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BoardCourt
標題[宣判] laptic聲請重審(L0004)
時間Wed Jun 3 02:31:11 2026
代理板務站長判決
案號:L0004
#1cdEeVQf (BoardCourt)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性質上為聲請重審已確定之裁決,
經審酌申訴人所提之書件與具體事由,
認本件法理爭點已臻明確。
考量原判決之作成主體現已無法前來陳述,
且本案多涉下級組務依職權獨立裁量之範疇,
經通盤考量程序之有效進行,
認並無通知其餘相關板務人員
(如涉及之各看板板主或組務主管)
前來表示意見之必要,爰由本站長逕行審結。
另就程序權限而言,
PTT板務審理尚難與國家法院之訴訟相比,
本質屬於網路社群之自治行政管理,
本站長受理或駁回聲請之管轄權,
必須保持彈性,
而不受申訴人訴之聲明所拘束。
貳、實體部分
一、考量本站並未設置重審救濟制度
1. PTT屬網路社群自治範疇,申訴與審理制度,
其本質與國家司法機關之訴訟程序全然不同。
本站全站站規及板務規範中,
自始未設置重審、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救濟程序。
案件一經前任站長做出終局判決,
即具備終局安定性,不因站長更迭受影響。
2. 聲請人雖援引法令,批評前站長判決
超出原申訴範圍,
屬「訴外裁判」並以此要求重審。
惟查,板務站長本於全站最高職權,
受理申訴旨在釐清管理爭議與組務秩序,
進行的是通盤之行政裁量與法規解釋。
本站最高管理權之行使,
自始即不受申訴人「訴之聲明」或「申訴範圍」之拘束。
前審裁判本於全站板務秩序管理最高權限,
審酌多位板務人員與使用者之反應,
為全面解決看板管理僵局,本得不受限制,
逕行做出適當之通盤處分。
此項通盤裁量,乃最高管理權核心,
並無聲請人指責之「訴外裁判」情事。
聲請人以此為由請求開啟本站法制所無之重審程序,
於法無據。
3. 代理站長於2026年5月28日公告之代理規範,
第一條雖要求提出精簡之「訴之聲明」,
然其本質純屬站務行政管理與作業之工具。
其目的除供本站長精準掌握申訴意旨外,
更在於提供明確、具體之核心事實,
以便本站長與生成式AI科技進行案情討論、
協助條理分析並據以生成判決,
從源頭防範AI因當事人長篇大論而產生語意誤判
或衍生不符事實之虚擬幻想。
此項限制旨在優化審理效能,絕非自縛手腳,
非謂本站長之審理權限將受該聲明之拘束。
此於該規範第一條第(6)款「本板暫時保留彈性,
站長判決於必要時不受申訴聲明拘束」亦有明文揭示。
4. 關於聲請人指稱前板務站長後續涉及社會案件
而墜樓身亡,進而主觀聯想、質疑原處分
存在心態偏頗且違反「行政中立」一節。
本站長必須在此嚴正宣示:
板務裁決之效力與正當性,
應依據判決當時之公告內文與客觀看板秩序論斷,
前站長之個人死因或其涉嫌之個人私德案件,
與其過去本於站長職權所作成之公務判決,
兩者在板務法制上並無任何因果連結。
若僅憑當事人事後對前站長個人私德之主觀揣測,
即全盤否定其任內所有裁決之正當性,
此種論證流於羅織,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腳。
本站絕不會以此類無稽之主觀聯想作為重審事由,
否則前任站長之歷史案件將流於清算、永無審結之日。
二、退步言,縱擬制放寬亦無理由
1. 參考現實中《民事訴訟法》第496條1項13款
及《刑事訴訟法》第420條1項6款之再審規定,
若要動搖確定判決,必須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
且該新事證必須具備「嶄新性」
(前審時已存在但不知或不能使用)
與「顯著性」(足以後續推翻原判決結果)
之嚴格要件,始得開啟救濟程序。
2. 經查,聲請人本次提出之補充理由,
其內容主要包含對原處分法理適用之不服、
對下級看板處分比例原則之個人爭辯、
以及針對前任站長個人私德案件之新聞報導。
前開主張與涉案看板推文紀錄,
本質上皆屬前審程序中「已存在並經討論」之舊爭點,
或屬各該看板使用者間之言論風向與輿論評價,
均非審判後始行發現、且足以顛覆原管理結論之客觀證據,
完全不具備法律上所稱之「新事實、新證據」要件。
3. 聲請人雖一再執現實法律之「訴外裁判」為辯,
惟不論是前任站長抑或本代理站長,
依本站社群自治之最高職權,
均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前審裁判本於當時之管理情狀通盤裁量,
本不具任何程序瑕疵。
聲請人既無法提出足以動搖原判決之新事證,
若僅因不滿結果,即任由其盲目援引現實法律、
執其自我誤解之法理反覆要求重審,
將嚴重侵害本站組務秩序之終局性與法安定性。
本件顯無例外開啟重審之必要。
據上論斷,本件聲請於法無據且無理由,
爰依代理期間申訴處理規範,判決如主文。
代理板務站長 longbow2
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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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使用揭露
1. 本案於程序審查(審理申訴聲明是否符合要件)時,
完全由本站長獨立判定,過程中未使用任何AI工具。
2. 本站長已親自完整閱讀申訴人文章全文一次。
後續之法理爭點,則透過與生成式AI討論釐清,
討論前已由本站長主導並明確告知AI個人之心證傾向。
3. 本案判決書之論述架構,
由本站長與多個不同之AI系統進行過多次反覆討論。
4. 最終判決書之定稿文字,
均經由本站長親自逐字審閱並潤飾微調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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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公關站長兼發言人/代理板務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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