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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AboutBoards 看板 #1EifABsK ] 作者: vavamk (自摸十万) 看板: AboutBoards 标题: Re: [申诉] historia版板主无理由水桶 时间: Thu Nov 3 21:09:25 2011 ※ 引述《vavamk (自摸十万)》之铭言: : 标题: [申诉] historia版板主无理由水桶 : 时间: Fri Jun 11 09:26:14 2010 : : : 一、申诉人:vavamk : : : : 二、申诉对象:历史版版主群 : : : : 三、主张: : : (一)解除禁言处分 : (二)凡S文、删文、禁言处分等侵害权利之处分者,均需付明确理由与条文 : (三)处分失职者(本人不知此处处分等同司法惩戒或行政惩处,故以处分代之) : (四)针对无理由侵害本人网路人格权、限制本人言论自由部份,版主群公开致歉。 : : : 四、申诉原由 : : (一)本人於historia版在Mon Jun 7 09:58:04 2010时,发表一篇文章(z-2-8-126) : ,旋遭MRZ板主无理由删除。 : (二)本人认该文章符合该版版旨,故依历史研究院组务板 MRZ小组长 2010.0417之公 : 告程序(第429篇)提出申诉(z-2-8-127),旋遭MRZ版主无理由删除,并遭水桶处分。 : (三)本人认该申诉符合程序、符合第七条所谓之”本板板务管理”相关,且无理由遭水 : 桶系以侵害本人网路人格权,故提出申诉。 : : : 五、申诉依据 : : (一)历史研究院组务板 MRZ小组长 2010.0417之公告程序(第429篇) : 以下爲保障当事人肖像权,故不予列出当事人姓名,并仅节录相关程序,合先叙明。 : : 作者 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Service : 标题 [公告]申诉未依照程序,水桶 : 时间 Sat Apr 17 22:21:45 2010 : ─────────────────────────────────────── : 按照程序,对於版主的版规有意见,应先私下寄信请教,而不是直接张贴到版上. : 若版主不理会来信,就应在版上提出. : 若在版上未获回应,才需要来此提出申诉. : 若此尚未给任何反应,才需要向群组提出申诉. : : (二)版主来信 : 1. : 本人於下列时间接获历史版版主MilchFlasche来函,告知本人已遭禁言处分。 : 作者 MilchFlasche (实践才能发光) : 标题 Re: 请问贵版版规 : 时间 Wed Jun 9 04:41:20 2010 : ─────────────────────────────────────── :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万)》之铭言: : : 版主您好, : : 请问贵版版规的删文规范是否只是版主自由心证? : : 这样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发文问题, : : 现在连删文都不必附理由,更严重连屍骨都没了, : : 请问是否会造成版主职权凌驾版规以上之虞? : : 本文没谩骂、没挑衅、不牵涉老母、外国种族宗教男女党派阶级, : : 删文不附理由,请问在管理上是否有瑕疵? : 抱歉我没有及时回覆处理,造成您的疑虑,也因此在板上申诉而遭到 MRZ 板主水桶。 : 我正在与 MRZ 板主讨论处理的方式,希望能尽快给您一个合理的交代。 : : 已删的文章通常我们会放到「板务专区」「不适合留在板上的文章」,所以不至於 : 屍骨无存, : 不过因为 MRZ 板主之前与其他板友间的争议尚未解决,所以他无法在板上发文说明; : 本人也长期疏於板务,造成您的不便,敬请见谅。 : : ******** : : 2. : 本人於下述时间回信,要求撤销水桶处分(原文过长,兹节录相关部分): : 作者 vavamk (自摸十万) : 标题 Re: 请问贵版版规 : 时间 Wed Jun 9 10:36:31 2010 : ─────────────────────────────────────── : ※ 引述《MilchFlasche (实践才能发光)》之铭言: :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万)》之铭言: : : 本人也长期疏於板务,造成您的不便,敬请见谅。 : 板主您好,感谢您的回信。 : 事情分开看,一码归一码。 : : 先针对本人无理由遭水桶情事说明。 : MRZ板主与其他版友之争议尚未解决,期间可否行使版主权限? : 行使版主职权是否造成争议?其裁量是否有瑕疵? : 此系本人依MRZ於历史群组所公告之诉讼程序提出,请问水桶之依据何在? : 请问是否有任何公告或宣布,明确表示凡诉讼者应水桶? : 此举已侵犯本人言论自由与人身自由,之前删文是违法,现在水桶是违宪! : 本人感到愤怒与遗憾! : : 即使MRZ板主无法发言,但仍可合理推定不影响版务管理。 : 请问您与另位板主可否发言?可否於板上宣达水桶之依据? : 若有明确依据,例如依PTT诉讼程序法第X条之规定, : 并附上条文与出处(例如国家研究院-历史群组版-菁华区),请於板上明确宣达之。 : 若无任何明确依据,请於2010年6月9日1700时前解除水桶, : 并针对将本人水桶之事於板上公开说明并道歉! : 本人拒绝接受任何无法律依据之论述! : 届时本人将据此项群组上诉。 : : ******** : : 3. : (1) : 请其说明禁言方式,并解除禁言处分,迄今已逾24小时而无任何回应, : 本人视为版主不理会,故本应依申诉程序第二条於板上提出。 : (2) : 惟本人已遭禁言处分,无法於板上发表文章,本应於申诉程序第三条於组务提出, : 惟组长亦为当事人之MRZ。 : (3) : 依照中华民国宪法第16条保障诉讼权之法治国原则之正当法律程序, : 任何人不得就自己的案件担任审判官。 : 与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之规定,法官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 : 法官为该诉讼事件当事人者。 : 依据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五条, :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抵触者,无效。 : (4) : 是以依前项条文,该群组虽有群组长,然不得受理裁决,实质等同无小组长之状态, : 据此,本人依申诉程序第四条於群组提出。 : : : : 六、条文依据 : : (一)版主处分违反historia版规 : 1. : (1) : historia版规1.0版(Z-1-1-1) : 二B.关於个人发言内容 : 7.禁止发表与第1、2条板旨及本板板务管理无关之文章。 : 对板主处分之申诉请依「申诉」章程序进行。 : 【罚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以後并浸水桶三天。 : 版主删文毫无警告,又直接水桶,已违反版规所明定之罚则, : 违反版规所为之处分,系一有瑕疵之处分,本人主张该处分自始无效,应解除禁言处分。 : : (2) : 四、申诉与救济 : 17.关於本板板主处分之申诉,以「历史研究院组务板」HisService为管辖法院。 : 本条系与MRZ组长公布之诉讼程序第二条” 若版主不理会来信,就应在版上提出.” : 明显抵触, : 组长公布之程序应属上位阶法律,historia版规系属下位阶法律, : 依据法律优位原则,抵触上位阶法律者,无效。 : : (3) : 依据该版版规,并无任何条文规定,凡申诉者水桶,仅有第4976篇版主公告禁言 : : 作者 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 标题 [公告] Geigemachen申诉期间,两造皆禁止在版上发言 : 时间 Sat Apr 17 22:16:10 2010 : ─────────────────────────────────────── : 1, 本版主,MRZ,因为被Geigemachen提出申诉,在未获群组长裁决期间,将自行 : 宣布禁止在版上发言. : 2, 为求公平起见,Geigemachen在裁决之前,也必须被禁止发言. : 若有问题,请在群组版上发言. : 3, 其他版友亦禁止发表意见 : : 惟公告事项系属行政命令,水桶侵害网路人格权、限制言论自由, : 应有法律依据,为在层级化法律体系中属绝对法律保留,不应以行政命令规范之。 : 本人主张依该公告所为之水桶处分,抵触上位阶法律,处分自始无效,应解除禁言处分。 : : 2. : 前项判例:同版第4974篇 : 以下爲保障当事人肖像权,故不予列出当事人姓名,并仅节录相关程序,合先叙明。 : : 作者 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 标题 [公告] 删文对象: : 时间 Sat Apr 17 19:05:25 2010 : ─────────────────────────────────────── : 首先呢,版友,你很热心地转贴的那篇文章有几个问题: : : 1, 洪兰所发表的这篇文章是放在联合报这类八卦媒体上的,不合乎最近新定的标准. : 2, 虽然是其他版上的问题,可是古八版要讨论的内容必须放在1914年以前. : ----综合以上两点,显然你没有注意版规. : 所以,删文.并且这是第一次警告. : : 该篇上有警告之公告,惟删除本人文章,却无任何公告与警告,水桶本人亦然。 : 惟该版版主有三人,若依MilchFlasche版主所言,MRZ版主无法发文说明, : 则其他版主亦可为公告或警告,不应因某一版主无法发言而可无理由删文或水桶版友, : 此系无理由。 : 是以版主群迄今未有任何人明确告知水桶里由、依据、期限,本人迄今仍无法发文。 : : 3. :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版主所为违反historia版规,该处分自始无效。 : : (二)依据historia版规之处分无效 : 1. : "抱歉我没有及时回覆处理,造成您的疑虑,也因此在板上申诉而遭到 MRZ 板主水桶。" : MilchFlasche版主於信中所提,可推定本人系因正常法律程序遭水桶。 : 本人之申诉程序,系依照小组长MRZ所公布之程序为之,该程序应为上位阶法律, : historia版规系属下位阶法律,依据法律优位原则,抵触上位阶法律者,无效。 : MRZ版主无视上位阶法律之效力,迳自依无效之下位阶法律而为之, : 故依照historia版规所为之处分亦无效,应解除禁言处分。 : : 2. :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版主所为违反historia版规,该处分自始无效。 : : (三)该处分不符法律明确性 : 1. : PTT设於中华民国台湾之台湾大学,应遵守中华民国台湾之法律, : 本版虽非中华民国台湾之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2项所谓之行政机关, : 然依据版主之职权与能力,发布板规、拘束版友、删除文章、维持版务等行为, : 已与行政机关无异,可类推适用将版主视为一PTT上之行政机关, : 故依据同法第4条一般法律原则,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拘束。 : 版主无视下列法律原则,已违反此条法律。 : : 2. : 惟水桶本人已构成侵害本人网路人格权之行为,为一侵权行为, : 依据同法第92条第1项,该行为单方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 可视为一行政处分,应有板规之依据, : 惟该版规已抵触上位阶之组务公告而无效,而无所依据, : 依无效之条文而为处分,已违反同法第5条法律明确性原则,并构成裁量滥用, : 同时违反刑法第1条罪刑法定原则。 : 该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系属重大瑕疵,该行政处分自始无效, : 依行政诉讼法第196条,可要求回复原状。 : 同时依民法第18条,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 : 3. :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版主所为处分不符法律明确性原则,该处分自始无效。 : : (四)MRZ版主之管理违反平等原则 : 1. : MRZ版主亦身为军武版版主,惟其管理风格远较历史版严谨。 : 以下爲保障当事人肖像权,故不予列出当事人姓名,并仅节录部分相关内容,合先叙明。 : 军武版明列罚则、违规事项,何以至历史版就有差别作法? : 若其无法发文,发文行为可由其他版主为之,不应因其无法发文而不发文,此系无理由。 : 本人遭删文、水桶均无理由,违反行政程序法第6条平等原则,而有差别待遇。 : : 2. : 板务管理佐证 : 作者 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 站内 Military : 标题 [公告] 2010年违反版规处理名单 : 时间 Mon Jan 11 18:49:16 2010 : ─────────────────────────────────────── : 惩处方式为: 水桶 或 劣退. : 1, 1/11 □ [问题] 可不可以不要迷军事.. : 违规事项: 内容不合乎本版讨论方向. : 2, 1/11 □ [情报]中国在境内进行了一次陆基中段反导拦截 : 违规事项: 内容过少,不满三行.且违反转贴新闻条款. : 3, 1/11 R: [情报]中国在境内进行了一次陆基中段反导拦截 : 违规事项: 内容过少,不满三行. : : 3. :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版主管理版务违反平等原则,该处分自始无效。 : : (五)版主处分无合法理由 : 1. : 水桶本人已侵害本人之人格权,并可延伸至言论自由,需有合法理由, : 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21~24条之阻却违法事由及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 : 其行为可於范围内侵害他人权益而不罚外,其余均为违法。 : 违法之处分必有瑕疵,违依其违法之情节轻重而後续效力不一。 : : 2. :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版主所为之行政处分违反多项法律原则与规定, : 同时依据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五条, :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抵触者,无效。 : 无合法理由侵害本人人格权,该处分系属重大瑕疵,本人主张该禁言处分自始无效! : : : (六)不应以MRZ版主无法发言而不附理由 : 1. : 由MilchFlasche版主来函中可得知, : ”MRZ版主之前与其他板友间的争议尚未解决,所以他无法在板上发文说明;” : : 2. : 历史版版主有三人,即使MRZ无法发言,其他版主仍有版主之完整职权, : 如应由水桶者发布理由,即表示应由拥有完整职权之板主为之, : MRZ版主职权不完整,则由不完整职权之板主所为处分,其处分有瑕疵。 : 如水桶与发布理由可由不同人为之,则其他版主应发布、能发布而未发布理由, : MilchFlasche版主所言系属无理由,其处分有瑕疵。 : : 3. :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该处分有重大瑕疵而自始无效。 : : : : 七、结论 : (一)综上所述,本人主张该禁言处分违反多项中华民国法律条文与原理原则, : 系一重大违法之处分,自始无效,应恢复本人发文权! : : (二)同时爲免日後类似争议,并保障版友着作权、发文权, : 应以上位阶(群组判决)之命令强制历史版凡S文、删文、禁言处分等侵害权利之处分 : 均需有理由! : : (三) “本人也长期疏於板务”,MilchFlasche版主亦於信中自承其管理有瑕疵, : 加之以MRZ之处理行为违反多项中华民国法律条文与原理原则, : 可得知版主群在管理上已出现重大瑕疵,应予以处分。 : : (四)本人系以正当程序而遭受无理由、不正当之程序侵害本人之 : 网路人格权与言论自由, : 其侵权行为系属版主之重大过失责任,本人主张应公开道歉以为损害赔偿。 : : : : 八、附件 : : historia版版规 : : 作者 MilchFlasche (sarang kua phieonghua) 看板 historia : 标题 [公告] 板规 : 时间 Sat Jul 22 22:21:11 2006 : ─────────────────────────────────────── : 体例说明: : 「一、二、三」为章 : 「A、B、C」为节 : 「1. 2. 3.」为条 : 条内分行,平排者为下一项,缩排一全形字元者为同一项 : 「(1)、(2)、(3)」为款。 : ---- : 一、总则 : 1.本板为一讨论历史问题、提供历史知识分享、交流、 : 发表历史解释、见解,以及存放关於历史学习相关资源、 : 资讯、情报、方法的园地。 : 2.下列内容不属本板讨论范围,请移驾他板: : (1)台湾史——单纯以台湾为格局的史事 : (2)现实政治事务的评价与讨论 : 3.板规之适用不溯及既往。 : : 二、板规 : 二A.关於个人发言形式 : 4.文章内容长度不超过一行者请使用推文。 : 连续以推文回应,不得超过三行。请直接回文。 : 【罚则】第一、二次删文并警告,第三次以後并浸水桶三天。 : 5.本板沟通应使用华语为主,并以汉字书写。 : 不限制其他语言之单词使用或整句引用,但以不妨碍沟通为限;必要时应附解释。 : 除语助词、特殊效果及汉字无法状写之外,禁止使用注音符号行文。 : 【罚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以後并浸水桶三天。 : 6.转录文章应注明出处、作者。 : 【罚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以後并浸水桶三天。 : 二B.关於个人发言内容 : 7.禁止发表与第1、2条板旨及本板板务管理无关之文章。 : 对板主处分之申诉请依「申诉」章程序进行。 : 【罚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以後并浸水桶三天。 : 8.禁止使用与性器官、性侵犯、闽南语「哭」系列、 : 及问候亲友师长有关之发语词或口头禅。简言之,禁止使用脏话。 : 【罚则】浸水桶三天。 : 9.禁止对板友进行人身攻击。 : 禁止侮辱任何民族。 : 【罚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并浸水桶三天,第三次以後并浸水桶一周。 : 二C.关於板面秩序维持 : 10.推文陷入争吵者,板主得将该文上锁。 : : 三、执行 : 三A.删文 : 11.删除之文章,皆置於「板务专区」中。 : 12.於推文中犯板规者,因板主无法直接删除该推文, : 故欢迎该文原作者配合修文删除之。 : 【奖励】协助删除推文,每删一行板主致赠100元P币。 : 13.一篇文章有逾半数推文犯板规者,板主亦得直接删除该文。 : 三B.浸水桶 : 14.受浸水桶处分者,请於期满之後寄信通知板主解浸。 : 15.於本板累计受三次「水桶三天」以上处分者, : 第四次起每次处分增为水桶一个月。 : 三C.违规情事纪录 : 16.凡违反板规并经公告处理者,相关文章皆分类收录於「板务专区」中。 : : 四、申诉与救济 : 17.关於本板板主处分之申诉,以「历史研究院组务板」HisService为管辖法院。 : : -- : : 可以接受力战而败 : : 绝不原谅装死摆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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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59.112.211.167 群组长您好, 此为本人所请求判决之案件, 原相关文章已被删除, 改收录於历史版Z-2-8-124~127篇, 相关申诉与答辩内容於本版5838~5850与5912篇, 已将近一年半,前任M群组长因另有要公而无暇兼顾, 故恳请 庭上明监卓裁。 -- 可以接受力战而败 绝不原谅装死摆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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