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tegoose (cutego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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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台灣原廠藥與學名藥的專利戰爭
時間Mon Feb 2 10:36:44 2015
新聞來源:北美智權報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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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專利在台灣被智財法院宣告無效,最常見的原因都是被判定「不具進步性」,生技
製藥產業也不例外。美商默沙東藥廠(Merck)申請新藥專利時,特別記載「每週吃一次
、一次70毫克」,但因為先前技術是「一天吃一次、每次10毫克」,結果被法官質疑,「
一天吃10毫克和一週吃70毫克,有什麼進步性可言呢?」結果就判決該專利無效。這樣機
械性的判斷方式,其實並沒有站在藥學的生物技術觀點和藥品的特性去考量,也突顯出台
灣生技製藥專利訴訟的盲點。
若以研發能力進行區分,製藥產業大致可分為有能力完成完整藥品開發的新藥研發公司,
以及專以仿製已核准藥品為主要業務的學名藥公司。學名藥指的是與國內已核准之藥品具
有「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同療效」的製劑,學名藥不需要經過這麼多臨床實驗,只
要通過B/A(藥物生體可用率)與B/E(生體相等性)即可核准上市,成本上有非常大的節省
空間。
比起新藥開發,學名藥進入門檻相對較低,尤其是當新藥專利權過期失效之後,學名藥更
是蜂擁而至。因此在生技製藥界的專利訴訟中,最常見的就是專利藥與學名藥之間的專利
戰爭,同時也可以從專利來看新藥研發的走向。
學名藥廠護身符:專利法第60條
學名藥廠在送藥證申請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和專利藥做一樣的東西,會不會被告呢?
對此專利法第59條有規定,只要是「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或是「以研究或實
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都有試驗免責。
在專利法第60條修正以前,台灣學名藥廠的專利之路走得坎坷,動輒被國外藥廠告得亂七
八糟,當時只能引用藥事法第40條之2第5項相關規定,「新藥專利權不及於藥商申請查驗
登記前所進行之研究、教學或試驗」。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呂紹凡解釋,雖然藥事法
這項條文看起來和修正後的專利法第60條「差不多」,其實還是有很大的爭議空間,像是
新藥的定義是什麼?藥商包不包括藥廠?這些都有待釐清。
智財法院機械式拼湊 判定專利不具進步性
看準台灣法制健全,具有研發能力、製造實力和國際知名度,加上台灣藥廠開始賺錢,從
幾年前開始,國際大藥廠就絡繹不絕來台灣提告。台灣智財法院最近被大家檢討的是,大
量的專利在台灣被宣告無效,而最常見的原因都是「不具進步性」。
究竟法院都是怎麼判斷進步性的呢?呂紹凡指出,在生技製藥的訴訟中,被告常會將原告
的專利要件一一拆解,再告訴法官說,檢索到很多篇不同的先前技術,每一篇都有揭露到
原告專利的要件,被告將這些先前技術結合起來,就主張原告的專利沒有進步性,結果法
官居然也認同這種組合方法。呂紹凡舉例,牛肉有牛的味道,豬肉有豬的味道,若是基於
這兩種已知的特性,就認定要做出一個「具有牛肉味道的豬肉」,這是很容易的事情嗎?
照常理來說,這樣的邏輯是有問題的,但台灣的法院卻常以很多篇先前技術進行機械式的
拼湊,卻沒考慮怎麼結合、為什麼結合,反而是更該探討的。另外,很多專利是在十年前
、十五年前申請,法院卻用現在的技術背景去看待專利。
呂紹凡又舉了一個經典的訴訟案例,美商默沙東藥廠(Merck)曾以抑制骨質疏鬆症的藥
物專利控告台廠侵權,但默沙東當初在申請專利範圍時,不只說明藥的組合成分,還特別
記載「以一週一次的形式使用」,把使用方法寫進去的情況不常見,這是因為先前技術是
「一天吃一次、每次10毫克」,現在申請的專利是「每週吃一次、一次70毫克」,如果同
樣針對「成分是亞倫多酸」申請專利,會被認定沒有新穎性,而默沙東主張改進藥物的使
用方法申請專利,因為服藥會刺激食道,所以改良後使用方法為「一週吃一次」,結果還
是不能說服法官,被智財法院認定「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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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altlake: 不是只有專利官司這樣 別假設法官了解你的科技專業夠深 02/02 10:55
3F:推 qooisgood: 台灣智財法院發展的時間還不夠久 所以判決品質 02/03 00:57
4F:→ qooisgood: 還需要點時間去進步 但至少現在進入智財法院的法官 02/03 00:58
5F:→ qooisgood: 都是有受過科技法律訓練出身的 多給點時間 02/03 00:58
6F:→ qooisgood: 我們的智財判決會更好的 02/03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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