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tbird (大本命仓木麻衣)
看板Billiard
标题Re: [问题] 禁烟????????
时间Mon Jul 5 02:15:49 2004
根据菸害防治法的规定
吸菸区必须另外划定区域(而且有规定必须符合条件才能划定)
而没划定的场所一律视为禁菸区
换句话说,凡公共场所皆不得吸菸,除吸菸区之外
现在绝大多数店家不合法
但不代表这就是合理的
这是因为政府法令执行不力
以及许多业者和民众没有守法观念(或说没有法律素养)所造成的结果
所以拜托别再有那种"不能抽菸要怎麽打球"的观念
这是很要不得的
顺便把菸害防治法部分条文贴出供参考
第十三条下列场所不得吸菸:
1.图书室、教室及实验室。
2.表演厅、礼堂、展览室及会议厅(室)。
3.室内体育馆及游泳池。
4.民用航空器、客运汽车、缆车、计程车、渡船、电梯间、密闭式铁路列车、捷运系统
之车站、车厢及其他各种密闭式之公共运输工具。
5.托儿所、幼稚园。
6.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其他医事机构及残障福利机构。
7.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局之营业场所。
8.制造、储存或贩卖易燃易爆物品之场所。
9.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场所。
前项场所,应设置明显禁菸标示。
第十四条左列场所除吸菸区(室)外,不得吸菸:
1.学校、社教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中心。
2.歌剧院、电影院及其他演艺场所。
3.观光旅馆、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购物中心及建筑楼地板面积两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
厅。
4.非密闭式之铁路列车及轮船。
5.车站、港口、机场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
6.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
7.社会福利机构。
8.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场所。
前项吸菸区(室)应有明显之区隔及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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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0.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