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teOnas (感謝小雞立志當眼線)
看板BoardCourt
標題Re: [申訴] Gossiping 板主 hateonas 解職案
時間Fri Oct 12 13:00:16 2012
※ 引述《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之銘言:
: 標題: Re: [申訴] Gossiping 板主 hateonas 解職案
: 時間: Fri Oct 12 11:59:07 2012
:
: ※ 引述《mousepad ()》之銘言:
: : 本案的主要爭議,
: : 在兩方對於是否提出成案的認定有所不同。
: : 請協助指引我該群組具體提出有效罷免的程序,
: : 並且依組規,
: : 哪一個環節開始適用一年內的禁止條款?
:
: ┌─────────────────────────────────────┐
: │ 文章代碼(AID): #1Bz9snTW (About_Life) [ptt.cc]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 │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About_Life/M.1274322353.A.760.html │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
: ● ★ ! 5/20 penlyly □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0 修訂版
:
: 二、新增/刪除板主
:
: <刪除板主>
: 1.若為自願請辭,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
: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 程序不符判定為無效罷免。
: 1>禁止multi-id連署。
: 2>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
: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組務板上告知進行
: 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分身帳號無效)
: 4>板主不得刪除上點所提之告知文。(建議連署者自行存證)
: 5>發起人須符合資格上站200/發表200且註冊時間滿一年。
: 連署有效票為發表100且註冊時間滿半年。
: 6>罷免原因需確實填寫,並由小組長審核。
: 7>罷免連署之票數及理由之審核由小組長負責。
: 罷免案送審後,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 8>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
: 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連署。
: 9>若罷免連署票數未通過,判定為罷免未通過。
: 從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對相同之板主提出
: 罷免連署。
: 10>被連署罷免期間,該板主不得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 11>提出申請後,小組長可視情況延長連署時間,至多十四天。
: 12>基本連署門檻之定義為有效支持票50以上,
: 且有效支持票數高出有效反對票數的1/2以上。
:
: (一) 使用者 ghtwht 於 2011.11.11 提出罷免連署 Gossiping 板主 louisman,
: 罷免連署原因為「不適任板主」。 (本板 #1GPLcwXi) 依生活群組組規之
: 程序,該案曾送至 L_TalkandCha 組務板,組務並未判定該罷免案為程序
: 不符的連署案。板主 hateOnas 提出檢舉時 (本板 #1GPLhwBa) ,查
: L_TalkandCha 板已無該篇文章。
:
: (二) 使用者 ghtwht 於 2012.9.14 提出罷免連署 Gossiping 板主 hateOnas。
: (本板 #1GPLbl3A)
:
: (三) 依生活娛樂館連署罷免板主程序,係依第 6 項「罷免原因需確實填寫,
: 並由小組長審核。」組規賦予小組長審核連署案罷免原因。並依第 7
: 項「罷免案送審後,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 第 8 項「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發起連署,其發起人
: 於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連署。」
:
: 依以上程序,經組務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其發起人
: 一年內不得於群組內提出罷免連署。
:
: (四) 目前均採程序第 3 項「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
: 該看板及小組組務板上告知進行」,組務於收到通知時,即審查連署案
: 是否符合,未符合程序案件公告該發起人一年內不得於生活群組發起
: 連署。
:
: 可見 L_TalkandCha 組務板,均為板主 hateOnas 罷免連署案。
: #1G6a7w7N (L_TalkandCha)
: #1G6aHBqG (L_TalkandCha)
: #1G6zMbjv (L_TalkandCha)
: #1GKOjqS3 (L_TalkandCha)
:
: 申訴人 hateOnas 附上溝通信件記錄 (本板 #1GPLiDc4) 係指將連署案
: 轉錄至組務板通知組務的時間點,非最終送審票數結果。
:
: (五) 本案 ghtwht 罷免連署板主 louisman 案,通知文使用者已自刪
: (組務未能得知刪文時機點),在小組長未於組務板判定「未符合程序」
: ,組務於連署案的連署意見不應做為正式的判定結果,且引為程序第
: 8 項「因程序不符,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
: 提出任何罷免連署。」判決依據。
:
: (六) 因 Gossiping 目前有兩位板主,現正辦理板主徵選作業,於今日晚上
: 投票截止,預計選得票最高票、次高票者擔任看板第三位、第四位板主。
:
: 若板務站長判決群組敗訴,申訴人 hateOnas 得予以回任,應於板主
: 新增前,避免板主欄位無法填上,及其一當選者需於短時間內解職的
: 結果,影響板務運作。
:
: 望板務站長能考量此點,先行審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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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41.50.119
: ※ 編輯: GeminiMan 來自: 114.41.50.119 (10/12 12:51)
群組長第五點 即是我申訴案第三點之爭議點 且再次說明
ghtwht 於2011-11-11之罷免案
#1ElIL_yw (LifeNewboard)
票數為 贊成 11 反對 25票
根據罷免票數審核規定
12>
基本連署門檻之定義為有效支持票50以上,
且有效支持票數高出有效反對票數的1/2以上。
此案送票數審核也是未通過 所以ghtwht沒送票數審核是人之常情
送票數審核 依慣例小組長會判定罷免無效 一年內無法再次發動罷免
所以因為ghtwht沒送票數審核而一年內可以再次有效罷免 是本人認為之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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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9.224
1F:推 ganbaday:2011年發起罷免時是程序有效,只是票數不夠罷免失敗 10/12 16:14
2F:→ ganbaday:所以應該是2-9 罷免失敗 =>一年內無法"對相同之板主"再提 10/12 16:17
3F:→ ganbaday:罷免,而非2-8 程序不符=>禁止"提任何罷免" 10/12 16:18
4F:→ ganbaday:不知道我是否對案情有誤解? 10/12 16:18
理由簡短 理由不符 走2-8 一年內喪失罷免資格
罷免失敗未通過 走2-9
前案若理由夠長 當然是走2-9 但是罷免理由真的...很...
這是我的見解
5F:噓 scuderiaf430:他就是沒被判1年內無效 10/12 16:54
6F:噓 coon182:總結就是沒有判決咩 10/12 16:57
7F:噓 Bignana:很難看 10/12 17:03
8F:推 YU0121: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發起連署,其發起人 10/12 17:42
9F:→ YU0121: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連署。 10/12 17:42
10F:→ YU0121:ghtwht似乎沒有程序不符or利用分身ID發起連署 所以應該是 10/12 17:43
11F:→ YU0121:沒有違反一年內不能提出任何罷免的問題 10/12 17:44
是啊 他沒有利用分身 也沒有程序不符
但是他理由太短 沒有寫跟申訴案相關
這罷免是無效的啊
12F:噓 seabox:八卦板多少人討厭你阿 你還想回去當 10/12 17:51
我在爭程序問題 這件事跟程序是兩件事 XDDD
13F:噓 iliyu:結果就是沒判決阿 你到底是有多想當板主阿 10/12 18:14
沒判決 VS 判決罷免有沒有效 真的很難懂嗎?
※ 編輯: hateOnas 來自: 114.45.29.224 (10/12 18:53)
14F:推 YU0121:所以他還是可以罷免的 疏失應該是小組長那邊 10/12 19:00
15F:→ hateOnas:這就是爭議點了 10/12 19:08
16F:噓 Bignana:應由組長承擔疏忽但這部分是與桑德斯上校的罷免案分開來看 10/12 19:30
17F:噓 n1lk5g2:還在爭 10/12 20:38
18F:推 ganbaday:我懂你的意思了,你認為他發起罷免1小時內轉錄到組務板, 10/13 01:28
19F:→ ganbaday:該罷免理由過短,應程序不符=>2-8 10/13 01:28
20F:→ ganbaday:但是,當時組長並未宣告程序不符,表示該1小時內轉過去的 10/13 01:29
21F:→ ganbaday:罷免發起文,在發起罷免這個程序環節,程序上是有效的, 10/13 01:30
22F:→ ganbaday:就算是組長當時疏失沒審到理由,也已經超過追訴期限了吧 10/13 01:31
23F:→ ganbaday:所以,無論該罷免發起文【實質上】是否因為理由太短而 10/13 01:31
24F:→ ganbaday:不符程序,在【程序上】當時已經符合發起程序,後來票太 10/13 01:32
25F:→ ganbaday:少而走向2-9。我是這樣解讀... 10/13 01:32
這樣講吧 當程序錯誤沒在一小時內通知組務的時候
如果罷免票數也是贊成很少沒通過 不送審票數 這樣走2-9
那十個月後 因程序正確 卻可以罷免成功別的板主
我是覺得這樣很弔詭
例如car的案件也是很弔詭
至於追訴期限...
最近生活小組有一年四個月的申訴案判決喔
#1GT37VKT (L_TalkandCha)
所以我主張10個月的沒過追訴期
26F:噓 livefishfish:這跟他的請辭文有異曲同工之妙 10/13 10:24
27F:噓 morrischen2:組務還沒判阿…和想想你我的請辭文有沒有s和處理的差 10/13 10:32
28F:→ morrischen2:異 10/13 10:32
抱歉 我真的不了解 願聞其詳
※ 編輯: hateOnas 來自: 114.45.29.224 (10/14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