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tbird (大本命倉木麻衣)
看板Billiard
標題Re: [問題] 禁煙????????
時間Mon Jul 5 02:15:49 2004
根據菸害防治法的規定
吸菸區必須另外劃定區域(而且有規定必須符合條件才能劃定)
而沒劃定的場所一律視為禁菸區
換句話說,凡公共場所皆不得吸菸,除吸菸區之外
現在絕大多數店家不合法
但不代表這就是合理的
這是因為政府法令執行不力
以及許多業者和民眾沒有守法觀念(或說沒有法律素養)所造成的結果
所以拜託別再有那種"不能抽菸要怎麼打球"的觀念
這是很要不得的
順便把菸害防治法部分條文貼出供參考
第十三條下列場所不得吸菸:
1.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
2.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室)。
3.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
4.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鐵路列車、捷運系統
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
5.托兒所、幼稚園。
6.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
7.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
8.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第十四條左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1.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
2.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
3.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及建築樓地板面積兩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
廳。
4.非密閉式之鐵路列車及輪船。
5.車站、港口、機場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
6.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7.社會福利機構。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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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0.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