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
標題Fw: 請問群組長,您可以接受一個胡亂抹黑本人之版主的判決無誤?
時間Sun May 26 22:08:40 2013
※ [本文轉錄自 amateratha 信箱]
作者: 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
標題: Re: 請問群組長,您可以接受一個胡亂抹黑本人之版主的判決無誤?
時間: Sun May 26 01:04:04 2013
一、您與使用者 Mr.E 之間,關於南山話術天地,確認是他所架設,
架設的目的是否是故意傷害您的名譽,群組並不想了解,也不需要去了解,
因為該紛爭是出自於批踢踢外的網站,並不是由站內的板務、組務及站務人員
去判定是否已構成違法行為。
另外,依照組規,該案已超過一個月,依小組的組規,組務均可不予以受理。
二、「涉嫌」不代表判決就已確定。
在判決未確定前,群組認為直接指稱他人「偽造文書」,亦是傷害他人名譽
的行為。
三、板務處分,係基於
#1GM8i6l6 (L_LifePlan) 公告,只要以「提告」「法院」
「傳票」等司法途徑用語逼迫板務人員或組務人員,均會水桶處分。
板主 Leepofeng 是否有誤判情形,會由上一級的組務判定。
若您認為有誤判,就要求板主道歉,組務認為這要求是不合理的。但您認為
板主 Leepofeng 於組務板的回文有加重毀謗罪的嫌疑,組務亦尊重您循司法
途徑提告的權益。
四、若您認為 L_LifePlan 組務板的板務處分不合理,亦可檢附板務信件記錄,
至 BoardCourt 板提出,由板務站長審理是否有處分失當的行為。
※ 引述《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之銘言:
: 您在文章內提到本人挑釁,
: 我無法苟同,
: MrE本人惡意冒充本人在網路上招搖撞騙的行為是標準的涉嫌偽造文書,
: 這在法院已經有類似判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智訴字第15號
: 這個案例的被告,如同MrE一樣,在網路上冒充被害人的ID,
: 惡意架設足以讓一般人混淆的冒牌網站,惡意抹黑中傷被害人的名譽,
: 本人於申訴版上已經針對MrE那些虛偽的狡辯做出反駁,
: 也提供了相關事件的證據連結,
: MrE涉嫌偽造文書是『事實』,
: 我不能接受說明事實反倒要被視為挑釁。
: 另外我要求Leepofeng公開對他莫名其妙抹黑本人公然恐嚇他人一事道歉,
: 請問從什麼角度可以視為我威脅他?
: 群組長您有確實看完Leepofeng那個所謂的舉證連結的內容嗎?
: 本人確實已經請教過律師,該連結內文章完全不涉及恐嚇,
: Leepofeng為了撇清自己的責任竟惡意宣稱許多本人根本沒犯的罪刑,
: 難道我不可以要求他道歉?
: 如果您需要我寄我對Leepofeng提告加重誹謗的告訴狀電子檔做為證據,
: 本人很樂意提供。
: 我難以接受Leepofeng那些荒謬至極的判決基準,
: 也無法接受這個判決,更不能接受一個『要求道歉』可以被當作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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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amateratha (1.160.152.195), 時間: 05/26/2013 22: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