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
標題Fw: (GeminiMan) Re: 請問群組長,您可以接受一個胡亂抹黑本人之版
時間Sun May 26 22:08:52 2013
※ [本文轉錄自 amateratha 信箱]
作者: 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
標題: Re: 請問群組長,您可以接受一個胡亂抹黑本人之版主的判決無誤?
時間: Sun May 26 03:07:25 2013
※ 引述《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之銘言:
: 一、您與使用者 Mr.E 之間,關於南山話術天地,確認是他所架設,
: 架設的目的是否是故意傷害您的名譽,群組並不想了解,也不需要去了解,
: 因為該紛爭是出自於批踢踢外的網站,並不是由站內的板務、組務及站務人員
: 去判定是否已構成違法行為。
: 另外,依照組規,該案已超過一個月,依小組的組規,組務均可不予以受理。
不好意思,
組規我剛剛看了,是『版主判決』超過一個月的案件才不受理。
不是事情發生超過一個月就不受理。
Leepofeng對於MrE的惡意挑釁從來都沒判決,
對ac0963369126的公然散播不實言論也一樣根本不判決,
怎麼能說這些案件已經超過組規的處理時間?
法律對於超出追訴期的罪行起碼也要說明當事人有無涉嫌,
您若打定主意要以時效超過的理由不處罰,好,
起碼請您公開說明Leepofeng的這些行為是對還是錯,
以昭公信,別光說一句時效超過所以就不管了。
若有錯,再談是因為時效超過所以這次不予處罰,
下不為例,免得讓他有『我大可擺爛鬼扯,反正也沒人會管』的錯覺。
: 二、「涉嫌」不代表判決就已確定。
: 在判決未確定前,群組認為直接指稱他人「偽造文書」,亦是傷害他人名譽
: 的行為。
MrE涉嫌偽造文書,然後我宣稱他涉嫌,
這是事實,何來傷害?
刑法310條加重誹謗罪對於能舉證為事實者有不罰的但書,
我如何不可以說出事實?
我的舉證責任我毫無逃避,而且我列舉的證據已經足以明顯證明該人就是犯這罪,
你不想看我尊重你,
但是在刑法上我的宣稱完全不違反所謂309條公然侮辱或是310條加重誹謗。
所以也請您不要『妄自認定』我的行為有錯。
是否需要在下給您對妨礙名譽的相關法條上個課,
讓您理解什麼才算『傷害他人名譽』?
講個題外話,您知不知道為什麼MrE只敢在這邊胡言亂語卻不敢真的付諸行動去告我?
因為那是他自己2/22晚上九點打電話對我坦承過,鐵一般的事實,
他若敢告,非告訴乃論的誣告罪就等著他。
: 三、板務處分,係基於 #1GM8i6l6 (L_LifePlan) 公告,只要以「提告」「法院」
: 「傳票」等司法途徑用語逼迫板務人員或組務人員,均會水桶處分。
: 板主 Leepofeng 是否有誤判情形,會由上一級的組務判定。
: 若您認為有誤判,就要求板主道歉,組務認為這要求是不合理的。但您認為
: 板主 Leepofeng 於組務板的回文有加重毀謗罪的嫌疑,組務亦尊重您循司法
: 途徑提告的權益。
請問,為什麼要求做錯事情的人道歉是不合理?
我只要他一個道歉,結果Leepofeng反倒扔出一堆講難聽點『狗屁不通』的爛藉口來狡辯,
還全部都沒有實證,這算什麼?
我循中華民國刑法賦予我的權利,以合法的方式警告Leepofeng
『毫無證據的前提下,公然宣稱別人公然恐嚇他人』此舉觸犯加重誹謗,並要求他道歉,
我是在給他一個避免真的得對簿公堂的台階下,
你若反認為我在威脅他,並且還公開處罰我的話,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你是在鼓勵他的犯罪舉動並反過來迫害我的正當行為嗎?
你是在鼓勵他犯錯不道歉也沒關係的意思嗎?
你若在公開版面上以這種方式宣稱本人是公然威脅他人並加以定罪,
我講白一點,那跟Leepofeng的作為是沒什麼分別的,
一樣是加重誹謗。
我建議你去找律師釐清這相關的法律責任,ptt也有法律版,建議你去一趟。
: 四、若您認為 L_LifePlan 組務板的板務處分不合理,亦可檢附板務信件記錄,
: 至 BoardCourt 板提出,由板務站長審理是否有處分失當的行為。
: ※ 引述《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之銘言:
: : 您在文章內提到本人挑釁,
: : 我無法苟同,
: : MrE本人惡意冒充本人在網路上招搖撞騙的行為是標準的涉嫌偽造文書,
: : 這在法院已經有類似判例: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智訴字第15號
: : 這個案例的被告,如同MrE一樣,在網路上冒充被害人的ID,
: : 惡意架設足以讓一般人混淆的冒牌網站,惡意抹黑中傷被害人的名譽,
: : 本人於申訴版上已經針對MrE那些虛偽的狡辯做出反駁,
: : 也提供了相關事件的證據連結,
: : MrE涉嫌偽造文書是『事實』,
: : 我不能接受說明事實反倒要被視為挑釁。
: : 另外我要求Leepofeng公開對他莫名其妙抹黑本人公然恐嚇他人一事道歉,
: : 請問從什麼角度可以視為我威脅他?
: : 群組長您有確實看完Leepofeng那個所謂的舉證連結的內容嗎?
: : 本人確實已經請教過律師,該連結內文章完全不涉及恐嚇,
: : Leepofeng為了撇清自己的責任竟惡意宣稱許多本人根本沒犯的罪刑,
: : 難道我不可以要求他道歉?
: : 如果您需要我寄我對Leepofeng提告加重誹謗的告訴狀電子檔做為證據,
: : 本人很樂意提供。
: : 我難以接受Leepofeng那些荒謬至極的判決基準,
: : 也無法接受這個判決,更不能接受一個『要求道歉』可以被當作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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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最大的敵人,並不是所謂引誘人墮落的惡魔....
而是無知。
那種除了相信什麼也不肯懂的無知,反而被賦予〔神聖〕與〔神秘〕的外表....
真是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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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amateratha (1.160.152.195), 時間: 05/26/2013 22: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