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cfrank (roc_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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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建議] 取消 CCRomance luee 所申請之大量劣文
時間Fri Jan 27 11:21:04 2012
※ [本文轉錄自 L_PTTAvenue 看板 #1F8XQUpf ]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看板: L_PTTAvenue
標題: Re: [建議] 取消 CCRomance luee 所申請之大量劣文
時間: Fri Jan 27 11:14:34 2012
(1)
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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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訴到小組長層級的申訴:
對下列板主行使的權力
有異議者可向小組長申訴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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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長擁有看板文章管理權,因此帳號部經小組長確認後執行補劣,本人申訴消劣在程序
上需至組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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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14 m10 1/17 iamori □ [公告] 關於CCRomance的補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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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F5PcseC (ID_Problem) [ptt.cc] [公告] 關於CCRomance的補? │
│ 本看板目前不提供文章網址 │
│ 這一篇文章值 170 Ptt幣 │
└─────────────────────────────────────┘
唯上週確認小組長認為這些劣文應該執行,
故才開始對luee的申請文進行處理的動作,
中間的時程若有延誤到,請大家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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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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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kcool (Strawberry Love) 看板 SYSOP
標題 [公告] 劣文新規範
時間 Thu Dec 15 18:56:02 2005
5.如果板主大量設劣文,最後被罷免成功者,罷免連署單前的72小時內所設定的劣文
得申請取消,不過需檢附被設定之時間以及原本被退之信件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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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分為兩段去解讀:
在得之前:
1.需要本人即當事人先發動罷免案經裁決有效,此程序完成後以公告大眾依此憑證。
2.大量劣文發生時間屬罷免案期間,本人有義務去追(申)訴被罷免人在職權方面的作為。
此要件成立需有在罷免期間被不當或濫用板主事證在。
luee 板主其大量不當劣文之行為亦在罷免理由中,請詳閱本人連署單。
基於 第 128 條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所以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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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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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之後:
1.罷免案後續的消劣執行者為誰,就非本人之事了。屬劣文當事人行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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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
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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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得跟應,是在責任上的不同,應是當事人雙(單)方主動執行,得是被動受理後執行。
不管是得或應,本人就此被群組長發回更審之罷免案系列,對被罷免案相關人於發生期間
和特定對象所做主張自然為申訴類型,其裁決結果也需以 hrs113355 小組長為依歸,請其
他人案外人士勿干擾案件審理。
※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由於R某並未在該期間鬧板被申請補劣,因此不屬於當事人,
: 此篇不具申訴性質,應僅為[建議],故更正之,並追加建議。
: ※ 引述《rocfrank (roc_frank)》之銘言:
: =======================================================================
: 作者 okcool (Strawberry Love) 看板 SYSOP
: 標題 [公告] 劣文新規範
: 時間 Thu Dec 15 18:56:02 2005
: 5.如果板主大量設劣文,最後被罷免成功者,罷免連署單前的72小時內所設定的劣文
: 得申請取消,不過需檢附被設定之時間以及原本被退之信件以供查驗。
: =======================================================================
: 其餘非重點,故恕刪。
: 按【得】字於法規中與【應】字的區別,就在於其只是【可以】而非【一定要】,
: 【得】字是有保留裁量權給審判者的,可以申請也代表著可以被否決。
: 但這條站規有兩個問題沒有交代:
: 1.是要向誰申請取消? 也就是由誰審核? 小組長還是帳號站長,或者是版務站長?
: 按現行制度帳號部僅供版主以上發文,亦不插手版務部對於文章是否違規之審核,
: 如果是向okcool申請的話也不太可能~ 會累死吧...
: 所以只剩版務部下轄成員,版主/組長/群組長,這樣不就跟申訴制度類似?
: 2.審核的標準是什麼? 板規嗎? 那不就跟組務申訴沒兩樣,該條站規形同虛設@_@?
: 這是個全站性的問題,我已打算至站長板詢問okcool,
: 建議小組長等站長解決以上疑點後再決定是否受理那段期間被劣者的申請
: (以免若受理單位被站長裁定是別人時,就尷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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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50.138.24
※ 編輯: rocfrank 來自: 118.150.138.24 (01/27 11:1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ocfrank (118.150.138.24), 時間: 01/27/2012 11:21:04
1F:噓 oralsex5566:絕不應該取消 而且應該申請法院加罰 01/28 01:44
2F:→ long201:在罷免案中的版主,在此期間的劣文是否有合理性?? 01/29 20:48
3F:→ long201:而且板主在罷免案中申請辭職,是否代表小組長有保護之嫌?? 01/29 20:51
4F:→ long201:如果每個有問題的板主,都能夠這樣脫身的話 01/29 20:51
5F:→ long201:那就代表罷免系統根本是個X,那有板主罷免後還可以這樣脫身 01/29 20:53
6F:→ long201:那我以後當板主被罷免我申請辭職不就沒事了?? 01/29 20:53
7F:→ long201:罷免案中還這樣大量劣文豈不有失公允?? 01/29 20:54
8F:→ long201:一次這麼大量的劣文令人懷疑是否為報復性的清算?? 01/29 20:55
9F:→ long201:不過CCR版所在群組的小組長,大部分人都知道 01/29 20:57
10F:→ long201:那個小組長很罩CCR版的,很多關於前板主的案子都不了了之 01/29 20:58
11F:→ long201:所以大量劣文,板主被罷免後還可以請辭,案子冷處理 01/29 21:00
12F:→ long201:我很難想像有什麼原因小組長可以這麼做 01/29 21:00
13F:→ rocfrank:到底是ptt是> or = or < ccr呢?我相信板務站長自有考量的 01/29 21:04
14F:推 ganbaday:其實大不了換個版主去申請而已 結果一樣XD 02/01 03:25
15F:→ ganbaday:反證帳號站長也說了 自D補劣沒有七天限制 02/01 03:25
16F:→ ganbaday:至於是否是清算? 哪一篇被劣的沒違規? 沒違規的歡迎上訴 02/01 03:27
17F:→ chingfen:板主申請補劣一律有七天限制吧(不管有無自D) 02/01 12:54
18F:→ chingfen:至於站長處理版主的劣文申請,才是沒有七天限制吧... 02/01 12:56
19F:推 ganbaday:站長自己說的 不是我說的... 02/02 02:12
21F:→ chingfen:看到倒數第三行了,謝謝。 02/02 03:16
22F:→ TheCalmComes:其實站長那篇說明,有邏輯上的瑕疵 02/02 09:21
23F:→ TheCalmComes:如果使用者自刪,板主應有7天時間申請補劣 02/02 09:22
24F:→ TheCalmComes:應不會有"來不及"的情況,除非怠職... 02/02 09:23
25F:→ TheCalmComes:如果板主超過7天才去申請補劣自刪文,站長也執行了 02/02 09:25
26F:→ TheCalmComes:那不就是站長認同這種超過7天才處理事情的怠職板主? 02/02 09:25
27F:→ ganbaday:我同意邏輯怪怪,七天內申請跟七天內按d應該是一樣意思 02/07 23:56
28F:→ ganbaday:才對~ 既然按dyy有七天期限,申請反而比較長就怪怪的, 02/07 23:57
29F:→ ganbaday:不過既然有說了就當新規定吧 02/07 23:58
30F:→ TonyQ:不過我記得CCR的案子有確實在文章自刪後的七天內提出申請 02/18 13:31
31F:→ TonyQ:是帳號站長比較晚執行,不是申請晚。 02/18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