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vamk (自摸十万)
看板BoardCourt
标题Fw: [申诉] historia版板主无理由水桶(八,即Z群组长受理之M文)
时间Sat Dec 8 09:10:18 2012
※ [本文转录自 AboutBoards 看板 #1EifABsK ]
作者: vavamk (自摸十万) 看板: AboutBoards
标题: Re: [申诉] historia版板主无理由水桶
时间: Thu Nov 3 21:09:25 2011
※ 引述《vavamk (自摸十万)》之铭言:
: 标题: [申诉] historia版板主无理由水桶
: 时间: Fri Jun 11 09:26:14 2010
:
:
: 一、申诉人:vavamk
:
:
:
: 二、申诉对象:历史版版主群
:
:
:
: 三、主张:
:
: (一)解除禁言处分
: (二)凡S文、删文、禁言处分等侵害权利之处分者,均需付明确理由与条文
: (三)处分失职者(本人不知此处处分等同司法惩戒或行政惩处,故以处分代之)
: (四)针对无理由侵害本人网路人格权、限制本人言论自由部份,版主群公开致歉。
:
:
: 四、申诉原由
:
: (一)本人於historia版在Mon Jun 7 09:58:04 2010时,发表一篇文章(z-2-8-126)
: ,旋遭MRZ板主无理由删除。
: (二)本人认该文章符合该版版旨,故依历史研究院组务板 MRZ小组长 2010.0417之公
: 告程序(第429篇)提出申诉(z-2-8-127),旋遭MRZ版主无理由删除,并遭水桶处分。
: (三)本人认该申诉符合程序、符合第七条所谓之”本板板务管理”相关,且无理由遭水
: 桶系以侵害本人网路人格权,故提出申诉。
:
:
: 五、申诉依据
:
: (一)历史研究院组务板 MRZ小组长 2010.0417之公告程序(第429篇)
: 以下爲保障当事人肖像权,故不予列出当事人姓名,并仅节录相关程序,合先叙明。
:
: 作者 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Service
: 标题 [公告]申诉未依照程序,水桶
: 时间 Sat Apr 17 22:21:45 2010
: ───────────────────────────────────────
: 按照程序,对於版主的版规有意见,应先私下寄信请教,而不是直接张贴到版上.
: 若版主不理会来信,就应在版上提出.
: 若在版上未获回应,才需要来此提出申诉.
: 若此尚未给任何反应,才需要向群组提出申诉.
:
: (二)版主来信
: 1.
: 本人於下列时间接获历史版版主MilchFlasche来函,告知本人已遭禁言处分。
: 作者 MilchFlasche (实践才能发光)
: 标题 Re: 请问贵版版规
: 时间 Wed Jun 9 04:41:20 2010
: ───────────────────────────────────────
: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万)》之铭言:
: : 版主您好,
: : 请问贵版版规的删文规范是否只是版主自由心证?
: : 这样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发文问题,
: : 现在连删文都不必附理由,更严重连屍骨都没了,
: : 请问是否会造成版主职权凌驾版规以上之虞?
: : 本文没谩骂、没挑衅、不牵涉老母、外国种族宗教男女党派阶级,
: : 删文不附理由,请问在管理上是否有瑕疵?
: 抱歉我没有及时回覆处理,造成您的疑虑,也因此在板上申诉而遭到 MRZ 板主水桶。
: 我正在与 MRZ 板主讨论处理的方式,希望能尽快给您一个合理的交代。
:
: 已删的文章通常我们会放到「板务专区」「不适合留在板上的文章」,所以不至於
: 屍骨无存,
: 不过因为 MRZ 板主之前与其他板友间的争议尚未解决,所以他无法在板上发文说明;
: 本人也长期疏於板务,造成您的不便,敬请见谅。
:
: ********
:
: 2.
: 本人於下述时间回信,要求撤销水桶处分(原文过长,兹节录相关部分):
: 作者 vavamk (自摸十万)
: 标题 Re: 请问贵版版规
: 时间 Wed Jun 9 10:36:31 2010
: ───────────────────────────────────────
: ※ 引述《MilchFlasche (实践才能发光)》之铭言:
: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万)》之铭言:
: : 本人也长期疏於板务,造成您的不便,敬请见谅。
: 板主您好,感谢您的回信。
: 事情分开看,一码归一码。
:
: 先针对本人无理由遭水桶情事说明。
: MRZ板主与其他版友之争议尚未解决,期间可否行使版主权限?
: 行使版主职权是否造成争议?其裁量是否有瑕疵?
: 此系本人依MRZ於历史群组所公告之诉讼程序提出,请问水桶之依据何在?
: 请问是否有任何公告或宣布,明确表示凡诉讼者应水桶?
: 此举已侵犯本人言论自由与人身自由,之前删文是违法,现在水桶是违宪!
: 本人感到愤怒与遗憾!
:
: 即使MRZ板主无法发言,但仍可合理推定不影响版务管理。
: 请问您与另位板主可否发言?可否於板上宣达水桶之依据?
: 若有明确依据,例如依PTT诉讼程序法第X条之规定,
: 并附上条文与出处(例如国家研究院-历史群组版-菁华区),请於板上明确宣达之。
: 若无任何明确依据,请於2010年6月9日1700时前解除水桶,
: 并针对将本人水桶之事於板上公开说明并道歉!
: 本人拒绝接受任何无法律依据之论述!
: 届时本人将据此项群组上诉。
:
: ********
:
: 3.
: (1)
: 请其说明禁言方式,并解除禁言处分,迄今已逾24小时而无任何回应,
: 本人视为版主不理会,故本应依申诉程序第二条於板上提出。
: (2)
: 惟本人已遭禁言处分,无法於板上发表文章,本应於申诉程序第三条於组务提出,
: 惟组长亦为当事人之MRZ。
: (3)
: 依照中华民国宪法第16条保障诉讼权之法治国原则之正当法律程序,
: 任何人不得就自己的案件担任审判官。
: 与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之规定,法官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
: 法官为该诉讼事件当事人者。
: 依据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五条,
: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抵触者,无效。
: (4)
: 是以依前项条文,该群组虽有群组长,然不得受理裁决,实质等同无小组长之状态,
: 据此,本人依申诉程序第四条於群组提出。
:
:
:
: 六、条文依据
:
: (一)版主处分违反historia版规
: 1.
: (1)
: historia版规1.0版(Z-1-1-1)
: 二B.关於个人发言内容
: 7.禁止发表与第1、2条板旨及本板板务管理无关之文章。
: 对板主处分之申诉请依「申诉」章程序进行。
: 【罚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以後并浸水桶三天。
: 版主删文毫无警告,又直接水桶,已违反版规所明定之罚则,
: 违反版规所为之处分,系一有瑕疵之处分,本人主张该处分自始无效,应解除禁言处分。
:
: (2)
: 四、申诉与救济
: 17.关於本板板主处分之申诉,以「历史研究院组务板」HisService为管辖法院。
: 本条系与MRZ组长公布之诉讼程序第二条” 若版主不理会来信,就应在版上提出.”
: 明显抵触,
: 组长公布之程序应属上位阶法律,historia版规系属下位阶法律,
: 依据法律优位原则,抵触上位阶法律者,无效。
:
: (3)
: 依据该版版规,并无任何条文规定,凡申诉者水桶,仅有第4976篇版主公告禁言
:
: 作者 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 标题 [公告] Geigemachen申诉期间,两造皆禁止在版上发言
: 时间 Sat Apr 17 22:16:10 2010
: ───────────────────────────────────────
: 1, 本版主,MRZ,因为被Geigemachen提出申诉,在未获群组长裁决期间,将自行
: 宣布禁止在版上发言.
: 2, 为求公平起见,Geigemachen在裁决之前,也必须被禁止发言.
: 若有问题,请在群组版上发言.
: 3, 其他版友亦禁止发表意见
:
: 惟公告事项系属行政命令,水桶侵害网路人格权、限制言论自由,
: 应有法律依据,为在层级化法律体系中属绝对法律保留,不应以行政命令规范之。
: 本人主张依该公告所为之水桶处分,抵触上位阶法律,处分自始无效,应解除禁言处分。
:
: 2.
: 前项判例:同版第4974篇
: 以下爲保障当事人肖像权,故不予列出当事人姓名,并仅节录相关程序,合先叙明。
:
: 作者 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 标题 [公告] 删文对象:
: 时间 Sat Apr 17 19:05:25 2010
: ───────────────────────────────────────
: 首先呢,版友,你很热心地转贴的那篇文章有几个问题:
:
: 1, 洪兰所发表的这篇文章是放在联合报这类八卦媒体上的,不合乎最近新定的标准.
: 2, 虽然是其他版上的问题,可是古八版要讨论的内容必须放在1914年以前.
: ----综合以上两点,显然你没有注意版规.
: 所以,删文.并且这是第一次警告.
:
: 该篇上有警告之公告,惟删除本人文章,却无任何公告与警告,水桶本人亦然。
: 惟该版版主有三人,若依MilchFlasche版主所言,MRZ版主无法发文说明,
: 则其他版主亦可为公告或警告,不应因某一版主无法发言而可无理由删文或水桶版友,
: 此系无理由。
: 是以版主群迄今未有任何人明确告知水桶里由、依据、期限,本人迄今仍无法发文。
:
: 3.
: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版主所为违反historia版规,该处分自始无效。
:
: (二)依据historia版规之处分无效
: 1.
: "抱歉我没有及时回覆处理,造成您的疑虑,也因此在板上申诉而遭到 MRZ 板主水桶。"
: MilchFlasche版主於信中所提,可推定本人系因正常法律程序遭水桶。
: 本人之申诉程序,系依照小组长MRZ所公布之程序为之,该程序应为上位阶法律,
: historia版规系属下位阶法律,依据法律优位原则,抵触上位阶法律者,无效。
: MRZ版主无视上位阶法律之效力,迳自依无效之下位阶法律而为之,
: 故依照historia版规所为之处分亦无效,应解除禁言处分。
:
: 2.
: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版主所为违反historia版规,该处分自始无效。
:
: (三)该处分不符法律明确性
: 1.
: PTT设於中华民国台湾之台湾大学,应遵守中华民国台湾之法律,
: 本版虽非中华民国台湾之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2项所谓之行政机关,
: 然依据版主之职权与能力,发布板规、拘束版友、删除文章、维持版务等行为,
: 已与行政机关无异,可类推适用将版主视为一PTT上之行政机关,
: 故依据同法第4条一般法律原则,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拘束。
: 版主无视下列法律原则,已违反此条法律。
:
: 2.
: 惟水桶本人已构成侵害本人网路人格权之行为,为一侵权行为,
: 依据同法第92条第1项,该行为单方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 可视为一行政处分,应有板规之依据,
: 惟该版规已抵触上位阶之组务公告而无效,而无所依据,
: 依无效之条文而为处分,已违反同法第5条法律明确性原则,并构成裁量滥用,
: 同时违反刑法第1条罪刑法定原则。
: 该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系属重大瑕疵,该行政处分自始无效,
: 依行政诉讼法第196条,可要求回复原状。
: 同时依民法第18条,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
: 3.
: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版主所为处分不符法律明确性原则,该处分自始无效。
:
: (四)MRZ版主之管理违反平等原则
: 1.
: MRZ版主亦身为军武版版主,惟其管理风格远较历史版严谨。
: 以下爲保障当事人肖像权,故不予列出当事人姓名,并仅节录部分相关内容,合先叙明。
: 军武版明列罚则、违规事项,何以至历史版就有差别作法?
: 若其无法发文,发文行为可由其他版主为之,不应因其无法发文而不发文,此系无理由。
: 本人遭删文、水桶均无理由,违反行政程序法第6条平等原则,而有差别待遇。
:
: 2.
: 板务管理佐证
: 作者 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 站内 Military
: 标题 [公告] 2010年违反版规处理名单
: 时间 Mon Jan 11 18:49:16 2010
: ───────────────────────────────────────
: 惩处方式为: 水桶 或 劣退.
: 1, 1/11 □ [问题] 可不可以不要迷军事..
: 违规事项: 内容不合乎本版讨论方向.
: 2, 1/11 □ [情报]中国在境内进行了一次陆基中段反导拦截
: 违规事项: 内容过少,不满三行.且违反转贴新闻条款.
: 3, 1/11 R: [情报]中国在境内进行了一次陆基中段反导拦截
: 违规事项: 内容过少,不满三行.
:
: 3.
: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版主管理版务违反平等原则,该处分自始无效。
:
: (五)版主处分无合法理由
: 1.
: 水桶本人已侵害本人之人格权,并可延伸至言论自由,需有合法理由,
: 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21~24条之阻却违法事由及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
: 其行为可於范围内侵害他人权益而不罚外,其余均为违法。
: 违法之处分必有瑕疵,违依其违法之情节轻重而後续效力不一。
:
: 2.
: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版主所为之行政处分违反多项法律原则与规定,
: 同时依据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五条,
: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抵触者,无效。
: 无合法理由侵害本人人格权,该处分系属重大瑕疵,本人主张该禁言处分自始无效!
:
:
: (六)不应以MRZ版主无法发言而不附理由
: 1.
: 由MilchFlasche版主来函中可得知,
: ”MRZ版主之前与其他板友间的争议尚未解决,所以他无法在板上发文说明;”
:
: 2.
: 历史版版主有三人,即使MRZ无法发言,其他版主仍有版主之完整职权,
: 如应由水桶者发布理由,即表示应由拥有完整职权之板主为之,
: MRZ版主职权不完整,则由不完整职权之板主所为处分,其处分有瑕疵。
: 如水桶与发布理由可由不同人为之,则其他版主应发布、能发布而未发布理由,
: MilchFlasche版主所言系属无理由,其处分有瑕疵。
:
: 3.
: 纵上所述,本人主张该处分有重大瑕疵而自始无效。
:
:
:
: 七、结论
: (一)综上所述,本人主张该禁言处分违反多项中华民国法律条文与原理原则,
: 系一重大违法之处分,自始无效,应恢复本人发文权!
:
: (二)同时爲免日後类似争议,并保障版友着作权、发文权,
: 应以上位阶(群组判决)之命令强制历史版凡S文、删文、禁言处分等侵害权利之处分
: 均需有理由!
:
: (三) “本人也长期疏於板务”,MilchFlasche版主亦於信中自承其管理有瑕疵,
: 加之以MRZ之处理行为违反多项中华民国法律条文与原理原则,
: 可得知版主群在管理上已出现重大瑕疵,应予以处分。
:
: (四)本人系以正当程序而遭受无理由、不正当之程序侵害本人之
: 网路人格权与言论自由,
: 其侵权行为系属版主之重大过失责任,本人主张应公开道歉以为损害赔偿。
:
:
:
: 八、附件
:
: historia版版规
:
: 作者 MilchFlasche (sarang kua phieonghua) 看板 historia
: 标题 [公告] 板规
: 时间 Sat Jul 22 22:21:11 2006
: ───────────────────────────────────────
: 体例说明:
: 「一、二、三」为章
: 「A、B、C」为节
: 「1. 2. 3.」为条
: 条内分行,平排者为下一项,缩排一全形字元者为同一项
: 「(1)、(2)、(3)」为款。
: ----
: 一、总则
: 1.本板为一讨论历史问题、提供历史知识分享、交流、
: 发表历史解释、见解,以及存放关於历史学习相关资源、
: 资讯、情报、方法的园地。
: 2.下列内容不属本板讨论范围,请移驾他板:
: (1)台湾史——单纯以台湾为格局的史事
: (2)现实政治事务的评价与讨论
: 3.板规之适用不溯及既往。
:
: 二、板规
: 二A.关於个人发言形式
: 4.文章内容长度不超过一行者请使用推文。
: 连续以推文回应,不得超过三行。请直接回文。
: 【罚则】第一、二次删文并警告,第三次以後并浸水桶三天。
: 5.本板沟通应使用华语为主,并以汉字书写。
: 不限制其他语言之单词使用或整句引用,但以不妨碍沟通为限;必要时应附解释。
: 除语助词、特殊效果及汉字无法状写之外,禁止使用注音符号行文。
: 【罚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以後并浸水桶三天。
: 6.转录文章应注明出处、作者。
: 【罚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以後并浸水桶三天。
: 二B.关於个人发言内容
: 7.禁止发表与第1、2条板旨及本板板务管理无关之文章。
: 对板主处分之申诉请依「申诉」章程序进行。
: 【罚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以後并浸水桶三天。
: 8.禁止使用与性器官、性侵犯、闽南语「哭」系列、
: 及问候亲友师长有关之发语词或口头禅。简言之,禁止使用脏话。
: 【罚则】浸水桶三天。
: 9.禁止对板友进行人身攻击。
: 禁止侮辱任何民族。
: 【罚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并浸水桶三天,第三次以後并浸水桶一周。
: 二C.关於板面秩序维持
: 10.推文陷入争吵者,板主得将该文上锁。
:
: 三、执行
: 三A.删文
: 11.删除之文章,皆置於「板务专区」中。
: 12.於推文中犯板规者,因板主无法直接删除该推文,
: 故欢迎该文原作者配合修文删除之。
: 【奖励】协助删除推文,每删一行板主致赠100元P币。
: 13.一篇文章有逾半数推文犯板规者,板主亦得直接删除该文。
: 三B.浸水桶
: 14.受浸水桶处分者,请於期满之後寄信通知板主解浸。
: 15.於本板累计受三次「水桶三天」以上处分者,
: 第四次起每次处分增为水桶一个月。
: 三C.违规情事纪录
: 16.凡违反板规并经公告处理者,相关文章皆分类收录於「板务专区」中。
:
: 四、申诉与救济
: 17.关於本板板主处分之申诉,以「历史研究院组务板」HisService为管辖法院。
:
: --
:
: 可以接受力战而败
:
: 绝不原谅装死摆烂
: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59.112.211.167
群组长您好,
此为本人所请求判决之案件,
原相关文章已被删除,
改收录於历史版Z-2-8-124~127篇,
相关申诉与答辩内容於本版5838~5850与5912篇,
已将近一年半,前任M群组长因另有要公而无暇兼顾,
故恳请 庭上明监卓裁。
--
可以接受力战而败
绝不原谅装死摆烂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0.156.208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vavamk (118.166.119.16), 时间: 12/08/2012 0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