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
标题Fw: (GeminiMan) Re: 请问群组长,您可以接受一个胡乱抹黑本人之版
时间Sun May 26 22:09:1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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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
标题: Re: 请问群组长,您可以接受一个胡乱抹黑本人之版主的判决无误?y
时间: Sun May 26 09:44:19 2013
※ 引述《GeminiMan (GM 名侦探抠男)》之铭言:
: 一、群组认为,该组规就是指事情发生超过一个月就不予受理。
: 事情当下,您不找板主沟通,附证据至组务板提出,
: 直至今日,原始证据都已消灭,只凭单方面的片面之词,要如何判定,
: 故不予受理案件。
: 另板务处理说明是板主的责任,非组务,不予受理的案件,自然不会有裁定。
版主处理版务适当与否的说明,是组务的责任。
请不要牵拖到被申诉的版主身上,
他本身也没资格已被申诉的身份去『判决』自己正确与否。
另外Leepofeng可以用你所谓原始证据都已消灭的长久文章作为情节重大的藉口,
你不叫他举证说明何以用这些东西来加重本人的处分,
反倒另外接受他拿与该判决完全无关的其他说词来判定本人情节重大,
甚至以本人公然恐吓、开分身等毫无证据的说词狡辩,
而你竟对这种态度毫无表示,反判决Leepofeng的原判决无错,
请问这又是什麽审核标准?
: 二、您跟 MrE 之间是私人纷争,您们私底下的协议沟通,群组不需要去了解。
: 但带到看板上,板主和组长就必须去处理。
所谓的处理是不想明白事实经过的处理方式吗?
请让我提醒一下,Leepofeng原本的处罚藉口,完全没提到这次MrE涉嫌伪造文书的事,
都是一些半年前甚至一年前的『超陈年往事』,
你如果要用这个跟原判决完全无关的事情来『佐证』
Leepofeng所谓本人情节重大,未免太超过。
另外,挑衅的定义是故意惹起争端,我对MrE的涉嫌说明是事实,
难道因为我说明的事实有可能无意间引起争端,就要扩大解释成我挑衅吗?!
Leepofeng不公开全部前後推文,已有断章取义之嫌,
扭曲挑衅的本意,将说明事实替自身辩护的我当作恶性重大的犯人,
屡屡放纵先故意惹事的MrE,这有什麽资格继续作为一版的管理者?!
另外请问你对挑衅的定义又是什麽?
先说清楚,我不想跟你用错误的挑衅定义继续鸡同鸭讲。
: 三、群组依组务板的板规判罚,都是依站规所赋予的权限和职责执行,
: 若您不服判决,仍可上诉。但以此作为加重毁谤罪威胁组务,组务
: 自认为并无作此事。
: 批踢踢也算是个网站,应遵守网站规范,才来争论是否有违法事实。
Leepofeng无凭无据诬指本人公开恐吓他人,
请问又是遵守了ptt的什麽网站规范?
我警告Leepofeng有违法事实,还好意给他一个星期出来避免上法院,
请问又是违反了ptt什麽网站规范可以被你公开宣称我威胁别人,
并以此为理由限制我正当的发言权?!
请你详述,不然你一样是无凭无据的在公开版面上宣称本人威胁他人。
: ※ 引述《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之铭言:
: : 不好意思,
: : 组规我刚刚看了,是『版主判决』超过一个月的案件才不受理。
: : 不是事情发生超过一个月就不受理。
: : Leepofeng对於MrE的恶意挑衅从来都没判决,
: : 对ac0963369126的公然散播不实言论也一样根本不判决,
: : 怎麽能说这些案件已经超过组规的处理时间?
: : 法律对於超出追诉期的罪行起码也要说明当事人有无涉嫌,
: : 您若打定主意要以时效超过的理由不处罚,好,
: : 起码请您公开说明Leepofeng的这些行为是对还是错,
: : 以昭公信,别光说一句时效超过所以就不管了。
: : 若有错,再谈是因为时效超过所以这次不予处罚,
: : 下不为例,免得让他有『我大可摆烂鬼扯,反正也没人会管』的错觉。
: : MrE涉嫌伪造文书,然後我宣称他涉嫌,
: : 这是事实,何来伤害?
: : 刑法310条加重诽谤罪对於能举证为事实者有不罚的但书,
: : 我如何不可以说出事实?
: : 我的举证责任我毫无逃避,而且我列举的证据已经足以明显证明该人就是犯这罪,
: : 你不想看我尊重你,
: : 但是在刑法上我的宣称完全不违反所谓309条公然侮辱或是310条加重诽谤。
: : 所以也请您不要『妄自认定』我的行为有错。
: : 是否需要在下给您对妨碍名誉的相关法条上个课,
: : 让您理解什麽才算『伤害他人名誉』?
: : 讲个题外话,您知不知道为什麽MrE只敢在这边胡言乱语却不敢真的付诸行动去告我?
: : 因为那是他自己2/22晚上九点打电话对我坦承过,铁一般的事实,
: : 他若敢告,非告诉乃论的诬告罪就等着他。
: : 请问,为什麽要求做错事情的人道歉是不合理?
: : 我只要他一个道歉,结果Leepofeng反倒扔出一堆讲难听点『狗屁不通』的烂藉口来狡辩,
: : 还全部都没有实证,这算什麽?
: : 我循中华民国刑法赋予我的权利,以合法的方式警告Leepofeng
: : 『毫无证据的前提下,公然宣称别人公然恐吓他人』此举触犯加重诽谤,并要求他道歉,
: : 我是在给他一个避免真的得对簿公堂的台阶下,
: : 你若反认为我在威胁他,并且还公开处罚我的话,
: : 请问这是什麽意思?
: : 你是在鼓励他的犯罪举动并反过来迫害我的正当行为吗?
: : 你是在鼓励他犯错不道歉也没关系的意思吗?
: : 你若在公开版面上以这种方式宣称本人是公然威胁他人并加以定罪,
: : 我讲白一点,那跟Leepofeng的作为是没什麽分别的,
: : 一样是加重诽谤。
: : 我建议你去找律师厘清这相关的法律责任,ptt也有法律版,建议你去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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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以为自己在追求真理,但是他们并不知道,
他们其实要的并不是一个「真正的真理」,
而是一个他们自己「认定的真理」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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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amateratha (1.160.152.195), 时间: 05/26/2013 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