正說明了世尊平等、慈悲普蔭之精神。大眾部之《僧 祇律》,亦有相同說法,如: 若人來問:我欲布施,當施何處?應言:隨汝心所樂。若言何處功德大?當言:施僧。若 問:何處有好持戒僧?當言:都無犯戒僧。(《僧衹律》卷四十,大正22.543下) 當僧中有諍事起,居士等不知如何供養時,佛告居士言: 但當行施,作諸功德,是法非法,沙門自知。(《僧衹律》,大正22.439下) 又當拘睒彌比丘破為二部,佛言: 若有布施衣物,應分為二分,此亦是僧,彼亦是僧。如破金杖為二分,彼此是金。若有布 施衣物,應分為二分,此亦是僧,彼亦是僧。(《四分律》,大正22.883中--下) 以上,經、律中說明檀越布施時應有的心境,強調的是平等布施。據《大毘婆沙論》記載 ,論者認為:「施佛功德,勝於施僧」;又「若聲聞僧,便不攝佛,若四方僧,則亦攝佛 ,是福田僧,苾芻僧故。若唯施佛,但佛應受,僧眾不受,故福為劣。若施僧眾,僧眾與 佛,俱應納受,故福為勝,無障礙故,獲福無限故。」〔註58〕 《婆沙論》者「若施僧,僧眾與佛,俱應納受」的說法,亦有「僧中有佛」之意含存在。 但仍強調布施佛的功德勝於布施僧眾。另外,論中亦較量布施功德之大小,認為這由「思 勝」或「田勝」(大正27.678下)兩者來決定。如問:佛布施舍利子,舍利子供養佛,此 二施福,何者為多?論主的看法是: 諸有欲令果由思勝者,彼說佛施福多,以佛施思於現前位,舍利子等尚不能知,何況能及 ?諸有欲令果由田勝者,彼說舍利子施福多,以佛福田三界中最勝故。(大正27.678下) 論主認為布施功德之大小,端看是站在「思勝」或「田勝」的角度來論。所以,論中亦舉 契經為證:佛告慶喜:施食有二果無差別:一者,菩薩受彼食已,證得無上正等菩提,二 者,如來受彼食已,入於無餘大涅槃界〔註59〕。二者境界不同,施果卻相同,這只能說 是由於「思勝」(恭敬心、平等心同)的緣故。 《婆沙論》者以「思勝」或「田勝」,較量布施功德大小,可說是非常善巧的說法,亦可 會通(如法藏部和化地部)布施功德大小的歧異與矛盾。 三、供養佛塔 據《遊行經》,世尊入滅前,阿難問佛:「佛滅度後,葬法云何?」佛答以:「汝且默然 ,思汝所業!諸清信士自樂為之。」經阿難再三啟請,方說:佛陀葬法,當如轉論聖王。 並說: 天下有四種人,應得起塔,香花、繒蓋、伎樂供養。何等為四?一者如來應得起塔,二者 辟支佛,三者聲聞人,四者轉輪王。(大正1.20上--中) 佛入滅後,依轉輪葬法荼毘,隨後建塔供養,佛弟子出入往來,都應前往禮塔〔註60〕。 時日越久,懷念世尊情深,漸而形成供養佛塔的風氣,乃至形成供養佛塔得果大小的歧見 〔註61〕。 《異部宗輪論》記載:制多山、西山住、北山住部,以及化地部末宗異義,「於窣堵波興 供養業,不得大果」;而法藏部卻認為:「於窣堵波興供養業,獲廣大果」〔註62〕。 供養佛塔可得大果,法藏部說: 學菩薩道,能供養爪髮者,必成無上道。以佛眼觀天下,無不入無餘涅槃界而般涅槃。( 《四分律》卷三一,大正22.785下) 而有部婆沙論者則引《四梵住經》〔註63〕說:「於未曾立窣堵波處,為佛舍利起窣堵波 ,是名第一補特伽羅能生梵福」〔註64〕。 此中,法藏部和有部的婆沙論者,雖同樣主張供養佛塔可得大果,但是法藏部認為如此「 必成無上道」,婆沙論者卻說「能生梵福」,彼此差距甚大。 但婆沙論者所引用之《四梵住經》,還不是有部共許的經典,譬喻者就持否定態度,認為 「如是契經,非皆佛說」,因為它說所做福業無分大小,都生梵福,這是不合理的: 此中前三,亦非一切皆生梵福,以所得果不相似故。謂若有人在佛生處、得菩提處、轉法 輪處、般涅槃處,起大制多(塔),眾寶莊嚴。復有餘人更於諸處,聚砂石等作小制多。 彼二生福,豈得相似?又若有人為佛弟子造僧伽藍,高廣嚴飾,如逝多林、竹林、大林、 闇林寺等。復有餘人為佛弟子隨宜造立小僧伽藍。彼二生福,豈得相似?又若有人令彼天 授(提婆達多)所破僧眾,還得和合。復有餘人能善和息憍餉彌(拘晱彌)等僧鬥爭事。 彼二生福,豈得相似?故知,彼經非皆佛說,亦非一切皆生梵福。(大正27.425下--426 上) 婆沙論者則認為《四梵住經》是佛所說,此四梵住,皆是梵福。論中並以「所為等」,「 饒益等」,以及世友尊者於每一項各以四因緣所作的解說,加以證成〔註65〕。論主認為 :每一梵福量,是「無量無邊,是廣大思願所引發」的(大正27.426下)。顯然這還是從 「思勝」的角度作出的結論。 據印公導師的研究:法藏部供養佛的遺體,「必成無上道」,那真是「廣大果」了!然在 法藏部的《佛本行集經》,只說「以佛眼觀彼等眾生,無一眾生各在佛邊,而不皆得證涅 槃者」(大正3.803上--中)。法藏部的本義,應該是造塔供養,未來能得涅槃果。這比 起生天說,是廣大了。在大乘佛法興起中,才從「涅槃果」演化為「無上道」(《初期大 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p.77)。 四、塔物、僧物 部派佛教中,雖然供養窣堵波之得果大小有諍議,然而在以佛塔象徵世尊作為禮敬對象的 風氣之下,促成了塔物的豐盛,因而產生「塔物誰屬」的問題。如《大毘婆沙論》〈業蘊 〉,探討「不與取惡行」部份: 問:若盜如來窣堵波物,於誰得根本業道?答:有說:從國王處得。有說:從施主處得。 有說:於守護人處得。有說:於能護彼天、龍、藥叉、非人處得。〔論者〕如是說者,於 佛處得。所以者何?如世尊言:「阿難當知:若我住世,有於我所恭敬供養,及涅槃後乃 至千歲,於我馱都〔塔〕,如芥子許恭敬供養,我說若住平等之心,感異熟果平等平等。 」由此言故,世尊滅度雖經千歲,一切世間恭敬供養,佛皆攝受。(大正27.585上) 由上,《婆沙論》者認為偷盜塔物,在佛處得根本業道,顯然塔物屬佛。至於塔物、僧物 ,應當如何分配?論中並未明說,以下列舉各律的說法。 一、《僧祇律》: 佛法中,若塔地中得物,即作塔用,若僧地中得物,即作僧用。(大正22.371下) 二、《五分律》: 有諸住處塔中,幡蓋盈長,棄於庭中,縱橫踐踏。諸白衣譏呵,……佛言:「除佛、辟支 佛塔,餘塔長物,作四方僧用,若此塔後須,取四方僧物還之。」(大正22.176上) 三、《四分律》: 若如來園、園物、房舍、房舍物、衣缽、尼師壇、鍼筒,即是塔,諸天、世人、魔,若魔 天、沙門、婆羅門,所不堪用。(大正22,798中) 四、《薩婆多毘尼毘婆沙》: 佛在世時,飲食、衣服及餘供養,常受一人分,佛滅度後,三寶中但取一分。問:佛在世 時,何以但取一人分,滅度後,取三寶中一分?答:佛在世時,供養色身,是故但取一人 分,佛滅度後,供養法身,以佛法身功德勝於僧寶,是以於三分中取一分。(《薩婆多毘 尼毘婆沙》卷五,大正23.534中) 佛若在世時,若施主說供養佛,則色身受用;若說供養佛寶,則色身不得受用,應著爪塔 髮塔中,施心供養法身,法身常在故。(大正23.534中) 五、《十誦律》: 塔物者,不得與四方僧,不得作食,不得分。四方僧物者,不得作食,不得分,不得作塔 。作食物者,不得分,不得作塔,不得與四方僧。應分物者,隨僧用。(《十誦律》卷四 九,大正23.355下) 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 勝光王為舍利弗塔舉行大法會,得供養物甚豐。佛言:「螺貝堪吹響者,應與贍部影像處 用;餘所有珍寶,應留多少,與舍利子塔,修理所須;若有衣物堪懸供養者,應留多少, 可於齋日,懸繒供養;所餘諸物、衣裳、氈布及錢貝等,現前僧眾,應共分之,是同梵行 財,理合用故。此據舍利子塔物,作斯處分,若是佛塔之物,皆入塔用。」(《根有律雜 事》卷一九,大正24.292上) 綜合以上各廣律的說法,大抵是認為:塔物不屬於僧物,僧眾不可分用。較特殊的是《薩 婆多毘尼毘婆沙》,以二身——法身和色身,來論佛陀所得布施物之比例。雖然律師的意 見,仍本於「佛在僧中」的信念,然而「佛在世時,檀越施物,與僧眾均分,佛只取一分 ,佛滅度後,佛為三寶之一,僧團施物,分為三等分,佛寶當取一分」的說法,顯示出佛 教「利和同均」的精神,已漸為動搖。這也難怪法藏部要說「施佛果大非僧」,「於窣堵 波興供養業獲廣大果」了。 --------------------------------------------------------------------------- 註54:1.問:何故名財供養?財供養是何義?答:能為緣義,是供養義。若為饒益故,捨 諸財物,受者受已,身心增益,如是名施,亦名供養。若為饒益故,捨諸財物,受者受已 ,身心損減,如是名施,不名供養。若為損害,故捨匪宜物,受者受已,或由神通,或由 咒術,或由福力,身心增盛。此雖非施,亦名供養。若為損害,故捨匪宜物,受者受已, 身心損減。此不名施,亦非供養。(大正27.152上--中) 2.問:何故名法供養?法供養是何義?答:能為緣義,是供養義。若為饒益故,為他說法 ,他聞法已,生未曾有善巧覺慧。如是名施,亦名供養。若為饒益故,為他說法,他聞法 已,不生未曾有善巧覺慧,如是名施,不名供養。若為損害故,說譏刺他法,他聞是已, 住正憶念,歡喜忍受,不數其過,生未曾有善巧覺慧,此雖非施,而名供養。若為損害故 ,說譏刺他法,他聞是已,發恚恨心,不生未曾有善巧覺慧,此不名施,亦非供養。(大 正27.152中--下) 註55:問:財法供養,誰設誰受?答:佛於一切有情,能設財法二供養,彼隨所應能受。 一切有情於佛,隨應能設財供養,非法供養,無能為佛說法者故;及不能生佛未曾有善巧 覺慧故。獨覺,於除佛以外之一切有情,能設財法二供養,彼隨所應能受。一切有情於獨 覺,隨應能設財供養,非法供養。……利根者於鈍根者,隨應能設財法二供養,彼隨所應 能受。鈍根者於利根者,隨應能設財供養,非法供養,彼隨所應能受。(大正27.153中) 註56:1.問:若無以法供養佛者,契經所說當如何通?契經:「比丘,善哉善哉!汝乃能 以和雅清妙,明了易解,美亮音聲,諷誦正法,令我歡喜。」 答:a.世尊欲令聞俱胝耳(億耳)得無畏,故作如是說,並非佛於彼受法供養。b.有說: 世尊讚彼過去所修業道清淨,感得如是美妙音聲,令人樂聞,故作是說,佛非受彼法供養 。c.有說:世尊讚彼能善誦持《波羅衍拏》、《見諦經》等,故作是說。d.有說:以彼比 丘在豐馬國,作諸佛事,世尊讚彼,更令彼國無量有情敬重受法,故作是說。e.有說:佛 讚弟子有多因緣,非為受法。或為彼得無畏心,如讚歎聞俱胝耳。或為遮彼誹謗事,如告 無滅:吾今背痛,汝可為諸比丘宣說近堅固法,唯汝能說如是勝事。或欲令彼言威肅故, 如告目連:唯汝能為劫比羅城諸釋種等說微妙法。或欲顯彼功德大故,如佛讚歎舍利子: 汝能說法如師子吼,汝所說者是決定說。(大正27.153下--154上) 2.問:若無有以法供養佛者,契經說復云何通?如佛告阿難陀言:「善哉善哉!如汝所說 精進,速證無上菩提,我聞汝言深生歡喜。」 答:佛以阿難陀所說應時,故說此言,非為受阿難陀法供養。此乃佛陀讚阿難應時說,非 受阿難法供養。 (大正27.154上) 〔補充說明:世尊為度化有情,遠途跋涉,勞倦背痛 ,在樹下休息,而要阿難陀為比丘眾說法。爾時,阿難說七覺支。世尊聞阿難說精進時, 便起前際憶念智見。憶念過去三無數劫,由精進力,所修加行速得圓滿,疾證無上正覺。 由此歡喜力,不再背痛,而讚歎阿難:「善哉善哉!我由精進速證菩提,汝今說之,故我 歡喜。」〕 3.問:若無有以法供養佛者,毘奈耶說復云何通?如說:「阿難!我今增益出離善法,極 生歡喜。」若不受他法供養者,如何增長出離善法? 答:佛以他事為己事故,他善法增便作是說。謂有情類多依佛法,淨信出家,受具足戒, 誦持三藏,居阿練若,寂靜思惟,入正決定,得果離欲,乃至漏盡,或種生天種子。佛知 是事,甚大歡喜,作如是念:無量有情以我威力,世出世間善法增長,彼之所作即是我事 ,深可慶喜,故作是說。然佛世尊定不於他受法供養,法身功德極圓滿故。生身必待衣食 等資,故受他人財供養。(大正27.154上--中) 註57:羅閱城〔王舍城〕師子長者,請僧中上首神德弟子五百眾。佛問羅云:「彼長者獲 福為多乎?」羅云答:「彼長者得福之報,不可稱計。施一羅漢其福難現,何況大神妙天 人所敬奉!今五百人均是真人,其福有何可量?」佛告羅云:「今施五百羅漢之功德,若 從眾中僧次請一沙門,請已供養,計此眾中差人之福,及與五百羅漢之福,百倍千倍巨億 萬倍,不可以譬喻為比。所以然者,眾中所差,其福難限,獲甘露滅盡之處。」譬如有人 欲盡飲江河諸水,只要取大海水,便得飲盡諸水,以眾流匯歸大海故。「一切私施,猶如 彼流,或獲福或不獲福;眾僧者,如彼大海。所以然者,流河決水以入于海,便滅本名, 但有大海之名耳。……向須陀洹、得須陀洹、向斯陀含、得斯陀含、向阿那含、得阿那含 、向阿羅漢、得阿羅漢、辟支佛、佛,是謂十人,皆由眾中,非獨自立。羅云!當以此方 便知,其眾中差者,其福不可限量。……欲求其福不可稱計,當供養聖眾。」時師子長者 聞佛歎說施眾之福,不說餘福,因而問佛:「適聞如來而歎說施眾之福,不歎別請人之福 ,自今以後,當供養聖眾。」世尊告師子長者:「我不作爾說:當供養聖眾,不供養餘人 。今施畜生,猶獲其福,何況餘人!……菩薩所施,心恆平等。長者!當知若菩薩惠施之 日,諸天來告之:族姓子當知:此是持戒人,此是犯戒人,施此福德多,施此得福少。爾 時菩薩終無此心:此應施,此不應。然菩薩執意而無是非,亦不言此持戒,亦不言此犯戒 。是故長者,當念平等惠施,長夜之中,獲福無量。」(《增一阿含經》卷四五,大正 2.791下--793上) 註58:問:施佛功德勝於施僧,此中施福皆先舉劣,後舉其勝,何故此中先佛後僧? 答:即以是故先佛後僧。以若聲聞僧,便不攝佛,若四方僧,則亦攝佛,是福田僧,比丘 僧故。若唯施佛,但佛應受,僧眾不受,故福為劣。若施僧眾,僧眾與佛,俱應納受,故 福為勝,無障礙故,獲福無限。故雖所舉先佛後僧,而猶得名先劣後勝。(大正27.678中 --下) 註59:1.契經:佛告慶喜〔阿難〕:施食有二,果無差別:一者,菩薩受彼食已,證得無 上正等菩提,二者,如來受彼食已,入於無餘大涅槃界。(《長阿含經》,大正1.18下; 《大毘婆沙論》,大正27.680上) 2.問:初受食者有貪瞋痴,後受食者貪瞋痴盡,何緣施果無差別耶? 答:a.由思及田有偏勝故,佛依偏勝說果無差。謂初難陀、難陀跋羅姊妹二人,聞說菩 薩受十六轉甘味乳糜,必當得成無上等覺,歡喜踴躍,發殊勝思。彼所施田,雖非殊勝, 由思勝故,能招勝果。准陀於佛將涅槃時,見佛身形,少如衰變,又聞不久必入涅槃,戀 慕不堪,其心擾亂,殊勝思願不能現前,然由勝田,能招勝果。 b.有作是說:欲遮准陀變悔心故。如彼經說:佛告阿難:若彼准陀工巧之子,或他所引, 或自尋思,於施食中而生變悔,於難得事便為不得。難得事者,所謂諸佛將涅槃時,最後 供養。彼若生變悔者,汝便應以六處而勸喻之。謂施食因緣能招長壽、色、力、樂譽、富 貴、臣僚,我從世尊親聞是事,施食有二果無差別:一者菩薩受彼食已,證得無上正等菩 提,二者如來受彼食已,入於無餘大涅槃界。復應告彼准陀,當知於施食中,若生變悔, 汝於如是難得事中,便為不得,如失菩薩將成佛時,奉施乳糜所生勝福,慎莫變悔!由此 故言二果無別。 c.有說:二時俱能資益,離染身故,謂食於消化時,能作食事。佛於後夜成正覺時,彼食 消化;如成正覺,涅槃亦爾,故說二施果無差別。 d.有說:初受食已,證得佛法;後受食已,受用佛法。(論中尚有多種說法,詳細情形, 請檢閱大正27.680上--中) 註60:1.化地部:「比丘欲至僧坊,……入已,應一處坐,小息。應問舊比丘:何者是上 座房?知處已,應往禮拜問訊共語。若日早,應禮塔,禮塔已,次第禮諸上座。」(《五 分律》卷二七,大正22.179上) 2.法藏部:「若客比丘欲入寺內,應知有佛塔,若聲聞塔,若上座。……彼先應禮佛塔, 復禮聲聞塔,四上座隨次禮。」(《四分律》卷四九,大正22.930--931中) 註61:世尊入滅後,有關世尊舍利建塔供養之詳細內容,請檢閱印順導師《初期大乘佛教 之起源與開展》,pp.43--102。 註62:制多山、西山、北山(大正49.16上);化地、法藏部(17上)。 註63:《四梵住經》:「若有善男子善女人,未曾起偷婆處,於中能起偷婆者,是謂初梵 之福。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補治故寺者,是謂第二受梵之福。若有善男子善女人,和合聖 眾者,是謂第三受梵之福。若多薩阿竭初轉法輪時,諸天世人勸請轉法輪,是謂第四受梵 之福。」(《增一阿含》,大正2.656中) 註64:佛說有四補特伽羅能生梵福:1.於未曾立窣堵波處,為佛舍利起窣堵波。2.於未曾 立僧伽藍處,為佛弟子起僧伽藍。3.於僧破已,還令和合。4.修四梵住(慈悲喜捨)(大 正27.425下)。 -- 守口攝意,身莫犯非; 如是行者,得度世已。 ~世尊 http://blog.yam.com/imagewind/ ~我的部落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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