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
看板Brethren
標題風俗法與不成文判例的區分
時間Fri Aug 7 12:29:46 2009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我不認為執行管理可以任意引用「不成文的判例」,好像有人叫它「風俗法」或什麼。
: 總之我是打從心底不認同這種便宜行事的做法,也認為沒有這個必要。
: 因為對看板管理而言,很難會出現什麼緊急情況是必須要以特例去處理的,
: 又不想某些大板會有突然失控洗板面的狀況,事情慢慢處理並不會有嚴重的危害。
: 以現在這一篇文章而言,我認為板主可以先用推文請原作者對活動本身多加補充,
: 如果認為有違看板的討論方向,大不了刪文就是了。
: 我個人認為水桶是比較輕的懲罰,至少是區域性的,只在一個看板起作用。
: 但劣文是全域性的懲罰,甚至會影響到該使用者在其它板面的權限。
: 所以我從過去到現在,從來沒有給予任何人劣文,更別說是在沒有板規規範的情況下。
: 也許是拘謹了點,但實在沒有必要在這樣的事上面落人口實,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看到風俗法這三個字,還真是嚇了一跳,
不過我想sitos對我這個概念有一些誤解,我想說明一下。
首先,風俗法未必是不成文的,至少在舊約聖經中,都是白紙黑字寫在那裏,
還流傳到現在。
如出埃及記 第二十二章 六節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
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我想當初強調的風俗法重點,是宗教規範如何在世俗領域上使用,跟不成文法未必等同。
而另一個重點,「不成文的判例」的判例真的這麼不好嗎?
只要一使用不成文的判例,就是過於自由心證,缺乏可以依循的方向?
而回到這個案例中,廣告文應不應該劣退,我比較看不出來跟信仰領域的關聯性。
而版主能不能劣退,這是這個BBS系統中的問題。
如果版主把廣告文寫在板規中,依法劣退。
可以消解您的落人口實的疑問嗎?
我覺得饒了版主吧
真的要弄的話,開分身,找朋友,這些暗黑招數也都可以對抗劣文了,
BBS的成文法有這麼神聖不可侵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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