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vemaria (緣芬)
看板BoardCourt
標題[申訴] GeminiMan組長罔顧站方隱私權政策
時間Sun Sep 1 09:56:29 2013
請選擇申訴類別:
5. 看板與小組監控權
群組長有權對違法之看板與小組進行警告與處理權。
申訴人:musoutensei (代理人:avemaria)
申訴之群組長:GeminiMan
申訴事由: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
或
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第十條
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
授權提出
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
申訴程序為之
※ 引述《musoutensei (無想轉生)》之銘言:
GeminiMan身為小組長兼群組長之站方重要幹部,難道不該更重視保障會員之隱私?
※ 引述《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之銘言:
: 犯罪前科並未登載於個別使用者的註冊資料,故應無違反站方
: 「禁止洩漏個資」的公告。
站規都明訂禁止洩漏「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怎會只限於註冊資料呢?
例如註冊資料沒有也不可能要求帳號申請人登載病歷,
難道任何人就能因此大方大力在PTT散布任何帳號不知真偽之病史?
何況我主要主張的是「不實」負面個資,不真實存在的東西又有何登載與否的問題呢?
這可是比洩漏真實個資更嚴重的人身攻擊,又怎麼可能會沒有牽涉任何違規呢?
: 使用者 XXXXGAY 的推文,並無其他資料可對照、組合、連結,識別特定之個人,
: 故組務亦認同板主fuxkyou 的判定,無公布個人資料的情事。
我明明在 [證一] 就清楚證明因為我發文說XXXXGAY被告並被劣退,
所以他所推文一個有槍毒前科的人說他被告並被劣退,
足可「對照、組合、連結,識別」特定之本人,
怎會嚴重昧於事實地虛構出「並無其他資料」呢?
: 使用者 coon182 為照貼 XXXXGAY 的推文,應無違反板規之處。
甲張貼黑函,乙重製並照貼,難道沒有違反法律所謂幫助犯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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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5.10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