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55555 (大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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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申訴] GeminiMan拒絕修改違反站規之群組規章
時間Sat Mar 9 14:55:05 2013
※ [本文轉錄自 About_Life 看板 #1HEiJN8y ]
作者: P55555 (大仁) 看板: About_Life
標題: [申訴] GeminiMan拒絕修改違反站規之群組規章
時間: Sat Mar 9 13:12:52 2013
一、事由
組規制定權
二、當事人
申訴人:P55555
申訴之小組長:GeminiMan
申訴事由:GeminiMan群組長拒絕修改疑似牴觸站規之群組規章
三、申訴主文內容
依據[公告] 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第二條第七項規定,
群組長具有任免小組長權力,以此為前提。
(7)小組長任免權:
群組長有任命該群組小組長之權力,而該小組長必須為該小組內的板主,並且
有針對不適任之小組長免職之權力,然須經過一定之免職程序進行免職。
1.本人認為
#1H47rEIw (About_Life)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3 修訂版
第四條(新增/刪除小組長)第三款規定,嚴重侵害群組長任免小組長之權力
該條文規定「實習期滿後,由群組內小組長進行不記名投票,
獲得半數以上小組長認可即通過實習」。
站規賦予群組長任免小組長之權力,群組長應本由自己的判斷或一切事證,
評估申請者適任小組長與否,視最終評估結果,決定申請者是否取得正式小組長之資格
唯,
#1H47rEIw (About_Life) 第四條(新增/刪除小組長)第三款規定
申請擔任小組長之申請者,必須經過
「群組內小組長行不記名投票,半數通過後,始取得正式小組長資格」
緣此,本人認為該條款已經嚴重侵害群組長任命小組長的權力和義務,
利用該條款,群組長將任免小組長之權力,在站規並無明確條文授權下,
修訂
#1H47rEIw (About_Life) 第四條(新增/刪除小組長)第三款規定,
違法授權于組內小組長行使群組長任免小組長之權,
群組長亦利用第四條第三款未經站規授權下之違法條款,
規避身為群組長應盡之義務和責任,並視「小組長之不記名投票」結果,
為最後任命小組長之依據,實屬不當、違法。
利用該違法無站規授權之條款,
群組長之任命小組長權力,形同「橡皮圖章」,
毫無介入實質審查,究竟申請者是否適任小組長。
2.
(1)
依照法理依法行政原則之法律優位原則,
#1H47rEIw (About_Life) 第四條(新增/刪除小組長)第三款,
嚴重牴觸[公告] 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第二條第七款之小組長任命權,
小組長之任命,依照該權力規章而言,應由群組長直接任命之,
#1H47rEIw (About_Life) 第四條(新增/刪除小組長)第三款,
嚴重取代群組長之任命小組長之權,係屬牴觸站規之規章,應屬無效。
(2)
又依法理依法行政原則之法律保留原則,
在沒有法律授權下,群組長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
揆視[公告] 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第二條第七款之小組長任命權,
並無授權群組長可以修定群組規章,將站規賦于之小組長任免權,
實質地轉移給群組內小組長行使,
#1H47rEIw (About_Life) 第四條(新增/刪除小組長)第三款,
無站規授權下,為違法牴觸站規之規章,係屬無效。
(3)
本人申請群組長應立刻修改該牴觸站規之規章,
如群組長認為並無牴觸站規之虞,應主動申請站方審查和判決。
(4)
本案爭執之重點,
為
#1H47rEIw (About_Life) 第四條(新增/刪除小組長)第三款是否牴觸站規,
依據 ◇ Ptt板務申訴制度 longbow2 [06/12/12]規定,
對下列群組長行使的權力,有異議者可向板務站長申訴
此案為本人對於群組組規制定權有異議,
依照該申訴制度,群組長應許本人向板務站長申訴。
四、其他證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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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HEC5G_8 (About_Life) [ptt.cc] [建議] 修改新增小組長規定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About_Life/M.1362674000.A.FC8.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58 Ptt幣 │
└─────────────────────────────────────┘
● 5374 s 1 3/08 P55555 □ [建議] 修改新增小組長規定
┌─────────────────────────────────────┐
│ 文章代碼(AID):
#1HECXEJx (About_Life) [ptt.cc] Re: [建議] 修改新增小組長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About_Life/M.1362675790.A.4FB.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90 Ptt幣 │
└─────────────────────────────────────┘
● 5375 s 3 3/08 P55555 R: [建議] 修改新增小組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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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160.195
※ 編輯: P55555 來自: 61.227.160.195 (03/09 13:20)
1F:→ P55555:我發現這個案好像不用群組長同意也可以直接申訴站方齁 03/09 13:23
2F:→ bbbing:"申訴之小組長"? 03/09 14:0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P55555 (61.227.160.195), 時間: 03/09/2013 14:5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