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BoardCourt
標題[申訴] 聲請重審 D0046 修正判決案
時間Sun Jul 21 18:59:40 2024
請選擇申訴類別:
1. 群組組規制定權
群組長擁有決定整個群組之群組規範,包含連署標準、申訴流程及其他特殊需要
之群組規範,但是不得與本國法律與全站站規牴觸,牴觸者無效。
2. 看板與小組緊急處理權
群組長擁有該群組內看板與小組之緊急處理權,包含冷靜、水桶、隱板等類似處
份。
3. 小組長任免權
群組長有任命該群組小組長之權力,而該小組長必須為該小組內的板主,並且
有針對不適任之小組長免職之權力,然須經過一定之免職程序進行免職。
4. 小組變動權
群組長可以針對該群組分類之需要進行分組,擁有分組變動之權力。
5. 看板與小組監控權
群組長有權對違法之看板與小組進行警告與處理權。
6. 廢板與廢組權 註:試閱看板廢除不在此列
群組長有權對績效不彰之看板或小組進行廢板或廢組之權力,然需經過一定之
廢板或廢組程序。
申訴人:laptic
申訴之群組長:FrostMaiden (原任板務站長)
申訴事由:
表列所有適用項目不全然適用,故報請站務總監或未來接任之板務站長以特殊件受理,抱
歉。
聲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一、原 D0046 (修正) 案件結論
(註一)中,超出本人於當初申訴
(註二)時提出之聲明
的全部內容應予撤銷,或確認應屬無效。
二、因而衍生之部分看板永久禁言判決
(註三)應予撤銷,發回各原組務依原應適用之板
規(非此上位法)處理。
說明:
一、關於此件申訴的重要性:
本人原本僅就板務層級未裁判他人發言違規一事,一路依申訴原則
(註四)上訴來本
板,本來依確定判決
(註五),僅有就板務部分所判斷。然而,後續前板務站長依私
信發佈修正判決
(註一),導致本人在本站的權利受有諸多限制,且因而無法再繼續
尋求上訴救濟,這不是一般正常使用者所應承受的,且與現行法律有所扞格,有重新
調查的必要。理由如下所述。
二、按「申訴制度變更」一文
(註四),申訴流程原則上為「板主 > 小組長 > 群組長 >
板務站長」,但按原任板務站長在判決時的說辭,表示其係因「收到眾多板主、使用
者來信表示備受困擾」等語,才下達相關判決。
然而,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
明之事項為判決」。此項規定於行政訴訟中亦準用之(參考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九年度
年上字第二四四號判決、一一零年度上字第六五七號判決),顯示「訴外裁判」應為
法治國所不容許的。
依原判決所指,難道這表示可以直接跳級到板務站長,直接就本人未曾請求之事,下
達違法判決(尤其是「違反任何板規即直接處以永久禁言處分」這種嚴重違反《中華
民國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精神的文字)?且F前板務站長據以引用的信件之寄
信人後來亦因失職而受警告二次處分,處於被免職的邊緣
(註五),唯因其所屬看板
招募新板主不力,而暫時保留原職務至代管計畫完成擬定為止,因此足認該段文字明
顯違背現行法律實例,屬突襲性裁判之一種,不符常理、嚴重不當。
(以個人認知而言,板務站長層級應為法律審,不應再就事實部分重行認定)
三、另依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文,略以:
「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
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
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為
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並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
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以上解釋文,應有在本站申訴制度適用的空間。依前部分所述,本人於未經合法審判
的前提下,即受原任板務站長的不當擴張判決,且使本人受不公平之輿論所檢視。由
此可見,所提之 D0046 (修正) 一案有須重新審視之迫切性,故請重為適法之處理。
附帶一提,本人後續因此判決,而受到部分看板「永久禁言」之不當結果
(註三),
所以併予列入此案的審查範疇。
四、至「國家體育場」群組的黑名單處分部分,亦係因該違法判決所產生,故請板務站長
一併重新審查。
據此,爰認有提起非常上訴的必要,因此陳述如上以供審視。
註一:#1cIFkURM (BoardCourt)
註二:#1bwTBs5i (BoardCourt)
註三:#1e2vL8pc (About_Life)
#1eM3WnvN (C_WorkBoard)
註四:#1CLXxDNX (SYSOP)
註五:#1bwrtcDd (BoardCourt)
註六:#1g47XDoJ (SP2_Base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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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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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mark0204 : 我也可以懷疑你有"勾結嫌疑" 140.112.66.150 07/21 21:43
3F:→ mark0204 : 任何水桶不就都是違反言論自由嗎? 140.112.66.150 07/21 21:44
4F:→ mark0204 : 你透過本案亦可能掩蓋違法行為啊 140.112.66.150 07/21 21:47
5F:→ mark0204 : 隔空水桶有沒有違反言論自由精神? 140.112.66.150 07/21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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