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eamwave (思念是一種病)
標題活動中心看板廢除規範修訂
時間Wed Feb 24 12:11:19 2010
活動中心群組法
◎第二章 看板
§ 第三節 看板廢除
1.板主有權力申請廢板,必須所有板主皆同意才屬有效。此稱「主動廢板」。
2.「主動廢板」受理標準:
1)請由板主詳細填寫申請單,廢板理由要確實。
2)
所有板主皆須參與連署。
3)板友不足30人的板,達
半數有效板友連署。
板友超過30人的板,達有效板友
15人連署。
3.符合以下情事,群組長有權力廢除該看板,稱之為「被動廢板」。
1)經群組長查證或使用者檢舉,超過
三個月無廣告以外的本站文章發表者。
2)經群組長查證或使用者檢舉,看板與原來申請的目的不符合者。
4.「被動廢板」查證屬實後,列入待廢除看板,把看板類別改成「待廢」。
列入待廢時,將在該板上貼出公告,設定違法看板,並寄信告知該板板主。
由板主寫具體改善看板使用率的辦法向群組長領回看板。
若合格,將看板類別改成「觀察」,解除違法,一次觀察期一個月,
若無改善則再度列入待廢。可由板主再提出報告進入觀察階段,
兩次觀察均不合格將解除所有該板板主職務。
5.列入觀察之看板請由板主在列入觀察期之後提出「觀察終結」申請,
如果合格則可允許歸位。
6.待廢看板公告發出兩週後板主若無回應,則解除原板主職務。
待廢看板的板主連署標準降為原本的二分之一,即
五人。
7.待廢看板在
三個月內無人申請板主,予以砍除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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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192.30
※ 編輯: dreamwave 來自: 219.71.192.30 (02/24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