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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之銘言: : 一、依上述站規第八條,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 其中關於板主管理 : 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 二、您所述的情況。 : (一) 版主若違反自己所訂的板規,請問誰是檢舉權人? : (二) 版主若違規亂判到處縱放自己人,請問誰是檢舉權人? : (三) 第六條中提到看板違規行為包含不遵守版主所定之板規,版主違反板規 : 亂判,是否算自己違反板規? : (四) 版主違反自訂之板規亂判,又是否為版主管理看板的不當行為? : 如第一條說明,看板違規行為,都是交由板主認定事實之有無。若所提交之證據 : 足以證明板主違反自己所訂之組規,亦或縱容部分特定人士,那才交由小組長 : 認定之。 群組長您的第二點,正是您的論述矛盾之所在,也是您不受理 我的檢舉案之矛盾所在。 您都說了『若所提交之證據足以證明板主違反自己所訂之組規 ,亦或縱容部分特定人士』,此案就是我認為版主縱容違規特 定人士,版主違反自己的板規亂判,所以我才收集證據,交由 您來認定,現在您一邊說可以提證據給小組長您認定,一邊說 不受理,豈不矛盾?那請問,依小組長之見,誰才是版主違規 亂判、縱容特定人士的檢舉權人? : 五、如上述說明,若所有看板違規行為均交由小組長認定之。那是否過渡擴張小組長的 : 權力,以及對板規的解釋權,是讓人存疑的。另一方面,若只要檢舉即可上訴, : 那小組長等於直接行使板主的 看板文章管理權 權限 #1348aPLp (SYSOP) 依站規設計, 文章代碼(AID): #1CLhN-P5 (PttLaw) [ptt.cc] [公告] Ptt申訴制度變更 內提到,對下列板主行使的權力有異議者可向小組長申訴,而其中一為 看板文章管理權。 版主刪文、封人、M文、警告等等,應該都算版主的看板文章管理權。 有人對其看板文章管理權有異議者,依規定可向小組長申訴。 此外,依據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一、(八) 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 權利義務及管理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既然版主違反站規或其他不當行為,亦屬第六條的看板違規行為 此時的看板違規行為,當然由小組長認定,難道由版主自己判定 自己是否有違此條規定?何來過度擴張小組長的權力。 反之,小組長若無對板規的解釋權,請問小組長依何者做判定? 當版主違規亂判時,依何者作為版主判決的上訴審? 現在的重點在,版主違規、亂判、錯判是否屬不當行為? : 故關於 "違規行為之申訴權人"、"違規行為之檢舉人"、"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 請求站長移請法務部解釋該法規的定義。 : 若法務認定所有檢舉案均需受理,亦會按規定辦理。 小組長此言差矣,文章代碼(AID): #1DKjYiOG (BoardCourt)中, okcool的判例已確定,『所以整個第十二條很死,就是只有被處 分的人和檢舉的人可以提出申訴』。 小組長應先以此規定,受理我這檢舉人的申訴案,即使將來站規 有所更動改變﹑也不影響我這檢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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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5.235.105
1F:推 ganbaday:有點像是槓桿兩端平衡的取捨... 03/24 12:43
2F:→ ganbaday:若組長有權插手,便是監督機制;但會踩到版主的判罰標準 03/24 12:47
3F:→ ganbaday:,若連user是否違反板規都由組長決定,板主的好球帶便失 03/24 12:47
4F:→ ganbaday:去意義。或許可採最高法院的法律審方式,不對事實審查, 03/24 12:48
5F:→ ganbaday:只對判決內容是否都符合法規做審查,便可避免板主亂來, 03/24 12:50
6F:→ ganbaday:枉法裁判而組長無權插手,亦可避免組長干涉到板主好球帶 03/24 12:50
7F:→ ganbaday:的認定標準... 03/24 12:50
8F:→ ask1234:那麼上訴到小組長又有何意義?只是為了再聽一次以版主判決 03/24 21:35
9F:→ ask1234:為主? 03/24 21:35
10F:→ ask1234:那倒不如站規就規定版主判決最大,組規、站規靠旁邊站, 03/24 21:37
11F:→ ask1234:不要一邊要我們蒐集證據,一邊說搜集了證據也不受理; 03/24 21:38
12F:→ ask1234:更不要一邊說受了理,一邊說就算受理也以版主判決為主。 03/24 21:44
13F:→ ask1234:這樣自相矛盾。 03/24 21:45
14F:→ ask1234:這樣乾脆取消各級申訴制度,上級只要受理了對下一級的申訴 03/24 22:30
15F:→ ask1234:,就等於干預下一級的權力的話,那還需啥申訴制度? 03/24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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