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
标题Fw: (GeminiMan) Re: 请问群组长,您可以接受一个胡乱抹黑本人之版
时间Sun May 26 22:08:52 2013
※ [本文转录自 amateratha 信箱]
作者: 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
标题: Re: 请问群组长,您可以接受一个胡乱抹黑本人之版主的判决无误?
时间: Sun May 26 03:07:25 2013
※ 引述《GeminiMan (GM 名侦探抠男)》之铭言:
: 一、您与使用者 Mr.E 之间,关於南山话术天地,确认是他所架设,
: 架设的目的是否是故意伤害您的名誉,群组并不想了解,也不需要去了解,
: 因为该纷争是出自於批踢踢外的网站,并不是由站内的板务、组务及站务人员
: 去判定是否已构成违法行为。
: 另外,依照组规,该案已超过一个月,依小组的组规,组务均可不予以受理。
不好意思,
组规我刚刚看了,是『版主判决』超过一个月的案件才不受理。
不是事情发生超过一个月就不受理。
Leepofeng对於MrE的恶意挑衅从来都没判决,
对ac0963369126的公然散播不实言论也一样根本不判决,
怎麽能说这些案件已经超过组规的处理时间?
法律对於超出追诉期的罪行起码也要说明当事人有无涉嫌,
您若打定主意要以时效超过的理由不处罚,好,
起码请您公开说明Leepofeng的这些行为是对还是错,
以昭公信,别光说一句时效超过所以就不管了。
若有错,再谈是因为时效超过所以这次不予处罚,
下不为例,免得让他有『我大可摆烂鬼扯,反正也没人会管』的错觉。
: 二、「涉嫌」不代表判决就已确定。
: 在判决未确定前,群组认为直接指称他人「伪造文书」,亦是伤害他人名誉
: 的行为。
MrE涉嫌伪造文书,然後我宣称他涉嫌,
这是事实,何来伤害?
刑法310条加重诽谤罪对於能举证为事实者有不罚的但书,
我如何不可以说出事实?
我的举证责任我毫无逃避,而且我列举的证据已经足以明显证明该人就是犯这罪,
你不想看我尊重你,
但是在刑法上我的宣称完全不违反所谓309条公然侮辱或是310条加重诽谤。
所以也请您不要『妄自认定』我的行为有错。
是否需要在下给您对妨碍名誉的相关法条上个课,
让您理解什麽才算『伤害他人名誉』?
讲个题外话,您知不知道为什麽MrE只敢在这边胡言乱语却不敢真的付诸行动去告我?
因为那是他自己2/22晚上九点打电话对我坦承过,铁一般的事实,
他若敢告,非告诉乃论的诬告罪就等着他。
: 三、板务处分,系基於 #1GM8i6l6 (L_LifePlan) 公告,只要以「提告」「法院」
: 「传票」等司法途径用语逼迫板务人员或组务人员,均会水桶处分。
: 板主 Leepofeng 是否有误判情形,会由上一级的组务判定。
: 若您认为有误判,就要求板主道歉,组务认为这要求是不合理的。但您认为
: 板主 Leepofeng 於组务板的回文有加重毁谤罪的嫌疑,组务亦尊重您循司法
: 途径提告的权益。
请问,为什麽要求做错事情的人道歉是不合理?
我只要他一个道歉,结果Leepofeng反倒扔出一堆讲难听点『狗屁不通』的烂藉口来狡辩,
还全部都没有实证,这算什麽?
我循中华民国刑法赋予我的权利,以合法的方式警告Leepofeng
『毫无证据的前提下,公然宣称别人公然恐吓他人』此举触犯加重诽谤,并要求他道歉,
我是在给他一个避免真的得对簿公堂的台阶下,
你若反认为我在威胁他,并且还公开处罚我的话,
请问这是什麽意思?
你是在鼓励他的犯罪举动并反过来迫害我的正当行为吗?
你是在鼓励他犯错不道歉也没关系的意思吗?
你若在公开版面上以这种方式宣称本人是公然威胁他人并加以定罪,
我讲白一点,那跟Leepofeng的作为是没什麽分别的,
一样是加重诽谤。
我建议你去找律师厘清这相关的法律责任,ptt也有法律版,建议你去一趟。
: 四、若您认为 L_LifePlan 组务板的板务处分不合理,亦可检附板务信件记录,
: 至 BoardCourt 板提出,由板务站长审理是否有处分失当的行为。
: ※ 引述《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之铭言:
: : 您在文章内提到本人挑衅,
: : 我无法苟同,
: : MrE本人恶意冒充本人在网路上招摇撞骗的行为是标准的涉嫌伪造文书,
: : 这在法院已经有类似判例:
: :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0年度审智诉字第15号
: : 这个案例的被告,如同MrE一样,在网路上冒充被害人的ID,
: : 恶意架设足以让一般人混淆的冒牌网站,恶意抹黑中伤被害人的名誉,
: : 本人於申诉版上已经针对MrE那些虚伪的狡辩做出反驳,
: : 也提供了相关事件的证据连结,
: : MrE涉嫌伪造文书是『事实』,
: : 我不能接受说明事实反倒要被视为挑衅。
: : 另外我要求Leepofeng公开对他莫名其妙抹黑本人公然恐吓他人一事道歉,
: : 请问从什麽角度可以视为我威胁他?
: : 群组长您有确实看完Leepofeng那个所谓的举证连结的内容吗?
: : 本人确实已经请教过律师,该连结内文章完全不涉及恐吓,
: : Leepofeng为了撇清自己的责任竟恶意宣称许多本人根本没犯的罪刑,
: : 难道我不可以要求他道歉?
: : 如果您需要我寄我对Leepofeng提告加重诽谤的告诉状电子档做为证据,
: : 本人很乐意提供。
: : 我难以接受Leepofeng那些荒谬至极的判决基准,
: : 也无法接受这个判决,更不能接受一个『要求道歉』可以被当作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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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最大的敌人,并不是所谓引诱人堕落的恶魔....
而是无知。
那种除了相信什麽也不肯懂的无知,反而被赋予〔神圣〕与〔神秘〕的外表....
真是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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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0.15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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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amateratha (1.160.152.195), 时间: 05/26/2013 22: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