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itaro19 (keit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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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閒聊]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時間Sat Feb 18 00:34:42 2012
轉貼一下法律網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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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背信罪?法定刑期為何?
依照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
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那什麼叫做背信罪?依照法院實務見解:「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的信任
關係,從事違反任務的行為,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才能
夠成。」
簡單來說,要成立背信罪有以下要件:
一、客觀要件:
1、為他人處理事務
2、違背任務的行為
3、生損害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財產。
二、主觀要件:
1、背信故意:因為本條沒有處罰過失犯,所以要具有「故意」,才會有機會成立本
罪。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
從法條規定來看,就客觀方面,本條加害人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
也就是說,加害人與本人間需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委任關係,加害人有為本人處理事務的
義務;此外,本條的行為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行為結果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
或其他利益」。
主觀上,行為人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
就是說行為人需要故意為此犯罪行為,始構成本罪,故本罪不處罰過失犯,若有過失為上
述行為者,則應自民法上就其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委任關係)處理之。附帶一提,
本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本罪亦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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