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vamk (自摸十萬)
看板BoardCourt
標題Fw: [申訴] historia版板主無理由水桶(八,即Z群組長受理之M文)
時間Sat Dec 8 09:10:18 2012
※ [本文轉錄自 AboutBoards 看板 #1EifABsK ]
作者: vavamk (自摸十萬) 看板: AboutBoards
標題: Re: [申訴] historia版板主無理由水桶
時間: Thu Nov 3 21:09:25 2011
※ 引述《vavamk (自摸十萬)》之銘言:
: 標題: [申訴] historia版板主無理由水桶
: 時間: Fri Jun 11 09:26:14 2010
:
:
: 一、申訴人:vavamk
:
:
:
: 二、申訴對象:歷史版版主群
:
:
:
: 三、主張:
:
: (一)解除禁言處分
: (二)凡S文、刪文、禁言處分等侵害權利之處分者,均需付明確理由與條文
: (三)處分失職者(本人不知此處處分等同司法懲戒或行政懲處,故以處分代之)
: (四)針對無理由侵害本人網路人格權、限制本人言論自由部份,版主群公開致歉。
:
:
: 四、申訴原由
:
: (一)本人於historia版在Mon Jun 7 09:58:04 2010時,發表一篇文章(z-2-8-126)
: ,旋遭MRZ板主無理由刪除。
: (二)本人認該文章符合該版版旨,故依歷史研究院組務板 MRZ小組長 2010.0417之公
: 告程序(第429篇)提出申訴(z-2-8-127),旋遭MRZ版主無理由刪除,並遭水桶處分。
: (三)本人認該申訴符合程序、符合第七條所謂之”本板板務管理”相關,且無理由遭水
: 桶係以侵害本人網路人格權,故提出申訴。
:
:
: 五、申訴依據
:
: (一)歷史研究院組務板 MRZ小組長 2010.0417之公告程序(第429篇)
: 以下爲保障當事人肖像權,故不予列出當事人姓名,並僅節錄相關程序,合先敘明。
:
: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Service
: 標題 [公告]申訴未依照程序,水桶
: 時間 Sat Apr 17 22:21:45 2010
: ───────────────────────────────────────
: 按照程序,對於版主的版規有意見,應先私下寄信請教,而不是直接張貼到版上.
: 若版主不理會來信,就應在版上提出.
: 若在版上未獲回應,才需要來此提出申訴.
: 若此尚未給任何反應,才需要向群組提出申訴.
:
: (二)版主來信
: 1.
: 本人於下列時間接獲歷史版版主MilchFlasche來函,告知本人已遭禁言處分。
: 作者 MilchFlasche (實踐才能發光)
: 標題 Re: 請問貴版版規
: 時間 Wed Jun 9 04:41:20 2010
: ───────────────────────────────────────
: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萬)》之銘言:
: : 版主您好,
: : 請問貴版版規的刪文規範是否只是版主自由心證?
: : 這樣會造成非常嚴重的發文問題,
: : 現在連刪文都不必附理由,更嚴重連屍骨都沒了,
: : 請問是否會造成版主職權凌駕版規以上之虞?
: : 本文沒謾罵、沒挑釁、不牽涉老母、外國種族宗教男女黨派階級,
: : 刪文不附理由,請問在管理上是否有瑕疵?
: 抱歉我沒有及時回覆處理,造成您的疑慮,也因此在板上申訴而遭到 MRZ 板主水桶。
: 我正在與 MRZ 板主討論處理的方式,希望能盡快給您一個合理的交代。
:
: 已刪的文章通常我們會放到「板務專區」「不適合留在板上的文章」,所以不至於
: 屍骨無存,
: 不過因為 MRZ 板主之前與其他板友間的爭議尚未解決,所以他無法在板上發文說明;
: 本人也長期疏於板務,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 ********
:
: 2.
: 本人於下述時間回信,要求撤銷水桶處分(原文過長,茲節錄相關部分):
: 作者 vavamk (自摸十萬)
: 標題 Re: 請問貴版版規
: 時間 Wed Jun 9 10:36:31 2010
: ───────────────────────────────────────
: ※ 引述《MilchFlasche (實踐才能發光)》之銘言:
: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萬)》之銘言:
: : 本人也長期疏於板務,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板主您好,感謝您的回信。
: 事情分開看,一碼歸一碼。
:
: 先針對本人無理由遭水桶情事說明。
: MRZ板主與其他版友之爭議尚未解決,期間可否行使版主權限?
: 行使版主職權是否造成爭議?其裁量是否有瑕疵?
: 此係本人依MRZ於歷史群組所公告之訴訟程序提出,請問水桶之依據何在?
: 請問是否有任何公告或宣布,明確表示凡訴訟者應水桶?
: 此舉已侵犯本人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之前刪文是違法,現在水桶是違憲!
: 本人感到憤怒與遺憾!
:
: 即使MRZ板主無法發言,但仍可合理推定不影響版務管理。
: 請問您與另位板主可否發言?可否於板上宣達水桶之依據?
: 若有明確依據,例如依PTT訴訟程序法第X條之規定,
: 並附上條文與出處(例如國家研究院-歷史群組版-菁華區),請於板上明確宣達之。
: 若無任何明確依據,請於2010年6月9日1700時前解除水桶,
: 並針對將本人水桶之事於板上公開說明並道歉!
: 本人拒絕接受任何無法律依據之論述!
: 屆時本人將據此項群組上訴。
:
: ********
:
: 3.
: (1)
: 請其說明禁言方式,並解除禁言處分,迄今已逾24小時而無任何回應,
: 本人視為版主不理會,故本應依申訴程序第二條於板上提出。
: (2)
: 惟本人已遭禁言處分,無法於板上發表文章,本應於申訴程序第三條於組務提出,
: 惟組長亦為當事人之MRZ。
: (3)
: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法治國原則之正當法律程序,
: 任何人不得就自己的案件擔任審判官。
: 與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之規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 依據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五條,
: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 (4)
: 是以依前項條文,該群組雖有群組長,然不得受理裁決,實質等同無小組長之狀態,
: 據此,本人依申訴程序第四條於群組提出。
:
:
:
: 六、條文依據
:
: (一)版主處分違反historia版規
: 1.
: (1)
: historia版規1.0版(Z-1-1-1)
: 二B.關於個人發言內容
: 7.禁止發表與第1、2條板旨及本板板務管理無關之文章。
: 對板主處分之申訴請依「申訴」章程序進行。
: 【罰則】第一次刪文並警告,第二次以後並浸水桶三天。
: 版主刪文毫無警告,又直接水桶,已違反版規所明定之罰則,
: 違反版規所為之處分,係一有瑕疵之處分,本人主張該處分自始無效,應解除禁言處分。
:
: (2)
: 四、申訴與救濟
: 17.關於本板板主處分之申訴,以「歷史研究院組務板」HisService為管轄法院。
: 本條係與MRZ組長公佈之訴訟程序第二條” 若版主不理會來信,就應在版上提出.”
: 明顯牴觸,
: 組長公佈之程序應屬上位階法律,historia版規係屬下位階法律,
: 依據法律優位原則,牴觸上位階法律者,無效。
:
: (3)
: 依據該版版規,並無任何條文規定,凡申訴者水桶,僅有第4976篇版主公告禁言
:
: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 標題 [公告] Geigemachen申訴期間,兩造皆禁止在版上發言
: 時間 Sat Apr 17 22:16:10 2010
: ───────────────────────────────────────
: 1, 本版主,MRZ,因為被Geigemachen提出申訴,在未獲群組長裁決期間,將自行
: 宣布禁止在版上發言.
: 2, 為求公平起見,Geigemachen在裁決之前,也必須被禁止發言.
: 若有問題,請在群組版上發言.
: 3, 其他版友亦禁止發表意見
:
: 惟公告事項係屬行政命令,水桶侵害網路人格權、限制言論自由,
: 應有法律依據,為在層級化法律體系中屬絕對法律保留,不應以行政命令規範之。
: 本人主張依該公告所為之水桶處分,牴觸上位階法律,處分自始無效,應解除禁言處分。
:
: 2.
: 前項判例:同版第4974篇
: 以下爲保障當事人肖像權,故不予列出當事人姓名,並僅節錄相關程序,合先敘明。
:
: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 標題 [公告] 刪文對象:
: 時間 Sat Apr 17 19:05:25 2010
: ───────────────────────────────────────
: 首先呢,版友,你很熱心地轉貼的那篇文章有幾個問題:
:
: 1, 洪蘭所發表的這篇文章是放在聯合報這類八卦媒體上的,不合乎最近新定的標準.
: 2, 雖然是其他版上的問題,可是古八版要討論的內容必須放在1914年以前.
: ----綜合以上兩點,顯然你沒有注意版規.
: 所以,刪文.並且這是第一次警告.
:
: 該篇上有警告之公告,惟刪除本人文章,卻無任何公告與警告,水桶本人亦然。
: 惟該版版主有三人,若依MilchFlasche版主所言,MRZ版主無法發文說明,
: 則其他版主亦可為公告或警告,不應因某一版主無法發言而可無理由刪文或水桶版友,
: 此係無理由。
: 是以版主群迄今未有任何人明確告知水桶裡由、依據、期限,本人迄今仍無法發文。
:
: 3.
: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版主所為違反historia版規,該處分自始無效。
:
: (二)依據historia版規之處分無效
: 1.
: "抱歉我沒有及時回覆處理,造成您的疑慮,也因此在板上申訴而遭到 MRZ 板主水桶。"
: MilchFlasche版主於信中所提,可推定本人係因正常法律程序遭水桶。
: 本人之申訴程序,係依照小組長MRZ所公佈之程序為之,該程序應為上位階法律,
: historia版規係屬下位階法律,依據法律優位原則,牴觸上位階法律者,無效。
: MRZ版主無視上位階法律之效力,逕自依無效之下位階法律而為之,
: 故依照historia版規所為之處分亦無效,應解除禁言處分。
:
: 2.
: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版主所為違反historia版規,該處分自始無效。
:
: (三)該處分不符法律明確性
: 1.
: PTT設於中華民國臺灣之臺灣大學,應遵守中華民國臺灣之法律,
: 本版雖非中華民國臺灣之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謂之行政機關,
: 然依據版主之職權與能力,發佈板規、拘束版友、刪除文章、維持版務等行為,
: 已與行政機關無異,可類推適用將版主視為一PTT上之行政機關,
: 故依據同法第4條一般法律原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 版主無視下列法律原則,已違反此條法律。
:
: 2.
: 惟水桶本人已構成侵害本人網路人格權之行為,為一侵權行為,
: 依據同法第92條第1項,該行為單方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 可視為一行政處分,應有板規之依據,
: 惟該版規已牴觸上位階之組務公告而無效,而無所依據,
: 依無效之條文而為處分,已違反同法第5條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構成裁量濫用,
: 同時違反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
: 該行政處分違反法律規定,係屬重大瑕疵,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 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可要求回復原狀。
: 同時依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
: 3.
: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版主所為處分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該處分自始無效。
:
: (四)MRZ版主之管理違反平等原則
: 1.
: MRZ版主亦身為軍武版版主,惟其管理風格遠較歷史版嚴謹。
: 以下爲保障當事人肖像權,故不予列出當事人姓名,並僅節錄部分相關內容,合先敘明。
: 軍武版明列罰則、違規事項,何以至歷史版就有差別作法?
: 若其無法發文,發文行為可由其他版主為之,不應因其無法發文而不發文,此係無理由。
: 本人遭刪文、水桶均無理由,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則,而有差別待遇。
:
: 2.
: 板務管理佐證
: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站內 Military
: 標題 [公告] 2010年違反版規處理名單
: 時間 Mon Jan 11 18:49:16 2010
: ───────────────────────────────────────
: 懲處方式為: 水桶 或 劣退.
: 1, 1/11 □ [問題] 可不可以不要迷軍事..
: 違規事項: 內容不合乎本版討論方向.
: 2, 1/11 □ [情報]中國在境內進行了一次陸基中段反導攔截
: 違規事項: 內容過少,不滿三行.且違反轉貼新聞條款.
: 3, 1/11 R: [情報]中國在境內進行了一次陸基中段反導攔截
: 違規事項: 內容過少,不滿三行.
:
: 3.
: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版主管理版務違反平等原則,該處分自始無效。
:
: (五)版主處分無合法理由
: 1.
: 水桶本人已侵害本人之人格權,並可延伸至言論自由,需有合法理由,
: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24條之阻卻違法事由及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 其行為可於範圍內侵害他人權益而不罰外,其餘均為違法。
: 違法之處分必有瑕疵,違依其違法之情節輕重而後續效力不一。
:
: 2.
: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版主所為之行政處分違反多項法律原則與規定,
: 同時依據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五條,
: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 無合法理由侵害本人人格權,該處分係屬重大瑕疵,本人主張該禁言處分自始無效!
:
:
: (六)不應以MRZ版主無法發言而不附理由
: 1.
: 由MilchFlasche版主來函中可得知,
: ”MRZ版主之前與其他板友間的爭議尚未解決,所以他無法在板上發文說明;”
:
: 2.
: 歷史版版主有三人,即使MRZ無法發言,其他版主仍有版主之完整職權,
: 如應由水桶者發佈理由,即表示應由擁有完整職權之板主為之,
: MRZ版主職權不完整,則由不完整職權之板主所為處分,其處分有瑕疵。
: 如水桶與發佈理由可由不同人為之,則其他版主應發佈、能發佈而未發布理由,
: MilchFlasche版主所言係屬無理由,其處分有瑕疵。
:
: 3.
: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該處分有重大瑕疵而自始無效。
:
:
:
: 七、結論
: (一)綜上所述,本人主張該禁言處分違反多項中華民國法律條文與原理原則,
: 係一重大違法之處分,自始無效,應恢復本人發文權!
:
: (二)同時爲免日後類似爭議,並保障版友著作權、發文權,
: 應以上位階(群組判決)之命令強制歷史版凡S文、刪文、禁言處分等侵害權利之處分
: 均需有理由!
:
: (三) “本人也長期疏於板務”,MilchFlasche版主亦於信中自承其管理有瑕疵,
: 加之以MRZ之處理行為違反多項中華民國法律條文與原理原則,
: 可得知版主群在管理上已出現重大瑕疵,應予以處分。
:
: (四)本人係以正當程序而遭受無理由、不正當之程序侵害本人之
: 網路人格權與言論自由,
: 其侵權行為係屬版主之重大過失責任,本人主張應公開道歉以為損害賠償。
:
:
:
: 八、附件
:
: historia版版規
:
: 作者 MilchFlasche (sarang kua phieonghua) 看板 historia
: 標題 [公告] 板規
: 時間 Sat Jul 22 22:21:11 2006
: ───────────────────────────────────────
: 體例說明:
: 「一、二、三」為章
: 「A、B、C」為節
: 「1. 2. 3.」為條
: 條內分行,平排者為下一項,縮排一全形字元者為同一項
: 「(1)、(2)、(3)」為款。
: ----
: 一、總則
: 1.本板為一討論歷史問題、提供歷史知識分享、交流、
: 發表歷史解釋、見解,以及存放關於歷史學習相關資源、
: 資訊、情報、方法的園地。
: 2.下列內容不屬本板討論範圍,請移駕他板:
: (1)台灣史——單純以台灣為格局的史事
: (2)現實政治事務的評價與討論
: 3.板規之適用不溯及既往。
:
: 二、板規
: 二A.關於個人發言形式
: 4.文章內容長度不超過一行者請使用推文。
: 連續以推文回應,不得超過三行。請直接回文。
: 【罰則】第一、二次刪文並警告,第三次以後並浸水桶三天。
: 5.本板溝通應使用華語為主,並以漢字書寫。
: 不限制其他語言之單詞使用或整句引用,但以不妨礙溝通為限;必要時應附解釋。
: 除語助詞、特殊效果及漢字無法狀寫之外,禁止使用注音符號行文。
: 【罰則】第一次刪文並警告,第二次以後並浸水桶三天。
: 6.轉錄文章應註明出處、作者。
: 【罰則】第一次刪文並警告,第二次以後並浸水桶三天。
: 二B.關於個人發言內容
: 7.禁止發表與第1、2條板旨及本板板務管理無關之文章。
: 對板主處分之申訴請依「申訴」章程序進行。
: 【罰則】第一次刪文並警告,第二次以後並浸水桶三天。
: 8.禁止使用與性器官、性侵犯、閩南語「哭」系列、
: 及問候親友師長有關之發語詞或口頭禪。簡言之,禁止使用髒話。
: 【罰則】浸水桶三天。
: 9.禁止對板友進行人身攻擊。
: 禁止侮辱任何民族。
: 【罰則】第一次刪文並警告,第二次並浸水桶三天,第三次以後並浸水桶一週。
: 二C.關於板面秩序維持
: 10.推文陷入爭吵者,板主得將該文上鎖。
:
: 三、執行
: 三A.刪文
: 11.刪除之文章,皆置於「板務專區」中。
: 12.於推文中犯板規者,因板主無法直接刪除該推文,
: 故歡迎該文原作者配合修文刪除之。
: 【獎勵】協助刪除推文,每刪一行板主致贈100元P幣。
: 13.一篇文章有逾半數推文犯板規者,板主亦得直接刪除該文。
: 三B.浸水桶
: 14.受浸水桶處分者,請於期滿之後寄信通知板主解浸。
: 15.於本板累計受三次「水桶三天」以上處分者,
: 第四次起每次處分增為水桶一個月。
: 三C.違規情事紀錄
: 16.凡違反板規並經公告處理者,相關文章皆分類收錄於「板務專區」中。
:
: 四、申訴與救濟
: 17.關於本板板主處分之申訴,以「歷史研究院組務板」HisService為管轄法院。
:
: --
:
: 可以接受力戰而敗
:
: 絕不原諒裝死擺爛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59.112.211.167
群組長您好,
此為本人所請求判決之案件,
原相關文章已被刪除,
改收錄於歷史版Z-2-8-124~127篇,
相關申訴與答辯內容於本版5838~5850與5912篇,
已將近一年半,前任M群組長因另有要公而無暇兼顧,
故懇請 庭上明鑑卓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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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接受力戰而敗
絕不原諒裝死擺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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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56.20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vavamk (118.166.119.16), 時間: 12/08/2012 0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