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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师的 佛陀观(五) 释悟殷 陆、供养 一、财、法二种供养 《大毘婆沙论》卷二十九,论列供养,举财、法二种供养为例,并说明二者之定义〔注54 〕。接着,於卷三十,继续分析「供养恭敬」的内涵,并强调:於佛陀施设供养而住者, 「唯施设财供养恭敬而住,非法供养。所以者何?佛於诸法已得究竟,不复从他受学法故 ,无有能为世尊说法,令生未曾有善巧觉慧故。」(大正27.153中) 《婆沙论》者以为:既然「佛於诸法已得究竟」,必然也就「无有能为世尊说法,令生未 曾有善巧觉慧故」〔注55〕,这显示众生於二种供养中,唯得以财物供养世尊。於是论中 以经、律为例,问难论者〔注56〕,彰显世上无有能对佛施法供养者,因为「佛世尊定不 於他受法供养,法身功德极圆满故,生身必待衣食等资,故有於他受财供养。」(大正 27.154中) 从《婆沙论》者对「供养世尊」的说法,令笔者不由得忆起佛在拘尸那入灭时事。当世尊 在娑罗双树间,将取入涅盘时,双树间笃信佛陀的神只,以非时花,布散於地,谓供养如 来。佛语阿难: 「此双树神以非时华,供养於我,此非供养如来。」阿难白言:「云何名为供养如来?」 佛语阿难:「人能受法,能行法者,斯乃名曰供养如来。」(《长阿含》《游行经》,大 正1.21上) 「能受法,能行法」,才是供养如来。此一教诲,不啻是在叮咛佛弟子:听闻佛法,实践 佛法,使世尊教法常住世间,才是真正的供养如来。《婆沙》论者解释所谓「正法」、「 行法」时亦说: 有二种正法:一、世俗正法,二、胜义正法。世俗正法,谓名、句、文身,即素怛览、毘 奈耶、阿毘达磨。胜义正法,谓圣道,即无漏根、力、觉支、道支。行法者,亦有二种: 一、持教法,二、持证法。持教法者,谓读诵、解说素怛览〔毘奈耶、阿毘达磨〕等。持 证法者,谓能修证无漏圣道。若持教者相续不灭,能令世俗正法久住;若持证者相续不灭 ,能令胜义正法久住。(大正27.917下) 此处《婆沙论》的解释和《长阿含》:「人能受法,能行法者,斯乃名曰供养如来」的说 法相同,那麽,为何《婆沙论》还会强调「佛世尊定不於他受法供养」(大正27.154中) 呢?笔者以为:这两种说法,可以说是一体之两面,因为站的角度不同,因此表诠的重点 不同。从世尊方面来说,佛既已得究竟,法身功德圆满无缺,当然可以说:「无有能为世 尊说法,令生未曾有善巧觉慧。」在佛弟子来说,对世尊最有意义的供养,不是财物,而 是佛弟子能依着「佛陀的教法」,自行化他。所以,两者之说,并不矛盾。 二、佛在僧中 《异部宗轮论》记载:化地部主张「僧中有佛,故施僧者便得大果,非别施佛」;法藏部 主张「佛虽在僧中所摄,然别施佛,果大非僧」(大正49.17上)。 此二部派,同样主张「僧中有佛」,然化地部以为:布施僧众的果报大。法藏部却认为: 布施佛陀的果报大。这是截然不同的观点。 这两个部派不同的观点,也表现於各自受持的律典中。如化地部受持的《五分律》记载: 当瓶沙王以竹园奉上世尊。世尊言:「可以施僧,其福益多」;「但以施僧,我在僧中」 (大正22.110中);毘舍离城之阿范和利女,以园林供养世尊。世尊言:「可以施僧,得 大果报」;「但以施僧,我在僧数」(大正22.136上);摩诃波闍波提瞿昙弥,以自所织 衣,献上世尊。世尊云:「可以施僧,得大果报」;「可以施僧,我在僧数」(大正 22.185中)。 法藏部受持的《四分律》说:世尊是阿罗汉,弟子亦可证得阿罗汉,在这方面,世尊和弟 子相同(大正22.789中)。然而供养佛陀的物资,则弟子等不堪使用。如:瓶沙王以迦兰 陀竹园奉上世尊。世尊言:「汝今持此竹园,施佛及四方僧」;「若如来有园、园物、房 舍、房舍物、衣钵、尼师坛、鍼筒,即是塔,诸天、世人、魔、若魔天、沙门、婆罗门, 所不堪用」;「应恭敬如塔」(大正22.798中;936下)。庵婆罗婆提女、给孤独长者, 以园林奉献世尊。世尊言:「汝可奉佛及四方僧」;「若佛园、园物、若房舍、房舍物、 若钵、若衣、若座具、针筒,如佛塔庙。一切世间诸天、龙神、梵天、沙门、婆罗门、诸 天及人,无有能用者」(大正22.856下,941中)。 以上,是《异部宗轮论》及《广律》中,化地部和法藏部的看法。此中涉及的问题是:布 施何处功德最大?如果真如法藏部所说的,个别施佛,可得大果报,是否造成佛弟子托钵 生活的困扰(佛有施物,弟子却无)?世尊是一切智人,会如此说吗? 据《杂阿含经》记载:有生闻婆罗门问佛: 我闻瞿昙说言:「唯应施我,不应施余人,施我得大果,非施余人而得大果。应施我弟子 ,不应施余弟子,施我弟子得大果,非施余弟子得大果报。」云何瞿昙作是语者?为实说 耶?非为谤毁瞿昙乎?为如说说、如法说耶?法次法说,不为余人以同法来诃责耶! 世尊告婆罗门: 彼如是说者,谤毁我耳!非如说说、如法说,法次法说,不致他人来以同法诃责。所以者 何?我不如是说:「应施於我,不应施余,施我得大果报,非施余人得大果报。应施我弟 子,施我弟子得大果报,非施余弟子得大果报。」然婆罗门!我作如是说者,作二种障: 障施者施,障受者利。婆罗门!乃至士夫以洗器余食,着於净地,令彼处众生,即得利乐 ,我说斯等,亦入福门,况复施人!婆罗门!然我复说:施持戒者得果报,不同犯戒。( 《杂阿含经》,大正2.26上) 又《增一阿含》中,世尊告诉师子长者:布施时,不可捡择证果之圣众,或评论此是持戒 僧,彼是犯戒僧,应平等布施,供养依次差来之僧众〔注57〕。 由以上《杂阿含经》,世尊说:「乃至士夫,以洗器余食,着於净地,令彼处众生,即得 利乐,我说斯等,亦入福门,况复施人」;《增一阿含》:「菩萨所施,心恒平等」,「 当念平等惠施」(大正2.792下),正说明了世尊平等、慈悲普荫之精神。大众部之《僧 只律》,亦有相同说法,如: 若人来问:我欲布施,当施何处?应言:随汝心所乐。若言何处功德大?当言:施僧。若 问:何处有好持戒僧?当言:都无犯戒僧。(《僧只律》卷四十,大正22.543下) 当僧中有诤事起,居士等不知如何供养时,佛告居士言: 但当行施,作诸功德,是法非法,沙门自知。(《僧只律》,大正22.439下) 又当拘睒弥比丘破为二部,佛言: 若有布施衣物,应分为二分,此亦是僧,彼亦是僧。如破金杖为二分,彼此是金。若有布 施衣物,应分为二分,此亦是僧,彼亦是僧。(《四分律》,大正22.883中--下) 以上,经、律中说明檀越布施时应有的心境,强调的是平等布施。据《大毘婆沙论》记载 ,论者认为:「施佛功德,胜於施僧」;又「若声闻僧,便不摄佛,若四方僧,则亦摄佛 ,是福田僧,苾刍僧故。若唯施佛,但佛应受,僧众不受,故福为劣。若施僧众,僧众与 佛,俱应纳受,故福为胜,无障碍故,获福无限故。」〔注58〕 《婆沙论》者「若施僧,僧众与佛,俱应纳受」的说法,亦有「僧中有佛」之意含存在。 但仍强调布施佛的功德胜於布施僧众。另外,论中亦较量布施功德之大小,认为这由「思 胜」或「田胜」(大正27.678下)两者来决定。如问:佛布施舍利子,舍利子供养佛,此 二施福,何者为多?论主的看法是: 诸有欲令果由思胜者,彼说佛施福多,以佛施思於现前位,舍利子等尚不能知,何况能及 ?诸有欲令果由田胜者,彼说舍利子施福多,以佛福田三界中最胜故。(大正27.678下) 论主认为布施功德之大小,端看是站在「思胜」或「田胜」的角度来论。所以,论中亦举 契经为证:佛告庆喜:施食有二果无差别:一者,菩萨受彼食已,证得无上正等菩提,二 者,如来受彼食已,入於无余大涅盘界〔注59〕。二者境界不同,施果却相同,这只能说 是由於「思胜」(恭敬心、平等心同)的缘故。 《婆沙论》者以「思胜」或「田胜」,较量布施功德大小,可说是非常善巧的说法,亦可 会通(如法藏部和化地部)布施功德大小的歧异与矛盾。 三、供养佛塔 据《游行经》,世尊入灭前,阿难问佛:「佛灭度後,葬法云何?」佛答以:「汝且默然 ,思汝所业!诸清信士自乐为之。」经阿难再三启请,方说:佛陀葬法,当如转论圣王。 并说: 天下有四种人,应得起塔,香花、缯盖、伎乐供养。何等为四?一者如来应得起塔,二者 辟支佛,三者声闻人,四者转轮王。(大正1.20上--中) 佛入灭後,依转轮葬法荼毘,随後建塔供养,佛弟子出入往来,都应前往礼塔〔注60〕。 时日越久,怀念世尊情深,渐而形成供养佛塔的风气,乃至形成供养佛塔得果大小的歧见 〔注61〕。 《异部宗轮论》记载:制多山、西山住、北山住部,以及化地部末宗异义,「於窣堵波兴 供养业,不得大果」;而法藏部却认为:「於窣堵波兴供养业,获广大果」〔注62〕。 供养佛塔可得大果,法藏部说: 学菩萨道,能供养爪发者,必成无上道。以佛眼观天下,无不入无余涅盘界而般涅盘。( 《四分律》卷三一,大正22.785下) 而有部婆沙论者则引《四梵住经》〔注63〕说:「於未曾立窣堵波处,为佛舍利起窣堵波 ,是名第一补特伽罗能生梵福」〔注64〕。 此中,法藏部和有部的婆沙论者,虽同样主张供养佛塔可得大果,但是法藏部认为如此「 必成无上道」,婆沙论者却说「能生梵福」,彼此差距甚大。 但婆沙论者所引用之《四梵住经》,还不是有部共许的经典,譬喻者就持否定态度,认为 「如是契经,非皆佛说」,因为它说所做福业无分大小,都生梵福,这是不合理的: 此中前三,亦非一切皆生梵福,以所得果不相似故。谓若有人在佛生处、得菩提处、转法 轮处、般涅盘处,起大制多(塔),众宝庄严。复有余人更於诸处,聚砂石等作小制多。 彼二生福,岂得相似?又若有人为佛弟子造僧伽蓝,高广严饰,如逝多林、竹林、大林、 闇林寺等。复有余人为佛弟子随宜造立小僧伽蓝。彼二生福,岂得相似?又若有人令彼天 授(提婆达多)所破僧众,还得和合。复有余人能善和息憍饷弥(拘晱弥)等僧斗争事。 彼二生福,岂得相似?故知,彼经非皆佛说,亦非一切皆生梵福。(大正27.425下--426 上) 婆沙论者则认为《四梵住经》是佛所说,此四梵住,皆是梵福。论中并以「所为等」,「 饶益等」,以及世友尊者於每一项各以四因缘所作的解说,加以证成〔注65〕。论主认为 :每一梵福量,是「无量无边,是广大思愿所引发」的(大正27.426下)。显然这还是从 「思胜」的角度作出的结论。 据印公导师的研究:法藏部供养佛的遗体,「必成无上道」,那真是「广大果」了!然在 法藏部的《佛本行集经》,只说「以佛眼观彼等众生,无一众生各在佛边,而不皆得证涅 盘者」(大正3.803上--中)。法藏部的本义,应该是造塔供养,未来能得涅盘果。这比 起生天说,是广大了。在大乘佛法兴起中,才从「涅盘果」演化为「无上道」(《初期大 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p.77)。 四、塔物、僧物 部派佛教中,虽然供养窣堵波之得果大小有诤议,然而在以佛塔象徵世尊作为礼敬对象的 风气之下,促成了塔物的丰盛,因而产生「塔物谁属」的问题。如《大毘婆沙论》〈业蕴 〉,探讨「不与取恶行」部份: 问:若盗如来窣堵波物,於谁得根本业道?答:有说:从国王处得。有说:从施主处得。 有说:於守护人处得。有说:於能护彼天、龙、药叉、非人处得。〔论者〕如是说者,於 佛处得。所以者何?如世尊言:「阿难当知:若我住世,有於我所恭敬供养,及涅盘後乃 至千岁,於我驮都〔塔〕,如芥子许恭敬供养,我说若住平等之心,感异熟果平等平等。 」由此言故,世尊灭度虽经千岁,一切世间恭敬供养,佛皆摄受。(大正27.585上) 由上,《婆沙论》者认为偷盗塔物,在佛处得根本业道,显然塔物属佛。至於塔物、僧物 ,应当如何分配?论中并未明说,以下列举各律的说法。 一、《僧只律》: 佛法中,若塔地中得物,即作塔用,若僧地中得物,即作僧用。(大正22.371下) 二、《五分律》: 有诸住处塔中,幡盖盈长,弃於庭中,纵横践踏。诸白衣讥呵,……佛言:「除佛、辟支 佛塔,余塔长物,作四方僧用,若此塔後须,取四方僧物还之。」(大正22.176上) 三、《四分律》: 若如来园、园物、房舍、房舍物、衣钵、尼师坛、鍼筒,即是塔,诸天、世人、魔,若魔 天、沙门、婆罗门,所不堪用。(大正22,798中) 四、《萨婆多毘尼毘婆沙》: 佛在世时,饮食、衣服及余供养,常受一人分,佛灭度後,三宝中但取一分。问:佛在世 时,何以但取一人分,灭度後,取三宝中一分?答:佛在世时,供养色身,是故但取一人 分,佛灭度後,供养法身,以佛法身功德胜於僧宝,是以於三分中取一分。(《萨婆多毘 尼毘婆沙》卷五,大正23.534中) 佛若在世时,若施主说供养佛,则色身受用;若说供养佛宝,则色身不得受用,应着爪塔 发塔中,施心供养法身,法身常在故。(大正23.534中) 五、《十诵律》: 塔物者,不得与四方僧,不得作食,不得分。四方僧物者,不得作食,不得分,不得作塔 。作食物者,不得分,不得作塔,不得与四方僧。应分物者,随僧用。(《十诵律》卷四 九,大正23.355下) 六、《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 胜光王为舍利弗塔举行大法会,得供养物甚丰。佛言:「螺贝堪吹响者,应与赡部影像处 用;余所有珍宝,应留多少,与舍利子塔,修理所须;若有衣物堪悬供养者,应留多少, 可於斋日,悬缯供养;所余诸物、衣裳、毡布及钱贝等,现前僧众,应共分之,是同梵行 财,理合用故。此据舍利子塔物,作斯处分,若是佛塔之物,皆入塔用。」(《根有律杂 事》卷一九,大正24.292上) 综合以上各广律的说法,大抵是认为:塔物不属於僧物,僧众不可分用。较特殊的是《萨 婆多毘尼毘婆沙》,以二身——法身和色身,来论佛陀所得布施物之比例。虽然律师的意 见,仍本於「佛在僧中」的信念,然而「佛在世时,檀越施物,与僧众均分,佛只取一分 ,佛灭度後,佛为三宝之一,僧团施物,分为三等分,佛宝当取一分」的说法,显示出佛 教「利和同均」的精神,已渐为动摇。这也难怪法藏部要说「施佛果大非僧」,「於窣堵 波兴供养业获广大果」了。 --------------------------------------------------------------------------- 注54:1.问:何故名财供养?财供养是何义?答:能为缘义,是供养义。若为饶益故,舍 诸财物,受者受已,身心增益,如是名施,亦名供养。若为饶益故,舍诸财物,受者受已 ,身心损减,如是名施,不名供养。若为损害,故舍匪宜物,受者受已,或由神通,或由 咒术,或由福力,身心增盛。此虽非施,亦名供养。若为损害,故舍匪宜物,受者受已, 身心损减。此不名施,亦非供养。(大正27.152上--中) 2.问:何故名法供养?法供养是何义?答:能为缘义,是供养义。若为饶益故,为他说法 ,他闻法已,生未曾有善巧觉慧。如是名施,亦名供养。若为饶益故,为他说法,他闻法 已,不生未曾有善巧觉慧,如是名施,不名供养。若为损害故,说讥刺他法,他闻是已, 住正忆念,欢喜忍受,不数其过,生未曾有善巧觉慧,此虽非施,而名供养。若为损害故 ,说讥刺他法,他闻是已,发恚恨心,不生未曾有善巧觉慧,此不名施,亦非供养。(大 正27.152中--下) 注55:问:财法供养,谁设谁受?答:佛於一切有情,能设财法二供养,彼随所应能受。 一切有情於佛,随应能设财供养,非法供养,无能为佛说法者故;及不能生佛未曾有善巧 觉慧故。独觉,於除佛以外之一切有情,能设财法二供养,彼随所应能受。一切有情於独 觉,随应能设财供养,非法供养。……利根者於钝根者,随应能设财法二供养,彼随所应 能受。钝根者於利根者,随应能设财供养,非法供养,彼随所应能受。(大正27.153中) 注56:1.问:若无以法供养佛者,契经所说当如何通?契经:「比丘,善哉善哉!汝乃能 以和雅清妙,明了易解,美亮音声,讽诵正法,令我欢喜。」 答:a.世尊欲令闻俱胝耳(亿耳)得无畏,故作如是说,并非佛於彼受法供养。b.有说: 世尊赞彼过去所修业道清净,感得如是美妙音声,令人乐闻,故作是说,佛非受彼法供养 。c.有说:世尊赞彼能善诵持《波罗衍拏》、《见谛经》等,故作是说。d.有说:以彼比 丘在丰马国,作诸佛事,世尊赞彼,更令彼国无量有情敬重受法,故作是说。e.有说:佛 赞弟子有多因缘,非为受法。或为彼得无畏心,如赞叹闻俱胝耳。或为遮彼诽谤事,如告 无灭:吾今背痛,汝可为诸比丘宣说近坚固法,唯汝能说如是胜事。或欲令彼言威肃故, 如告目连:唯汝能为劫比罗城诸释种等说微妙法。或欲显彼功德大故,如佛赞叹舍利子: 汝能说法如师子吼,汝所说者是决定说。(大正27.153下--154上) 2.问:若无有以法供养佛者,契经说复云何通?如佛告阿难陀言:「善哉善哉!如汝所说 精进,速证无上菩提,我闻汝言深生欢喜。」 答:佛以阿难陀所说应时,故说此言,非为受阿难陀法供养。此乃佛陀赞阿难应时说,非 受阿难法供养。 (大正27.154上) 〔补充说明:世尊为度化有情,远途跋涉,劳倦背痛 ,在树下休息,而要阿难陀为比丘众说法。尔时,阿难说七觉支。世尊闻阿难说精进时, 便起前际忆念智见。忆念过去三无数劫,由精进力,所修加行速得圆满,疾证无上正觉。 由此欢喜力,不再背痛,而赞叹阿难:「善哉善哉!我由精进速证菩提,汝今说之,故我 欢喜。」〕 3.问:若无有以法供养佛者,毘奈耶说复云何通?如说:「阿难!我今增益出离善法,极 生欢喜。」若不受他法供养者,如何增长出离善法? 答:佛以他事为己事故,他善法增便作是说。谓有情类多依佛法,净信出家,受具足戒, 诵持三藏,居阿练若,寂静思惟,入正决定,得果离欲,乃至漏尽,或种生天种子。佛知 是事,甚大欢喜,作如是念:无量有情以我威力,世出世间善法增长,彼之所作即是我事 ,深可庆喜,故作是说。然佛世尊定不於他受法供养,法身功德极圆满故。生身必待衣食 等资,故受他人财供养。(大正27.154上--中) 注57:罗阅城〔王舍城〕师子长者,请僧中上首神德弟子五百众。佛问罗云:「彼长者获 福为多乎?」罗云答:「彼长者得福之报,不可称计。施一罗汉其福难现,何况大神妙天 人所敬奉!今五百人均是真人,其福有何可量?」佛告罗云:「今施五百罗汉之功德,若 从众中僧次请一沙门,请已供养,计此众中差人之福,及与五百罗汉之福,百倍千倍巨亿 万倍,不可以譬喻为比。所以然者,众中所差,其福难限,获甘露灭尽之处。」譬如有人 欲尽饮江河诸水,只要取大海水,便得饮尽诸水,以众流汇归大海故。「一切私施,犹如 彼流,或获福或不获福;众僧者,如彼大海。所以然者,流河决水以入于海,便灭本名, 但有大海之名耳。……向须陀洹、得须陀洹、向斯陀含、得斯陀含、向阿那含、得阿那含 、向阿罗汉、得阿罗汉、辟支佛、佛,是谓十人,皆由众中,非独自立。罗云!当以此方 便知,其众中差者,其福不可限量。……欲求其福不可称计,当供养圣众。」时师子长者 闻佛叹说施众之福,不说余福,因而问佛:「适闻如来而叹说施众之福,不叹别请人之福 ,自今以後,当供养圣众。」世尊告师子长者:「我不作尔说:当供养圣众,不供养余人 。今施畜生,犹获其福,何况余人!……菩萨所施,心恒平等。长者!当知若菩萨惠施之 日,诸天来告之:族姓子当知:此是持戒人,此是犯戒人,施此福德多,施此得福少。尔 时菩萨终无此心:此应施,此不应。然菩萨执意而无是非,亦不言此持戒,亦不言此犯戒 。是故长者,当念平等惠施,长夜之中,获福无量。」(《增一阿含经》卷四五,大正 2.791下--793上) 注58:问:施佛功德胜於施僧,此中施福皆先举劣,後举其胜,何故此中先佛後僧? 答:即以是故先佛後僧。以若声闻僧,便不摄佛,若四方僧,则亦摄佛,是福田僧,比丘 僧故。若唯施佛,但佛应受,僧众不受,故福为劣。若施僧众,僧众与佛,俱应纳受,故 福为胜,无障碍故,获福无限。故虽所举先佛後僧,而犹得名先劣後胜。(大正27.678中 --下) 注59:1.契经:佛告庆喜〔阿难〕:施食有二,果无差别:一者,菩萨受彼食已,证得无 上正等菩提,二者,如来受彼食已,入於无余大涅盘界。(《长阿含经》,大正1.18下; 《大毘婆沙论》,大正27.680上) 2.问:初受食者有贪瞋痴,後受食者贪瞋痴尽,何缘施果无差别耶? 答:a.由思及田有偏胜故,佛依偏胜说果无差。谓初难陀、难陀跋罗姊妹二人,闻说菩 萨受十六转甘味乳糜,必当得成无上等觉,欢喜踊跃,发殊胜思。彼所施田,虽非殊胜, 由思胜故,能招胜果。准陀於佛将涅盘时,见佛身形,少如衰变,又闻不久必入涅盘,恋 慕不堪,其心扰乱,殊胜思愿不能现前,然由胜田,能招胜果。 b.有作是说:欲遮准陀变悔心故。如彼经说:佛告阿难:若彼准陀工巧之子,或他所引, 或自寻思,於施食中而生变悔,於难得事便为不得。难得事者,所谓诸佛将涅盘时,最後 供养。彼若生变悔者,汝便应以六处而劝喻之。谓施食因缘能招长寿、色、力、乐誉、富 贵、臣僚,我从世尊亲闻是事,施食有二果无差别:一者菩萨受彼食已,证得无上正等菩 提,二者如来受彼食已,入於无余大涅盘界。复应告彼准陀,当知於施食中,若生变悔, 汝於如是难得事中,便为不得,如失菩萨将成佛时,奉施乳糜所生胜福,慎莫变悔!由此 故言二果无别。 c.有说:二时俱能资益,离染身故,谓食於消化时,能作食事。佛於後夜成正觉时,彼食 消化;如成正觉,涅盘亦尔,故说二施果无差别。 d.有说:初受食已,证得佛法;後受食已,受用佛法。(论中尚有多种说法,详细情形, 请检阅大正27.680上--中) 注60:1.化地部:「比丘欲至僧坊,……入已,应一处坐,小息。应问旧比丘:何者是上 座房?知处已,应往礼拜问讯共语。若日早,应礼塔,礼塔已,次第礼诸上座。」(《五 分律》卷二七,大正22.179上) 2.法藏部:「若客比丘欲入寺内,应知有佛塔,若声闻塔,若上座。……彼先应礼佛塔, 复礼声闻塔,四上座随次礼。」(《四分律》卷四九,大正22.930--931中) 注61:世尊入灭後,有关世尊舍利建塔供养之详细内容,请检阅印顺导师《初期大乘佛教 之起源与开展》,pp.43--102。 注62:制多山、西山、北山(大正49.16上);化地、法藏部(17上)。 注63:《四梵住经》:「若有善男子善女人,未曾起偷婆处,於中能起偷婆者,是谓初梵 之福。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补治故寺者,是谓第二受梵之福。若有善男子善女人,和合圣 众者,是谓第三受梵之福。若多萨阿竭初转法轮时,诸天世人劝请转法轮,是谓第四受梵 之福。」(《增一阿含》,大正2.656中) 注64:佛说有四补特伽罗能生梵福:1.於未曾立窣堵波处,为佛舍利起窣堵波。2.於未曾 立僧伽蓝处,为佛弟子起僧伽蓝。3.於僧破已,还令和合。4.修四梵住(慈悲喜舍)(大 正27.425下)。 -- 守口摄意,身莫犯非; 如是行者,得度世已。 ~世尊 http://blog.yam.com/imagewind/ ~我的部落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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