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zenooinori (kazenooinori)
看板Bilk
標題Re: [其他] 不當得利或侵占? (合購)_大意整理
時間Wed Apr 4 23:50:52 2012
[前言]
發現我在生活法律版上的文被轉過來了....
因為原文是要向生活法律版的版友們請益
所以花了不少篇幅解釋、生活法律版的強者版友的回答亦散亂在推文中
導致閱讀上可能會有些困難....所以在這邊整理一下那篇的幾項重點
[重點整理]
Q1. A主購溢收了好多錢,我可以告他嗎?
A1. 根據找到的資料,說不定可以告他
准詐欺罪/背信罪
但生活法律版版友並未針對此問題答覆
我並沒有針對這件事繼續了解
但有興趣的版友或許可以朝這個方向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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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 A主購溢收我錢,我可以退貨嗎?
Q2.2 A主購因為民怨沸騰所以"自行"退款給我了,並請我退還他衣服
他說如果我不還他衣服,就要告我侵占,怎麼辦?
首先,侵占罪在這種情況下是
不會成立的
因為當初衣服的所有權是
合法轉移過來的
(A主購有"給予"的意思、你有"接受"的意願、並且有合法委託代購)
也因為這樣
所以如果你不爽A主購溢收費用、想退貨
那麼也可以使用撤銷的權益
--> A2.1
可以
A2.2 他沒辦法告你侵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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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A主購匯錢給我,說如果我不退還商品,就要把錢匯回去,怎麼辦?
不匯回去的話,會犯法嗎?
A3. 這個問題我到處查了好像眾說紛紜,不過總之
針對這筆他主動匯過去的
錢,他可能告你
1. 侵占
如果你
表達歸還意願的話
基本上他是
不能告你侵占的
這個表達歸還意願的方式很微妙
或許可以使用站內信的方式證明
但最保險的方式還是
備案
2. 不當得利
可以挑戰看看
不用還 (請見原文的版友回覆)
也就是不當得利不成立
不過有點難度
如果覺得被告不當得利很麻煩
(不一定告的成...金額這麼小大概也會被勸和解吧 = =")
或者僅僅想還,還回去的方式
也可以選擇自己
匯回去或者
交給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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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A主購不管做甚麼基本上幾乎都是理虧
他想佔人便宜還想順便拿法條嚇嚇你
大家不要被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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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9.152.186
1F:推 chickenyo:推 219.81.229.114 04/04 23:56
※ 編輯: kazenooinori 來自: 1.169.152.186 (04/05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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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kiwiann:推!!! 辛苦了 真的很有幫助! 140.112.116.97 04/05 09:21
4F:推 bewithrain:推 謝謝你 :) 111.240.115.24 04/05 09:25
5F:推 Haileys:大推!!! 125.229.244.41 04/05 18:40
6F:→ yuusnow:...? 刑法沒有準詐欺罪阿..... 1.169.179.11 04/05 21:13
7F:→ yuusnow:而且版友並沒有說要"備案"...因為備案根本 1.169.179.11 04/05 21:15
8F:→ yuusnow:沒有用...也不可能跟你說"交給警察"= = 1.169.179.11 04/05 21:16
9F:→ yuusnow:那是民事糾紛關警察啥事,總覺得這裡混進 1.169.179.11 04/05 21:17
10F:→ yuusnow:了很多似是而非的觀念..... 1.169.179.11 04/05 21:18
11F:→ kazenooinori:唔 可以麻煩樓上講清楚一點嗎? 1.169.188.175 04/05 23:23
12F:→ kazenooinori:有一些原文沒寫到的是其他認識的人告 1.169.188.175 04/05 23:24
13F:→ kazenooinori:訴我的 我只是轉述而已 @@ 1.169.188.175 04/05 23:24
14F:→ kazenooinori:如果可以,可以麻煩y大解釋一下嗎? 1.169.188.175 04/05 23:25
15F:→ kazenooinori:或許指出謬誤之處讓大家更清楚怎麼辦 1.169.188.175 04/05 23:25
16F:→ snowtoya:1 溢收的錢要看是溢收什麼,老實說很多檢 114.42.100.183 04/06 00:15
17F:→ snowtoya:察官根本搞不清楚合購性質,你跟他說什麼 114.42.100.183 04/06 00:15
18F:→ snowtoya:匯差之類,他會覺得那是你應該承擔的風險 114.42.100.183 04/06 00:15
19F:→ snowtoya:不一定認定有詐欺(所以如何說服他是重點) 114.42.100.183 04/06 00:16
20F:→ snowtoya:Q2.1 以民法上來說我個人認為很難,畢竟 114.42.100.183 04/06 00:19
21F:→ snowtoya:那個價碼是你自己當初同意的 114.42.100.183 04/06 00:19
22F:→ snowtoya:Q2.2 不爽的話可以無視他 114.42.100.183 04/06 00:19
23F:→ snowtoya:Q3 叫他要討就走法律吧(聳肩) 114.42.100.183 04/06 00:21
24F:→ snowtoya:其實我要強調一點,法律上認定的標準跟合 114.42.100.183 04/06 00:25
25F:→ snowtoya:購/代買什麼的自訂規則是不同的,你很難 114.42.100.183 04/06 00:25
26F:→ snowtoya:單純用對方超收款項之類去說服檢察官對方 114.42.100.183 04/06 00:25
27F:→ snowtoya:有犯罪,而要想辦法證明他自始詐欺的意圖 114.42.100.183 04/06 00:26
28F:→ snowtoya:剩下不多說了,免得替被告想了一堆脫罪藉 114.42.100.183 04/06 00:26
29F:→ snowtoya:口,或者原PO看完把我的推文修掉也無妨 114.42.100.183 04/06 00:27
30F:→ yuusnow:就如同s大講的,基本上就算她真的營利,那 1.169.179.11 04/06 01:05
31F:→ yuusnow:也只是違反版規,有沒有犯罪是很難講的。 1.169.179.11 04/06 01:06
32F:→ yuusnow:道聽塗說跟人云亦云是最可怕的。 1.169.179.11 04/06 01:07
33F:→ yuusnow:首先,刑法裡面並沒有準詐欺罪,所以我不 1.169.179.11 04/06 01:07
34F:→ yuusnow:知道你所言可以告準詐欺是指告什麼?? 1.169.179.11 04/06 01:07
35F:→ yuusnow:詐欺是有處罰未遂,但詐欺未遂舉證難度比 1.169.179.11 04/06 01:09
36F:→ yuusnow:既遂要難多了...因為很容易偏成民事糾紛。 1.169.179.11 04/06 01:09
37F:→ yuusnow:就像這個版之前的dec,她最後不起訴的原因 1.169.179.11 04/06 01:10
38F:→ yuusnow:就是檢察官認為這只是單純交易糾紛。 1.169.179.11 04/06 01:10
39F:→ yuusnow:至於備案,這就跟保留法律追訴權是一樣的 1.169.179.11 04/06 01:11
40F:→ yuusnow:就只是一般人不懂法創造出來的,細究備案 1.169.179.11 04/06 01:12
41F:→ yuusnow:其實只是說到警察那邊讓警察將你所言記錄 1.169.179.11 04/06 01:12
42F:→ yuusnow:在警方的備忘錄(類似)上,沒有任何法律效 1.169.179.11 04/06 01:13
43F:→ yuusnow:力,所以懂法的人不會叫你去備案,因為沒 1.169.179.11 04/06 01:13
44F:→ yuusnow:效力,做跟不做都不會產生差別。 1.169.179.11 04/06 01:14
45F:→ yuusnow:況且備案說穿了就只是"你自己說的話",這 1.169.179.11 04/06 01:15
46F:→ yuusnow:毫無任何證明能力,寄站內信還比較有證明 1.169.179.11 04/06 01:16
47F:→ yuusnow:所以你說"最保險的方式還是備案"....這才 1.169.179.11 04/06 01:16
48F:→ yuusnow:是最不保險的= =,你甚至沒證據能證明他有 1.169.179.11 04/06 01:16
49F:→ yuusnow:收到你表達的事情。 寄站內信、簡訊、錄音 1.169.179.11 04/06 01:18
50F:→ yuusnow:都比"備案"要能夠證明的多了.... 1.169.179.11 04/06 01:18
51F:→ yuusnow:而那個不當得利交給警察就更是完全不對的 1.169.179.11 04/06 01:19
52F:→ yuusnow:不當得利是民事糾紛,警察是不用管的,把 1.169.179.11 04/06 01:20
53F:→ yuusnow:不當得利的金額給警察"保管",這非常奇怪 1.169.179.11 04/06 01:20
54F:→ yuusnow:萬一對方不來拿呢? 警察要幫你"保管"多久? 1.169.179.11 04/06 01:21
55F:→ yuusnow:這一點基本上可以不用考慮,因為沒警察會 1.169.179.11 04/06 01:21
56F:→ yuusnow:願意做這種事,誰想沒事去淌渾水.... 1.169.179.11 04/06 01:22
57F:→ ptt8697:不知道他退的款項 可否用提存的方式125.228.224.106 04/06 10:38
58F:→ ptt8697:已代交付 民法326~330125.228.224.106 04/06 10:40
59F:→ ptt8697:讓夏小姐自己到法院的提存所去領125.228.224.106 04/06 10:41
60F:→ ptt8697:那麼愛騙人 讓她多跑幾趟法院125.228.224.106 04/06 10:42
61F:→ yuusnow:提存必須要有原因,況且有費用@@ 122.120.40.47 04/06 10:58
62F:→ yuusnow:提存費用500元。 你如果去提存3xx元... 122.120.40.47 04/06 10:59
63F:→ yuusnow:提存所的人應該會把你勸退= = 122.120.40.47 04/06 10:59
64F:推 ptt8697:不是只要100元125.228.224.106 04/07 00:08
65F:→ ptt8697:我看提存法28條1項125.228.224.106 04/07 00:09
66F:→ ptt8697:清償提存1萬元以下 收100元125.228.224.106 04/07 00:10
67F:→ yuusnow:那大概是我沒提存過那麼少金額的,不過低 122.120.41.72 04/09 12:56
68F:→ yuusnow:的金額一樣會被勸退.... 而且提存要有原因 122.120.41.72 04/09 12:57
69F:→ yuusnow:提存分兩種 擔保提存 與 清償提存 前者以 122.120.41.72 04/09 12:57
70F:→ yuusnow:後可以由自己領回,後者不行,而版友如要 122.120.41.72 04/09 12:58
71F:→ yuusnow:提存是提存後者,是清償對夏綠蒂的債務(不 122.120.41.72 04/09 12:58
72F:→ yuusnow:當得利),但問題是,提存所會要求你拿出證 122.120.41.72 04/09 12:59
73F:→ yuusnow:明,證明你有必要提存,一般來說未經過法 122.120.41.72 04/09 12:59
74F:→ yuusnow:院而逕行提存的,主要是房屋租金~有租約可 122.120.41.72 04/09 13:00
75F:→ yuusnow:供證明,但版友沒有這方面的證明。 122.120.41.72 04/09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