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teOnas (感谢小鸡立志当眼线)
看板BoardCourt
标题Re: [申诉] Gossiping 板主 hateonas 解职案
时间Fri Oct 12 13:00:16 2012
※ 引述《GeminiMan (GM 名侦探抠男)》之铭言:
: 标题: Re: [申诉] Gossiping 板主 hateonas 解职案
: 时间: Fri Oct 12 11:59:07 2012
:
: ※ 引述《mousepad ()》之铭言:
: : 本案的主要争议,
: : 在两方对於是否提出成案的认定有所不同。
: : 请协助指引我该群组具体提出有效罢免的程序,
: : 并且依组规,
: : 哪一个环节开始适用一年内的禁止条款?
:
: ┌─────────────────────────────────────┐
: │ 文章代码(AID): #1Bz9snTW (About_Life) [ptt.cc] [公告] 生活娱乐馆组规 201 │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About_Life/M.1274322353.A.760.html │
: │ 特殊文章,无价格记录 │
: └─────────────────────────────────────┘
: ● ★ ! 5/20 penlyly □ [公告] 生活娱乐馆组规 2010 修订版
:
: 二、新增/删除板主
:
: <删除板主>
: 1.若为自愿请辞,於小组组务板提出申请。
: 2.若非自愿退位:须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罢免连署。
: 0>提出罢免前必须有组务申诉纪录及小组长定案判决。
: 程序不符判定为无效罢免。
: 1>禁止multi-id连署。
: 2>连署时间满七天发起人方得於小组组务板提出申请。超过连署结束时间四十
: 八小时未提出申请者,不得提出申请。
: 3>提出罢免连署者,需在开始连署一小时内於该看板及小组组务板上告知进行
: 罢免连署中。若无告知,则连署视为无效。(分身帐号无效)
: 4>板主不得删除上点所提之告知文。(建议连署者自行存证)
: 5>发起人须符合资格上站200/发表200且注册时间满一年。
: 连署有效票为发表100且注册时间满半年。
: 6>罢免原因需确实填写,并由小组长审核。
: 7>罢免连署之票数及理由之审核由小组长负责。
: 罢免案送审後,小组长得判定罢免原因无效,为无效罢免案。
: 8>罢免连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发起连署,其发起人於该连署发起
: 日起一年内不得於本群组内提出任何罢免连署。
: 9>若罢免连署票数未通过,判定为罢免未通过。
: 从该连署发起日起一年内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对相同之板主提出
: 罢免连署。
: 10>被连署罢免期间,该板主不得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请。
: 11>提出申请後,小组长可视情况延长连署时间,至多十四天。
: 12>基本连署门槛之定义为有效支持票50以上,
: 且有效支持票数高出有效反对票数的1/2以上。
:
: (一) 使用者 ghtwht 於 2011.11.11 提出罢免连署 Gossiping 板主 louisman,
: 罢免连署原因为「不适任板主」。 (本板 #1GPLcwXi) 依生活群组组规之
: 程序,该案曾送至 L_TalkandCha 组务板,组务并未判定该罢免案为程序
: 不符的连署案。板主 hateOnas 提出检举时 (本板 #1GPLhwBa) ,查
: L_TalkandCha 板已无该篇文章。
:
: (二) 使用者 ghtwht 於 2012.9.14 提出罢免连署 Gossiping 板主 hateOnas。
: (本板 #1GPLbl3A)
:
: (三) 依生活娱乐馆连署罢免板主程序,系依第 6 项「罢免原因需确实填写,
: 并由小组长审核。」组规赋予小组长审核连署案罢免原因。并依第 7
: 项「罢免案送审後,小组长得判定罢免原因无效,为无效罢免案。」
: 第 8 项「罢免连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发起连署,其发起人
: 於该连署发起日起一年内不得於本群组内提出任何罢免连署。」
:
: 依以上程序,经组务得判定罢免原因无效,为无效罢免案,其发起人
: 一年内不得於群组内提出罢免连署。
:
: (四) 目前均采程序第 3 项「提出罢免连署者,需在开始连署一小时内於
: 该看板及小组组务板上告知进行」,组务於收到通知时,即审查连署案
: 是否符合,未符合程序案件公告该发起人一年内不得於生活群组发起
: 连署。
:
: 可见 L_TalkandCha 组务板,均为板主 hateOnas 罢免连署案。
: #1G6a7w7N (L_TalkandCha)
: #1G6aHBqG (L_TalkandCha)
: #1G6zMbjv (L_TalkandCha)
: #1GKOjqS3 (L_TalkandCha)
:
: 申诉人 hateOnas 附上沟通信件记录 (本板 #1GPLiDc4) 系指将连署案
: 转录至组务板通知组务的时间点,非最终送审票数结果。
:
: (五) 本案 ghtwht 罢免连署板主 louisman 案,通知文使用者已自删
: (组务未能得知删文时机点),在小组长未於组务板判定「未符合程序」
: ,组务於连署案的连署意见不应做为正式的判定结果,且引为程序第
: 8 项「因程序不符,其发起人於该连署发起日起一年内不得於本群组内
: 提出任何罢免连署。」判决依据。
:
: (六) 因 Gossiping 目前有两位板主,现正办理板主徵选作业,於今日晚上
: 投票截止,预计选得票最高票、次高票者担任看板第三位、第四位板主。
:
: 若板务站长判决群组败诉,申诉人 hateOnas 得予以回任,应於板主
: 新增前,避免板主栏位无法填上,及其一当选者需於短时间内解职的
: 结果,影响板务运作。
:
: 望板务站长能考量此点,先行审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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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114.41.50.119
: ※ 编辑: GeminiMan 来自: 114.41.50.119 (10/12 12:51)
群组长第五点 即是我申诉案第三点之争议点 且再次说明
ghtwht 於2011-11-11之罢免案
#1ElIL_yw (LifeNewboard)
票数为 赞成 11 反对 25票
根据罢免票数审核规定
12>
基本连署门槛之定义为有效支持票50以上,
且有效支持票数高出有效反对票数的1/2以上。
此案送票数审核也是未通过 所以ghtwht没送票数审核是人之常情
送票数审核 依惯例小组长会判定罢免无效 一年内无法再次发动罢免
所以因为ghtwht没送票数审核而一年内可以再次有效罢免 是本人认为之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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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5.29.224
1F:推 ganbaday:2011年发起罢免时是程序有效,只是票数不够罢免失败 10/12 16:14
2F:→ ganbaday:所以应该是2-9 罢免失败 =>一年内无法"对相同之板主"再提 10/12 16:17
3F:→ ganbaday:罢免,而非2-8 程序不符=>禁止"提任何罢免" 10/12 16:18
4F:→ ganbaday:不知道我是否对案情有误解? 10/12 16:18
理由简短 理由不符 走2-8 一年内丧失罢免资格
罢免失败未通过 走2-9
前案若理由够长 当然是走2-9 但是罢免理由真的...很...
这是我的见解
5F:嘘 scuderiaf430:他就是没被判1年内无效 10/12 16:54
6F:嘘 coon182:总结就是没有判决咩 10/12 16:57
7F:嘘 Bignana:很难看 10/12 17:03
8F:推 YU0121:罢免连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发起连署,其发起人 10/12 17:42
9F:→ YU0121:日起一年内不得於本群组内提出任何罢免连署。 10/12 17:42
10F:→ YU0121:ghtwht似乎没有程序不符or利用分身ID发起连署 所以应该是 10/12 17:43
11F:→ YU0121:没有违反一年内不能提出任何罢免的问题 10/12 17:44
是啊 他没有利用分身 也没有程序不符
但是他理由太短 没有写跟申诉案相关
这罢免是无效的啊
12F:嘘 seabox:八卦板多少人讨厌你阿 你还想回去当 10/12 17:51
我在争程序问题 这件事跟程序是两件事 XDDD
13F:嘘 iliyu:结果就是没判决阿 你到底是有多想当板主阿 10/12 18:14
没判决 VS 判决罢免有没有效 真的很难懂吗?
※ 编辑: hateOnas 来自: 114.45.29.224 (10/12 18:53)
14F:推 YU0121:所以他还是可以罢免的 疏失应该是小组长那边 10/12 19:00
15F:→ hateOnas:这就是争议点了 10/12 19:08
16F:嘘 Bignana:应由组长承担疏忽但这部分是与桑德斯上校的罢免案分开来看 10/12 19:30
17F:嘘 n1lk5g2:还在争 10/12 20:38
18F:推 ganbaday:我懂你的意思了,你认为他发起罢免1小时内转录到组务板, 10/13 01:28
19F:→ ganbaday:该罢免理由过短,应程序不符=>2-8 10/13 01:28
20F:→ ganbaday:但是,当时组长并未宣告程序不符,表示该1小时内转过去的 10/13 01:29
21F:→ ganbaday:罢免发起文,在发起罢免这个程序环节,程序上是有效的, 10/13 01:30
22F:→ ganbaday:就算是组长当时疏失没审到理由,也已经超过追诉期限了吧 10/13 01:31
23F:→ ganbaday:所以,无论该罢免发起文【实质上】是否因为理由太短而 10/13 01:31
24F:→ ganbaday:不符程序,在【程序上】当时已经符合发起程序,後来票太 10/13 01:32
25F:→ ganbaday:少而走向2-9。我是这样解读... 10/13 01:32
这样讲吧 当程序错误没在一小时内通知组务的时候
如果罢免票数也是赞成很少没通过 不送审票数 这样走2-9
那十个月後 因程序正确 却可以罢免成功别的板主
我是觉得这样很吊诡
例如car的案件也是很吊诡
至於追诉期限...
最近生活小组有一年四个月的申诉案判决喔
#1GT37VKT (L_TalkandCha)
所以我主张10个月的没过追诉期
26F:嘘 livefishfish:这跟他的请辞文有异曲同工之妙 10/13 10:24
27F:嘘 morrischen2:组务还没判阿…和想想你我的请辞文有没有s和处理的差 10/13 10:32
28F:→ morrischen2:异 10/13 10:32
抱歉 我真的不了解 愿闻其详
※ 编辑: hateOnas 来自: 114.45.29.224 (10/14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