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tomomo4123 (偷偷摸摸)
看板Board-Police
標題Re: [檢舉] totomomo4123 公布個資
時間Tue Jun 11 22:00:43 2019
※ 引述《elynn889 (NcMar47)》之銘言:
: 各位站務好,本人補充說明如下
: 一、Facebook為社群平臺,但是我個人從註冊PTT至今,仍未公開我個人本名,也就是說totomomo4123透過比對照片、語氣等手段認為我就是Elynn889
你沒在ptt公開您的姓名,卻已在fb或其他社群網路 "公開" 姓名、圖片、資訊
: 二、雖本站ID含有889之使用者不只一名,但該文章的889只有我一人(elynn889),所以totomomo4123將此照片PO上來,無庸置疑的是totomomo4123將該篇照片讓鄉民認為Elynn889就是那個照片上面的人,明顯有洩漏於biker板讓第三者知道本人真實姓名。
請問我有指出 "889 = elynn889" or "889 就是 elynn889",我只是詢問 889??
再問有人跳出來指認圖片的人就是elynn889嗎??
我也提出,全世界、全宇宙不會只有一個889,會有千千萬萬個889,我要問的不是你
光是ptt上面就有我例舉這些889,您要自已拿椅子坐下來,我無法阻止您
只能講是你自已腦補,現在怪別人獲得你的資訊
: 三、totomomo4123到今天現在為止,仍就其Facebook為公開可取得資料做答辯,以避重就輕的方式來躲避站方處罰,但從totomomo4123答辯內容來看很多話是有疑點的,甚至是自己挖坑出來給自己跳的。不禁想問totomomo4123,你的個人資料未經同意被公開的時候,還能夠這樣回答嗎?
你自已也承認,自已把自已的東西(資訊、姓名、圖片)公開,還硬扯到不相關的地方
我的資料都有嚴密的保護,請勿相提並論,還有請問你圖片有加註警語嗎??
本人就事論事,不會鬼扯一些法條、論點,避重就輕的應該是檢舉人你吧?
: 四、其洩漏個人資料,明顯違反站方個人資料處理規定,也觸犯到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與第20條、著作權法規定,totomomo4123到如今從未對我有任何的道歉,甚至反控這是為可搜尋、可公開的資料,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只為了讓自己全身而退,若站方放過此人,未來或許還會變本加厲的公開。懇請站方以最嚴厲的處分手段處分totomomo4123,還給本人一個公道,也給社會大眾與鄉民一個交代。
請別鬼扯個人資料保護法了,你自身已經公開資訊,就沒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了
你有問題請去找google、fb,你可以發存證信函去給這些公司,這些公司的法務會和
你說明,或是你也可以去進修法律常識,請別蝦掰法條。
: 五、本人從註冊帳號至今,從未對個人資料有將其公開之,也從來沒將任何一位我知道真實姓名的鄉民公開於本站,為的就是遵守站方規定與符合法條規範。連最基本的道德觀念都無法堅持了,很難相信totomomo4123能夠遵守站方、板務其它規定。
再次說明,你已將你個人資料在其他社群網路公開了,而且你自已也承認了,怎麼這邊
又自打臉自已,說從未對個人資料公開,請問是否我與板務人員眼瞎、業障重
看到你一下說有、一下又說沒有、我都po出fb圖片設公開了,請問我看錯了嗎
還是那個fb不是您,如果不是你的fb,那你也沒資格講下去了
如果是你的fb,那你怎麼會講未公開??
說我不尊守ptt板規,是否請板務人員,調我們雙方記錄當參考,也可以去搜尋各板
看誰的風評差、噓文多
: 感謝板務、站方對於此事件之關注
: 以上說明完畢,Good day.
以上答辯完畢
板務人員 檢舉人已坦承自已有在其他地方公開自已資料、圖片,很明顯檢舉人
已無法抗議申訴,請板務人員就我回覆之論點進行參考。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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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oard-Police/M.1560261645.A.C88.html
※ 編輯: totomomo4123 (61.231.179.100 臺灣), 06/11/2019 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