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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依代理板務站長通知,呈報本件「補充理由書」,陳述如下:(以下所稱的「原文」, 均指原申訴文 #1cdEeVQf (BoardCourt) 中出現過的) 一、前言: 此申訴的目標,並非為還原「修正判決」(原文註一)發佈前的原有狀態(例如:原 先擔任的股票板板主職等)而來(但如果可以恢復原狀,本人亦可接受,端看站長認 為是否有相當可行性),而是為平反因該不當判決,導致本人名譽、形象等受損之情 事而來。 二、「修正判決」內容有諸多瑕疵 (一)違反「權力中立」原則 按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書的內容: 「……作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之權力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將 所有國家事務分配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履行 ,以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要亦在於權力之制衡,即權力之相 互牽制與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之濫用,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以此案而言,不論是這些「眾多板主、使用者」或是寄出該私信的使用者(即已 經確定遭到免職的板主【註一】),按照權力分立原則,應遵循「申訴制度變更 」公示(原文註四),依序提出檢舉(不服時往上申訴),方符合本站法制。 然而以前板務站長的角度而言,其為圖迎合鄉愿而對本人任意施行處分,並同時 令所有群組務遵循該公告辦理,已顯然違背分層負責精神。 (二)違反「行政中立」原則 承上,因後續經媒體報導證明該站長「疑似涉及『創意私房』案件」而墜樓身亡 (註二),不禁讓人懷疑在當時作出處分時,是否有抱持過多個人主觀想法(尤 其是為試圖掩蓋惡行)之不當聯想,而非依站規(尤其是《使用者條款》)、中 華民國法律論斷?據此可認,該「修正判決」亦存在認定偏頗的嫌疑。 (三)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嚴重侵蝕對申訴制度的信任 本人上訴來這板時,最初的聲明只有「請求重新審視該案」,但如同本段第(一) 點所述,就超出聲明範圍之部分(即褫奪公權、永久禁言宣告等),前板務站長 竟恣意判決,此舉已經產生寒蟬效應,且形同: (A)禁止就「應罰而未罰」之事尋求上級組務覆判 (B)在沒有明確證據之下,為「刑前羈押」(而且以此站的制度而言,更無「抗 告」程序的適用餘地) 並最終,侵害了一般使用者對申訴制度本應有的信賴(放任被檢舉的一方逍遙法 外)。 簡單一點來講,上訴的目的並非為更不利益之處分而來,這也是台灣訴訟體系上 的實例。如果只是「上訴駁回」之類的(即原文註五的狀況),本人坦然接受、 也不打算聲明異議(實際上當前的申訴架構也不允許我這樣做);然而在駁回的 同時卻附加其他處分(即原文註一的狀況),這根本不符合正常作法。 (四)有「黑箱作業」的嫌疑 承前三點所敘述,單憑非原案當事人(本人、群組長或被檢舉人)的站內信內容 ,而為「修正判決」中的處分,顯已違背「法庭肅靜」原則(即未經認定有輔助 供證必要前,非經傳喚不得擅自發言)。如果組務板板規有明確規定「非當事人 不得擅自回文」,或非當事人意見不納入參酌範圍,難道透過私信就能取得相當 權利? (五)其他部門的消極不作為不應與板務職掛鉤,更不該由申訴人負擔 依本人原初任職時的上級群組規(小組並無另立就任規定,註三),第七條第三 項僅授權「小組長」得予免職,並無由群組長或板務站長(除非為出缺時暫代) 代行認定的空間。誠然必須承認的是,本人已受有全站性指控,且歷經多年未有 審理,然而: (A)當時已曾在各大相關版面做過澄清 (B)不論是板務公告、一般發文等,都負有「完整」的義務(即清楚交代事實、 判定理由等),而不是像某些人一樣,短短十餘個字就當作一篇文章來發, 顯然的本人風格並非如此 只是在經過某些人士大肆渲染的情況下,已經引發「未審先判」的狀況(並試圖 為公審),進而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按照最高行政法院一零八年度判字第五 三三號判決所言: 「……行政裁罰爭訟案件係國家行使處罰高權的結果,與刑事罰類似,行政處分 相對人並無責任自證無違規事實,且有『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之適 用,故行政機關應就處罰之要件事實(包括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之責任要件)負 擔客觀舉證責任,且其證明程度至少應達到「幾近於真實的蓋然性」(蓋然率 九十九點八%以上,或稱真實的確信蓋然性),始能認為真實……」 以板務申訴而言,應秉持同等原則辦理;而在確知疑點不小(innegligible)的 情況下,卻遂為該不法宣告,已經侵害了正常使用者應享有的「言論自由」基本 保障,且有「因人設事」的問題,無法讓人甘服。 三、「修正判決」發佈後的衍生案件 就申訴聲明(二),一開始的內容可能未臻詳細,因此在這邊補充細述如下:(群組判 決原文均如原文註三所示,均已耗盡救濟程序【上訴至群組務層級】) (一)「邊緣板」案 (Marginalman 板) 如果只是按照當時板規論斷,本應僅成立「人身攻擊」違規(初犯禁言十五天, 累犯另外疊加),然而時任板主卻以前述「修正判決」逕予永久禁言處分,已經 違背比例原則。 經申訴至「心情小品集」小組、「生活娛樂館」群組,均以板主判決得當為由, 被時任實習組務、群組務駁回。然而如前所敘,如果沒有該違法判決之適用,本 不應有此等待遇。 (二)「希洽板務板」案 (C_ChatBM 板) 本人當時已經在申訴中據理力爭,闡明單純「幹」一詞在現實司法中的處理實例 (註四,申訴時為部分引用),然而卻仍被時任板主以前述「修正判決」逕予永 久禁言處分,同樣違背比例原則。後續申訴至「主題討論」小組、「卡漫夢工廠 」群組後,皆認沒有程序上的問題,而維持原判。 然按「卡漫夢工廠」群組裁決,有提到「若站方於未來更改處分,群組會依照站 方之公告執行處置」,因此決定同步提出為本件重新審查的事由之一。 四、綜上所述,狀請代理板務站長鑒核,並請依法對此案進行裁判。如其中的部分法律用 詞無法得到理解,還請見諒。 無論最終是否得以翻案,本人均予尊重,無任感禱。 註一:#1g6RuimF (Sportcenter) 註二:#1cd8xGEW (SYSOP) 註三:案發時適用 #1bPQKDO_ (AboutBoards) 七、板主免職 3. 板主違反小組長事先制定之組規,達免職標準,由小組長予以免職。 板主之管理對看板造成重大危害時,由小組長予以免職。 小組長直接撤銷板主職位時,需詳細說明免職原因並公告於小組組務板。 註四: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三十號刑事判決 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言論,最重要者首推「意見」。所謂「意見」,係指一個 人主觀上對於人、事、物之各種觀點、評論或看法,而將之對外表達者而言。舉凡涉及政 治或非政治、公眾或私人事務、理性或非理性及有價值或沒價值的言論,均在言論自由保 障之範圍內。而人格名譽權及言論自由均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於該二基本權發生衝突時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固採取言論自由應為退讓之規定。 惟憲法所保障之各種基本權並無絕對位階高低之別,對基本權之限制,需符合憲法第二十 三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者」之規定。且此一對於基本權限制之再限制規定,不僅拘束立法者,亦拘束法院。因 此,法院於適用刑法第三百零九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自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 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 ,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 而非以「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 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刑法之謙抑性。 具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下稱前階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再 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稱後階段)。為前階段判 斷時,不得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 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之可能。例如「 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之發語詞(如:「幹,最近 死到哪裡去了。」),或者宣洩情緒之詞(如:「幹,真衰!」);於後階段衡量時,則 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比如系爭言論係出於挑釁、攻擊或防衛;是自願加 入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是基於經證實為錯誤之事實或正確事實所做評論等,均會影響 個案之判斷。一般而言,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之批評,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人 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涉及公共事務之評論,且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論 自由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例如記者在報導法院判決之公務員貪污犯行時,直言「厚顏 無恥」);而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論爭 ,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擊,尚屬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相罵無好話」, 且生活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負面用詞,即構成公 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至容忍之界限,則依社會通念及 國人之法律感情為斷。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 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侵害名譽之內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及 量上之影響、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會認已達足以貶損被 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 譽權保障之後。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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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oardCourt/M.1780112807.A.AA1.html 調整一些言詞、引例內容 ※ 編輯: laptic (180.74.219.77 馬來西亞), 06/01/2026 08: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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