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eamwave (思念是一种病)
标题活动中心看板废除规范修订
时间Wed Feb 24 12:11:19 2010
活动中心群组法
◎第二章 看板
§ 第三节 看板废除
1.板主有权力申请废板,必须所有板主皆同意才属有效。此称「主动废板」。
2.「主动废板」受理标准:
1)请由板主详细填写申请单,废板理由要确实。
2)
所有板主皆须参与连署。
3)板友不足30人的板,达
半数有效板友连署。
板友超过30人的板,达有效板友
15人连署。
3.符合以下情事,群组长有权力废除该看板,称之为「被动废板」。
1)经群组长查证或使用者检举,超过
三个月无广告以外的本站文章发表者。
2)经群组长查证或使用者检举,看板与原来申请的目的不符合者。
4.「被动废板」查证属实後,列入待废除看板,把看板类别改成「待废」。
列入待废时,将在该板上贴出公告,设定违法看板,并寄信告知该板板主。
由板主写具体改善看板使用率的办法向群组长领回看板。
若合格,将看板类别改成「观察」,解除违法,一次观察期一个月,
若无改善则再度列入待废。可由板主再提出报告进入观察阶段,
两次观察均不合格将解除所有该板板主职务。
5.列入观察之看板请由板主在列入观察期之後提出「观察终结」申请,
如果合格则可允许归位。
6.待废看板公告发出两周後板主若无回应,则解除原板主职务。
待废看板的板主连署标准降为原本的二分之一,即
五人。
7.待废看板在
三个月内无人申请板主,予以砍除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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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192.30
※ 编辑: dreamwave 来自: 219.71.192.30 (02/24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