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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materatha 信箱] 作者: 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 標題: Re: 請問群組長,您可以接受一個胡亂抹黑本人之版主的判決無誤?y 時間: Sun May 26 09:44:19 2013 ※ 引述《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之銘言: : 一、群組認為,該組規就是指事情發生超過一個月就不予受理。 : 事情當下,您不找板主溝通,附證據至組務板提出, : 直至今日,原始證據都已消滅,只憑單方面的片面之詞,要如何判定, : 故不予受理案件。 : 另板務處理說明是板主的責任,非組務,不予受理的案件,自然不會有裁定。 版主處理版務適當與否的說明,是組務的責任。 請不要牽拖到被申訴的版主身上, 他本身也沒資格已被申訴的身份去『判決』自己正確與否。 另外Leepofeng可以用你所謂原始證據都已消滅的長久文章作為情節重大的藉口, 你不叫他舉證說明何以用這些東西來加重本人的處分, 反倒另外接受他拿與該判決完全無關的其他說詞來判定本人情節重大, 甚至以本人公然恐嚇、開分身等毫無證據的說詞狡辯, 而你竟對這種態度毫無表示,反判決Leepofeng的原判決無錯, 請問這又是什麼審核標準? : 二、您跟 MrE 之間是私人紛爭,您們私底下的協議溝通,群組不需要去了解。 : 但帶到看板上,板主和組長就必須去處理。 所謂的處理是不想明白事實經過的處理方式嗎? 請讓我提醒一下,Leepofeng原本的處罰藉口,完全沒提到這次MrE涉嫌偽造文書的事, 都是一些半年前甚至一年前的『超陳年往事』, 你如果要用這個跟原判決完全無關的事情來『佐證』 Leepofeng所謂本人情節重大,未免太超過。 另外,挑釁的定義是故意惹起爭端,我對MrE的涉嫌說明是事實, 難道因為我說明的事實有可能無意間引起爭端,就要擴大解釋成我挑釁嗎?! Leepofeng不公開全部前後推文,已有斷章取義之嫌, 扭曲挑釁的本意,將說明事實替自身辯護的我當作惡性重大的犯人, 屢屢放縱先故意惹事的MrE,這有什麼資格繼續作為一版的管理者?! 另外請問你對挑釁的定義又是什麼? 先說清楚,我不想跟你用錯誤的挑釁定義繼續雞同鴨講。 : 三、群組依組務板的板規判罰,都是依站規所賦予的權限和職責執行, : 若您不服判決,仍可上訴。但以此作為加重毀謗罪威脅組務,組務 : 自認為並無作此事。 : 批踢踢也算是個網站,應遵守網站規範,才來爭論是否有違法事實。 Leepofeng無憑無據誣指本人公開恐嚇他人, 請問又是遵守了ptt的什麼網站規範? 我警告Leepofeng有違法事實,還好意給他一個星期出來避免上法院, 請問又是違反了ptt什麼網站規範可以被你公開宣稱我威脅別人, 並以此為理由限制我正當的發言權?! 請你詳述,不然你一樣是無憑無據的在公開版面上宣稱本人威脅他人。 : ※ 引述《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之銘言: : : 不好意思, : : 組規我剛剛看了,是『版主判決』超過一個月的案件才不受理。 : : 不是事情發生超過一個月就不受理。 : : Leepofeng對於MrE的惡意挑釁從來都沒判決, : : 對ac0963369126的公然散播不實言論也一樣根本不判決, : : 怎麼能說這些案件已經超過組規的處理時間? : : 法律對於超出追訴期的罪行起碼也要說明當事人有無涉嫌, : : 您若打定主意要以時效超過的理由不處罰,好, : : 起碼請您公開說明Leepofeng的這些行為是對還是錯, : : 以昭公信,別光說一句時效超過所以就不管了。 : : 若有錯,再談是因為時效超過所以這次不予處罰, : : 下不為例,免得讓他有『我大可擺爛鬼扯,反正也沒人會管』的錯覺。 : : MrE涉嫌偽造文書,然後我宣稱他涉嫌, : : 這是事實,何來傷害? : : 刑法310條加重誹謗罪對於能舉證為事實者有不罰的但書, : : 我如何不可以說出事實? : : 我的舉證責任我毫無逃避,而且我列舉的證據已經足以明顯證明該人就是犯這罪, : : 你不想看我尊重你, : : 但是在刑法上我的宣稱完全不違反所謂309條公然侮辱或是310條加重誹謗。 : : 所以也請您不要『妄自認定』我的行為有錯。 : : 是否需要在下給您對妨礙名譽的相關法條上個課, : : 讓您理解什麼才算『傷害他人名譽』? : : 講個題外話,您知不知道為什麼MrE只敢在這邊胡言亂語卻不敢真的付諸行動去告我? : : 因為那是他自己2/22晚上九點打電話對我坦承過,鐵一般的事實, : : 他若敢告,非告訴乃論的誣告罪就等著他。 : : 請問,為什麼要求做錯事情的人道歉是不合理? : : 我只要他一個道歉,結果Leepofeng反倒扔出一堆講難聽點『狗屁不通』的爛藉口來狡辯, : : 還全部都沒有實證,這算什麼? : : 我循中華民國刑法賦予我的權利,以合法的方式警告Leepofeng : : 『毫無證據的前提下,公然宣稱別人公然恐嚇他人』此舉觸犯加重誹謗,並要求他道歉, : : 我是在給他一個避免真的得對簿公堂的台階下, : : 你若反認為我在威脅他,並且還公開處罰我的話, : :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 : 你是在鼓勵他的犯罪舉動並反過來迫害我的正當行為嗎? : : 你是在鼓勵他犯錯不道歉也沒關係的意思嗎? : : 你若在公開版面上以這種方式宣稱本人是公然威脅他人並加以定罪, : : 我講白一點,那跟Leepofeng的作為是沒什麼分別的, : : 一樣是加重誹謗。 : : 我建議你去找律師釐清這相關的法律責任,ptt也有法律版,建議你去一趟。 -- 人們常以為自己在追求真理,但是他們並不知道, 他們其實要的並不是一個「真正的真理」, 而是一個他們自己「認定的真理」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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