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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 球 板 板 規
修訂日期:2026.07.04
板主群
GreenChamber/chainstay120/vivaquall
ψclywi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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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目錄
───────────────────────────────────────
A章 - 總則 第03頁
B章 - 發文及推文應注意事項 第09頁
C章 - 嚴重禁止行為 第15頁
D章 - 檢舉與板務建議及其他規定 第18頁
E章 - 板主職權及任免方式 第19頁
F章 - 附註 第20頁
板規累犯對照表:
#1gIFoChz (Baseball)
賽事轉播時間表:
#1fLKf-ZW (Baseball)
本板板規沿革
───────────────────────────────────────
2008/05/01 v1.0
#186IDOYF (Baseball) 2026/07/04 v8.0
#1gIFnHtM (Baseball)
2011/03/21 v2.0
#1DXgosqt (Baseball)
2014/09/09 v3.0
#1K3k0Kew (Baseball)
2018/01/02 v4.0
#1QIkbTLs (Baseball)
2020/02/01 v5.0
#1SaHJPyy (Baseball)
2023/12/28 v6.0
#1XQ1cIA3 (Baseball)
2025/05/02 v7.0
#1e57HwXE (Base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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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總則
1.本板宗旨
1.本板宗旨乃求良好之討論空間,增加棒球板友間之情誼,冀望各位
勿以互相攻訐為樂,擅發不當文章或推噓文影響他人閱讀文章情緒
,板主裁定後違者依相關板規處置。
2.除本板板規外,並不得違反中華民國任何法律、站規及上位群組規
定。
2.名詞定義
本板規用詞定義如下:
1.推文:指推、箭頭、噓之推文
2.賽季進行期間:指美、日、韓、台四國職棒最早開幕者開幕戰開始
至四國職棒季後賽最晚結束者結束截止,如遇國際賽則以開幕賽、
閉幕賽為準。
3.政治人物:指
無現任中職或體育直接相關組織職務的
台灣政治人物
4.公眾人物:指記者、主播、球評、自媒體、公眾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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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標題及分類之適用
1.發表文章必須選用適當的分類及標題,並於分類後空一格訂定標題
,若無適當可表達文章旨意之分類,可自行創製標題,但請以合宜
為主,本板預設分類如下:
[討論]、[分享]、[問題]、[情報]、[新聞]、[炸裂]、[LIVE]
2.[情報]與[新聞]分類應附上資訊或新聞網址作為來源,網址過長者
請自行縮網址,如分享比賽中計、劇場等訊息不在此限。
3.非板主及棒球板上位看板之管理者,不得擅自使用[公告]及回文,
擅自使用及回文者處
水桶三十日且得併處
退文,但該公告有開放回
文者,不在此限。
4.未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者,板主得逕行刪除並不另行公告。
4.本板禁止自刪文章
本板未開放使用者自刪文章,發文時應注意內文是否有違反規範,可
於標題分類改為刪文請板主刪文,如無重大違規,板主得刪文不做處
分。但情節嚴重者板主得依板規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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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字數不足
1.[公告]、[情報]、[新聞]、[LIVE]外之分類,發文字數不得小於
30
中文字。
2.轉貼他人之文章或評論者,除去轉載內容外,亦應符合前項規定。
3.簽名檔、無意義詞彙、回文引述內容不予計入字數。
4.以AI輔助生成之內文,除去該部分以外亦應符合第一項之規定。
5.違反本條之規定或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處
水桶三十日。
6.特定文發文規範
1.本板特定文包含今日文、炸裂文、準無安打(完全比賽)、魯閣文、
滿壘計文、劇場文、BS文。
2.特定文如標題有
球員名稱,應以各該聯盟之登錄名或其原名表示,
若因
多名球員無法完全表示者,應以該球隊之正式名稱加上野手群
、打者群、投手群、球員或其他可理解之詞彙。
3.特定文於
發文時即應符合前項之規定,但因其名有特殊字符導致發
布後形成亂碼者,應於五分鐘之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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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定文發文規範
4.今日文有以下規範:
一、於該局比賽結束後始能發文,且資訊得用英文表示(AVG、ERA等)
二、投手資訊應有名字、局數、被安打、失分、自責分、三振、四
壞、防禦率。
三、打者資訊應有名字、打數、得分、安打、打點、打擊率。
四、發文時即應包含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數據,且應確認數據正確性,
如有錯誤應於十五分鐘之內修正,但嚴重錯誤者以違規論處。
5.炸裂文,球員擊出全壘打時始能發文。
6.準無安打(完全比賽)有以下規範:
一、參考大聯盟官網亮燈規則,
挑戰者完成五局投球始能發文。
二、標題除球員或球隊名稱外,應標註當前挑戰之紀錄。
7.魯閣文,單一球隊失分滿十分時始能發文,魯閣文之球隊名稱得以
可辨識之暱稱(爪、獅、邦、龍、猿、啾等),不受第二項規定限制
8.滿壘計文,滿壘
非兩人出局,但該滿壘隊伍並無得分始能發文。
9.劇場文,當落後隊伍之追平分上得點圈時始能發文。
10.BS文,救援投手遭對手將比分追平或逆轉時始能發文。
11.第五項至第十項之規範,如發文時因轉播當下提供之資訊,但經球
團提出輔助判決推翻者,應更改標題申請刪除並於內文提及經輔助
判決推翻等內容,板主僅予以刪除不另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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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定文發文規範
12.特定文於本條規定時間內修正前,如有資訊正確之特定文發布時,
應自主於標題申請刪除,此處以編輯紀錄時間及發文時間認定為主
13.違反本條之規定者處
水桶七日,經改判而未申請刪除者亦同,特定
文如未於發文後三十分內補足
30字,併罰A5
三十日水桶。
7.創作文
1.創作文需自行使用[創作]分類。
2.休賽季期間每人每週限發一篇,每週之定義為週一0:00至週日23:59
3.賽季進行期間則是全板每週限發五篇
4.違反限制超發者處
水桶七日。
8.影響板面閱讀
不論發文或推文,過多注音文或單純增加、重複之無意義文字及字數
致妨礙閱讀者,處
水桶三十日,但無法以正常文字需以注音文表現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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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發文次數及頻率
發文請重視品質,勿以量取勝。
1.公告、LIVE、置底文不受發文次數及頻率限制。
2.每人每日最多發五篇文章,且30分鐘內最多只能發布三篇。
3.IP相同、多ID者(使用分身)亦受此限制。
4.違反本條規定者處
水桶七日。
10.簽名檔為內文之一部份
簽名檔視為內文,若簽名檔違反規定依本板板規處置。但簽名檔內容不
計入A5數字計算,亦不受A5第一項規範。
11.OP文章之處理
發文時有OP之情形,如:重複之炸裂文、今日文、新聞等。應自行更改
標題OP申請板主刪除,板主巡視板面時亦會協助刪除主動發現之OP文,
惟未申請刪除且板主巡視時亦未發現而遭檢舉者,以B1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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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發文及推文應注意事項
1.無關板旨、無意義文或內容誇大不實之文章
1.禁止討論他板事務。
2.不適於本板發表或有適合該文章之看板者。
3.內容空泛或是無意義的發問(含舒服文),或內文與其分類、標題無
太大關聯者。
4.未附心得之類棒次文、先發文。
5.無關任何棒球新聞之各種社交軟體動態消息、情報。但球團官方社
群活動宣傳不在此限。
6.僅和啦啦隊有關之情報、新聞、討論、社群動態消息,相關資訊請
至CheerGirlsTW板。
7.系列文:文章號碼±39內,標題關鍵字形音相同或近似者。
8.內容誇大,不盡屬實,推文或文章刻意放假消息,提供錯誤訊息,
經提醒仍不改正或引起爭執或誤導板友者。
9.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假球行為之球員,其與棒球無關之文章
10.未經證實或新聞之八卦文章
11.違反本條規定者處
水桶三十日,情節嚴重者得併處
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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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治文
1.不論文章、推文,提及政治之相關議題或政治人物,視為政治文。
但其內容與棒球有關者,不在此限。
2.政治人物之任何社群文章不符合前項但書者,亦視為政治文。
3.涉及中華台北、中國台北、台灣等議題者的
加倍處分。
4.違反本條規定者處
水桶三十日,情節嚴重者得併處
退文。
3.人身攻擊及負面言論
1.針對使用者、群體、特定人物發表攻擊、貶損、不雅、歧視或咒罵
等負面言論者,為人身攻擊,惟針對個人之人身攻擊,需由
當事人
實名檢舉始能成案。
2.針對球員、球隊、球團、聯盟、協會、公眾人物過分謾罵,或言論
過激已逾越可受公評之範疇者。
3.相關之負面訊息經證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對其如有過激言論,
板主得視其程度不予處罰。
4.違反本條之規定者處
水桶七日,情節嚴重得併
加重處罰或併處
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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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複無意義或相似之推文,或使用推文娃娃
24小時內同篇或多篇文章中
,5個以上(包含5個)相同或相似推文。但
轉播文中與轉播內容有關之無意義推文,不在此限。違反本條規定者
處
水桶三十日。
5.鬧板或引戰
1.挑釁板主執法的公權力
2.轉錄他板引戰文章或發表引戰文章。
3.惡意挑起爭端、恣意謾罵文、多次用負面詞彙製造對立情緒。
4.針對任一球員、球隊與比賽表現無關之多次無意義的酸文。
5.以明示或暗示詛咒球員受傷。但評論球隊之調度、出賽頻率有使球
員受傷之可能等言論,不在此限。
6.本條所謂之引戰,為與板旨或該文內容無關之行爭吵、離題、釣魚
、謾罵、挑起特定球迷之間之爭端,於推文中吵架者,亦同
7.板主視文章後續討論狀況得以公告或鎖文並對發文者處分。
8.違反本條規定者處
水桶三十日,情節嚴重得併
加重處罰或併處
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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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發錢與祭品
1.發錢文,總額應達
2000P(未稅金額)以上,且需詳細列出發放辦法
2.祭品文,其內容僅限於對整體社會或板友有好處者,其餘皆禁止,
如祭品為發錢者,應符合前項之規定。
3.發錢文與祭品文之檢舉要件如下:
一、於內文所載之期限結束時尚未發放者
二、內文未載明發放期限者,為其發文時間起算七日
4.違反本條規定者處
水桶三十日,情節嚴重得併
加重處罰或併處
退文
,其內容如有違反其他板規者,併同處分;祭品文未履行者,將水
桶至其祭品兌現為止,請自行將相關證據私信至任一板主核對是否
兌現,確認已兌現者解除水桶
7.放水或收賄或假球之言論
於發文或推文中,明示、暗示或影射球員、球隊、球團或裁判假賽、
收賄、放水或違背其職務之義務而收受不正當利益,且未經充分證實
、新聞報導或無法提供事實佐證者,處
永久水桶,發文者併處
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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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聞記者或媒體之限制
1.新聞或媒體累計有兩次之不實報導、文意不清、錯誤資訊等情形,
經使用者檢舉且板主審核確定後,即公告列入標題註明管制名單。
2.經列入管制後再有累計四次之情形時,板主得逕行公告列入禁發名
單,或發起投票交予使用者決定。
3.在管制名單之記者、媒體每人(每組id包含分身)一天限發一篇
4.依據群組公告
#1e4uw7AA (Sportcenter),頂五(TOP5)相關新聞禁發
,違者給予
最重處分且
併處退文
5.禁發之記者或媒體
新聞記者
吳政紘、新聞記者
沈繼昌、新聞記者
劉人豪
6.需於標題加註之記者或媒體
新聞記者
陳志祥需要在標題註明 CJS
新聞記者
蕭保祥需要在標題註明 XBX
新聞記者
王真魚需要在標題註明 WCY
新聞記者
歐建智需要在標題註明 OCC
專欄作家
Tzuyi需要在標題註明 TZU
新聞記者
楊舒帆需要在標題註明 YSF
新聞記者
王人瑞需要在標題註明 WRR
新聞記者
廖聿偉需要在標題註明 LYW
綜合報導、體育中心等未署名新聞需要在標題註明 S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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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聞記者或媒體之限制
7.單純文章內錯字之誤植者,不屬本條規定之情形。
8.使用者應至SP1_Baseball以[板務]分類提案,並可參考其他相關提
案之範例:
#1dS23JNJ (SP1_Baseball)
9.違反本條規定者處
水桶七日,本條所謂
最重處分,為自累犯三次起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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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嚴重禁止行為
1.未經同意轉貼他人文章
轉貼他板、網路文章請徵求當事人同意並附上出處,請勿剽竊他人著
作,違反本條規定者處
水桶六十日
2.不得公開任何私人訊息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站內信件、水球紀錄和站外私人通訊,站外私人
通訊為「文字訊息、語音訊息、各類社群的私人訊息、非公開文章」
,違反本條規定者處
水桶六十日
3.禁止刪改他人推文
1.嚴禁利用編輯竄改、刪除文章中他人推文內容,影響發言權利者,
處
水桶三十日,但該推文經當事人私信請求刪除,或明顯違反板規
者,或板務核定之特殊文章不在此限。
2.前項所謂明顯違反板規,為公佈私人訊息、個人資料、提供非法連
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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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發布商品交易文或廣告文
商品或票券交易請至CPBL_ticket,但免費轉讓、贈與者不在此限。違
者處
水桶三十日,發文者得併處
退文。
5.累犯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累犯:
(1)出桶後一個月內再犯任意條板規者
(2)
五年內違反同一條板規
三次以上者
2.第一項第一款水桶天數之計算,為前次水桶天數加計兩倍本次水桶
天數。(前次為A日,本次為B日,則水桶天數為A+2B日)
3.第一項第二款水桶天數之計算,依其累犯次數論處:三犯
九十日;
;四犯
一百八十日;五犯
三百六十五日;六犯
永久水桶
6.禁止消費災難及死者、散布及提供非法連結
1.所謂消費災難及死者,包括但不限於天災人禍、無法迴避的重大傷
亡事件、公然侮辱、戲謔死者之行為。
2.所謂非法連結,包括但不限於色情連結、賭博連結、非法盜播連結
3.違反本條規定者處
永久水桶,發文者併處
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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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開分身
1.原使用者ID經禁止討論後,如經查繼續使用分身ID發表文章或推文
,板主得依原使用者ID判決查禁分身ID,
並將原使用者ID及分身ID
同時加上30日水桶,若分身有觸犯板規則另外加總之
2.原使用者ID經
永久水桶處分者,分身ID併同處分
永久水桶。
3.情節嚴重者,板主將報請小組長轉ID_Multi處理。
8.公布個人資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包含但不
限於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等。除了向板主群檢舉外,當事人應同時
向Board-Police檢舉,若檢舉成立,除了Board-Police的處罰外,本
板另處
水桶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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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檢舉與板務建議及其他規定
1.問卷文
內容需與棒球相關且無涉及龐大的商業利益,並經徵詢板主同意後才
得以發文。違者處
水桶十五日並視情況併處
退文。
2.檢舉追溯期
檢舉追溯期為自違規行為起算
三日(72小時),板主刪文不受限。
3.檢舉之處理
本板檢舉事宜由Base_Picket板負責,詳細檢舉辦法即發文格式應參
照該板板規,任何違規需經檢舉流程方能處分,板規無明訂刪文者,
板主得視違規情形決定是否刪文。但
C2、
C4、
C6、
C8及板主公告之特
殊情形者,得逕行公告並執行水桶。
4.溝通及申訴
對判決有疑慮者,請至小組溝通板SP1_Baseball與板主進行溝通後如
不服結果者,再至小組申訴板SP2_Baseball依規定程序進行申訴。
5.不另行公告之情形
板規A4、A11刪文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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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板主職權與任免
1.板主之職權
板主之職權為維持看板正常運作、處理板友檢舉、修訂板規、管理
、處理申訴、辦理相關活動及依實際情況對特定使用者執行
言論列管。
2.板主之權限
板主群權責各自獨立,裁決以民主表決為原則,處分須經相對多數
板主同意遇有爭議情況,得洽第三方共同協商之。
3.板規之編訂
板主為因應特殊事件,得修改板規或設置特別條款,但需經所有板
主同意。
4.板主之任免
1.本板板主設有至多三名,由全體板友投票產生,任期一年且得連
選連任。
2.於每年開季前進行板主遴選,需於賽季進行期間開始前徵選完成
3.板主任期內辭職或遭罷免、撤職,則由當期候補板主接任
4.若當期板主數量小於兩名,則立刻進行補選,非此情況不另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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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註
1.板規施行日
本板規自2026年07月18日起正式實施,於本次任期板主上任前尚未
裁決之檢舉案,自適用修訂後之板規處理,但有特殊之情形者,得
另公告並依其方式處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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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145.2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aseball/M.1783168081.A.DD6.html
※ 編輯: chainstay120 (36.238.145.232 臺灣), 07/04/2026 20:28:16
※ 編輯: chainstay120 (36.238.145.232 臺灣), 07/04/2026 20:47:22
※ 編輯: chainstay120 (36.238.145.232 臺灣), 07/04/2026 22:55:52
※ 編輯: chainstay120 (36.238.145.232 臺灣), 07/04/2026 23:11:10
※ 編輯: chainstay120 (36.238.145.232 臺灣), 07/05/2026 16: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