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osvalen (黑键与白键)
看板Brethren
标题风俗法与不成文判例的区分
时间Fri Aug 7 12:29:46 2009
※ 引述《sitos (麦子)》之铭言:
: 我不认为执行管理可以任意引用「不成文的判例」,好像有人叫它「风俗法」或什麽。
: 总之我是打从心底不认同这种便宜行事的做法,也认为没有这个必要。
: 因为对看板管理而言,很难会出现什麽紧急情况是必须要以特例去处理的,
: 又不想某些大板会有突然失控洗板面的状况,事情慢慢处理并不会有严重的危害。
: 以现在这一篇文章而言,我认为板主可以先用推文请原作者对活动本身多加补充,
: 如果认为有违看板的讨论方向,大不了删文就是了。
: 我个人认为水桶是比较轻的惩罚,至少是区域性的,只在一个看板起作用。
: 但劣文是全域性的惩罚,甚至会影响到该使用者在其它板面的权限。
: 所以我从过去到现在,从来没有给予任何人劣文,更别说是在没有板规规范的情况下。
: 也许是拘谨了点,但实在没有必要在这样的事上面落人口实,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看到风俗法这三个字,还真是吓了一跳,
不过我想sitos对我这个概念有一些误解,我想说明一下。
首先,风俗法未必是不成文的,至少在旧约圣经中,都是白纸黑字写在那里,
还流传到现在。
如出埃及记 第二十二章 六节
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
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我想当初强调的风俗法重点,是宗教规范如何在世俗领域上使用,跟不成文法未必等同。
而另一个重点,「不成文的判例」的判例真的这麽不好吗?
只要一使用不成文的判例,就是过於自由心证,缺乏可以依循的方向?
而回到这个案例中,广告文应不应该劣退,我比较看不出来跟信仰领域的关联性。
而版主能不能劣退,这是这个BBS系统中的问题。
如果版主把广告文写在板规中,依法劣退。
可以消解您的落人口实的疑问吗?
我觉得饶了版主吧
真的要弄的话,开分身,找朋友,这些暗黑招数也都可以对抗劣文了,
BBS的成文法有这麽神圣不可侵犯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