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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依代理板务站长通知,呈报本件「补充理由书」,陈述如下:(以下所称的「原文」, 均指原申诉文 #1cdEeVQf (BoardCourt) 中出现过的) 一、前言: 此申诉的目标,并非为还原「修正判决」(原文注一)发布前的原有状态(例如:原 先担任的股票板板主职等)而来(但如果可以恢复原状,本人亦可接受,端看站长认 为是否有相当可行性),而是为平反因该不当判决,导致本人名誉、形象等受损之情 事而来。 二、「修正判决」内容有诸多瑕疵 (一)违反「权力中立」原则 按释字第六一三号解释理由书的内容: 「……作为宪法基本原则之一之权力分立原则,其意义不仅在於权力之区分,将 所有国家事务分配由组织、制度与功能等各方面均较适当之国家机关担当履行 ,以使国家决定更能有效达到正确之境地,要亦在於权力之制衡,即权力之相 互牵制与抑制,以避免权力因无限制之滥用,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权利。……」 以此案而言,不论是这些「众多板主、使用者」或是寄出该私信的使用者(即已 经确定遭到免职的板主【注一】),按照权力分立原则,应遵循「申诉制度变更 」公示(原文注四),依序提出检举(不服时往上申诉),方符合本站法制。 然而以前板务站长的角度而言,其为图迎合乡愿而对本人任意施行处分,并同时 令所有群组务遵循该公告办理,已显然违背分层负责精神。 (二)违反「行政中立」原则 承上,因後续经媒体报导证明该站长「疑似涉及『创意私房』案件」而坠楼身亡 (注二),不禁让人怀疑在当时作出处分时,是否有抱持过多个人主观想法(尤 其是为试图掩盖恶行)之不当联想,而非依站规(尤其是《使用者条款》)、中 华民国法律论断?据此可认,该「修正判决」亦存在认定偏颇的嫌疑。 (三)违反「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严重侵蚀对申诉制度的信任 本人上诉来这板时,最初的声明只有「请求重新审视该案」,但如同本段第(一) 点所述,就超出声明范围之部分(即褫夺公权、永久禁言宣告等),前板务站长 竟恣意判决,此举已经产生寒蝉效应,且形同: (A)禁止就「应罚而未罚」之事寻求上级组务覆判 (B)在没有明确证据之下,为「刑前羁押」(而且以此站的制度而言,更无「抗 告」程序的适用余地) 并最终,侵害了一般使用者对申诉制度本应有的信赖(放任被检举的一方逍遥法 外)。 简单一点来讲,上诉的目的并非为更不利益之处分而来,这也是台湾诉讼体系上 的实例。如果只是「上诉驳回」之类的(即原文注五的状况),本人坦然接受、 也不打算声明异议(实际上当前的申诉架构也不允许我这样做);然而在驳回的 同时却附加其他处分(即原文注一的状况),这根本不符合正常作法。 (四)有「黑箱作业」的嫌疑 承前三点所叙述,单凭非原案当事人(本人、群组长或被检举人)的站内信内容 ,而为「修正判决」中的处分,显已违背「法庭肃静」原则(即未经认定有辅助 供证必要前,非经传唤不得擅自发言)。如果组务板板规有明确规定「非当事人 不得擅自回文」,或非当事人意见不纳入参酌范围,难道透过私信就能取得相当 权利? (五)其他部门的消极不作为不应与板务职挂钩,更不该由申诉人负担 依本人原初任职时的上级群组规(小组并无另立就任规定,注三),第七条第三 项仅授权「小组长」得予免职,并无由群组长或板务站长(除非为出缺时暂代) 代行认定的空间。诚然必须承认的是,本人已受有全站性指控,且历经多年未有 审理,然而: (A)当时已曾在各大相关版面做过澄清 (B)不论是板务公告、一般发文等,都负有「完整」的义务(即清楚交代事实、 判定理由等),而不是像某些人一样,短短十余个字就当作一篇文章来发, 显然的本人风格并非如此 只是在经过某些人士大肆渲染的情况下,已经引发「未审先判」的状况(并试图 为公审),进而违背「无罪推定」原则。按照最高行政法院一零八年度判字第五 三三号判决所言: 「……行政裁罚争讼案件系国家行使处罚高权的结果,与刑事罚类似,行政处分 相对人并无责任自证无违规事实,且有『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之适 用,故行政机关应就处罚之要件事实(包括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之责任要件)负 担客观举证责任,且其证明程度至少应达到「几近於真实的盖然性」(盖然率 九十九点八%以上,或称真实的确信盖然性),始能认为真实……」 以板务申诉而言,应秉持同等原则办理;而在确知疑点不小(innegligible)的 情况下,却遂为该不法宣告,已经侵害了正常使用者应享有的「言论自由」基本 保障,且有「因人设事」的问题,无法让人甘服。 三、「修正判决」发布後的衍生案件 就申诉声明(二),一开始的内容可能未臻详细,因此在这边补充细述如下:(群组判 决原文均如原文注三所示,均已耗尽救济程序【上诉至群组务层级】) (一)「边缘板」案 (Marginalman 板) 如果只是按照当时板规论断,本应仅成立「人身攻击」违规(初犯禁言十五天, 累犯另外叠加),然而时任板主却以前述「修正判决」迳予永久禁言处分,已经 违背比例原则。 经申诉至「心情小品集」小组、「生活娱乐馆」群组,均以板主判决得当为由, 被时任实习组务、群组务驳回。然而如前所叙,如果没有该违法判决之适用,本 不应有此等待遇。 (二)「希洽板务板」案 (C_ChatBM 板) 本人当时已经在申诉中据理力争,阐明单纯「干」一词在现实司法中的处理实例 (注四,申诉时为部分引用),然而却仍被时任板主以前述「修正判决」迳予永 久禁言处分,同样违背比例原则。後续申诉至「主题讨论」小组、「卡漫梦工厂 」群组後,皆认没有程序上的问题,而维持原判。 然按「卡漫梦工厂」群组裁决,有提到「若站方於未来更改处分,群组会依照站 方之公告执行处置」,因此决定同步提出为本件重新审查的事由之一。 四、综上所述,状请代理板务站长鉴核,并请依法对此案进行裁判。如其中的部分法律用 词无法得到理解,还请见谅。 无论最终是否得以翻案,本人均予尊重,无任感祷。 注一:#1g6RuimF (Sportcenter) 注二:#1cd8xGEW (SYSOP) 注三:案发时适用 #1bPQKDO_ (AboutBoards) 七、板主免职 3. 板主违反小组长事先制定之组规,达免职标准,由小组长予以免职。 板主之管理对看板造成重大危害时,由小组长予以免职。 小组长直接撤销板主职位时,需详细说明免职原因并公告於小组组务板。 注四: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三十号刑事判决 宪法第十一条言论自由所保障之言论,最重要者首推「意见」。所谓「意见」,系指一个 人主观上对於人、事、物之各种观点、评论或看法,而将之对外表达者而言。举凡涉及政 治或非政治、公众或私人事务、理性或非理性及有价值或没价值的言论,均在言论自由保 障之范围内。而人格名誉权及言论自由均为宪法保障之基本权,於该二基本权发生冲突时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公然侮辱罪固采取言论自由应为退让之规定。 惟宪法所保障之各种基本权并无绝对位阶高低之别,对基本权之限制,需符合宪法第二十 三条「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者」之规定。且此一对於基本权限制之再限制规定,不仅拘束立法者,亦拘束法院。因 此,法院於适用刑法第三百零九条限制言论自由基本权之规定时,自应根据宪法保障言论 自由之精神为解释,於具体个案就该相冲突之基本权或法益(即言论自由及人格名誉权) ,依比例原则为适切之利益衡量,决定何者应为退让,俾使二者达到最佳化之妥适调和, 而非以「粗鄙、贬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词=侵害人格权/名誉=侮辱行为」此简单连结之 认定方式,以避免适用上之违宪,并落实刑法之谦抑性。 具体言之,法院应先诠释行为人所为言论之意涵(下称前阶段),於确认为侮辱意涵,再 进而就言论自由及限制言论自由所欲保护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称後阶段)。为前阶段判 断时,不得断章取义,需就事件脉络、双方关系、语气、语境、语调、连结之前後文句及 发表言论之场所等整体状况为综合观察,并应注意该言论有无多义性解释之可能。例如「 干」字一词,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为与亲近友人问候之发语词(如:「干,最近 死到哪里去了。」),或者宣泄情绪之词(如:「干,真衰!」);於後阶段衡量时,则 需将个案有关之一切事实均纳入考量。比如系争言论系出於挑衅、攻击或防卫;是自愿加 入争论或无辜被硬拉卷入;是基於经证实为错误之事实或正确事实所做评论等,均会影响 个案之判断。一般而言,无端谩骂、不具任何实质内容之批评,纯粹在对人格为污蔑,人 格权之保护应具优先性;涉及公共事务之评论,且非以污蔑人格为唯一目的,原则上言论 自由优於名誉所保护之法益(例如记者在报导法院判决之公务员贪污犯行时,直言「厚颜 无耻」);而在无涉公益或公众事务之私人争端,如系被害人主动挑起,或自愿参与论争 ,基於遭污蔑、诋毁时,予以语言回击,尚属符合人性之自然反应,况「相骂无好话」, 且生活中负面语意之词类五花八门,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负面用词,即构成公 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应负有较大幅度之包容。至容忍之界限,则依社会通念及 国人之法律感情为断。易言之,应视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场见闻双方争执之前因後果 与所有客观情状,於综合该言论之粗鄙低俗程度、侵害名誉之内容、对被害人名誉在质及 量上之影响、该言论所欲实现之目的暨维护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会认已达足以贬损被 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严,而属不可容忍之程度,以决定言论自由之保障应否退缩於人格名 誉权保障之後。 --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还,来时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                           ——【现代】李叔同《送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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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oardCourt/M.1780112807.A.AA1.html 调整一些言词、引例内容 ※ 编辑: laptic (180.74.219.77 马来西亚), 06/01/2026 08: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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