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_Picket板規》
一、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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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板為棒球檢舉板Base_Picket,僅供棒球板Baseball相關違規檢舉之用
2.本板發文權力及條件和Baseball板連動,若於主板遭水桶於本板亦無法發言
3.檢舉之結果將於文章下方由板主推文決定
4.板主應於判決確定後七日內於Baseball板處分
5.
非檢舉案之當事人,禁止於本板發言,所稱當事人,為實名檢舉者、被檢舉
者及板主。
二、檢舉違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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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舉文章之標題需附上被檢舉人之ID及文章代碼
例1:[文章]
#1gGz2pSP (Baseball) chainstay120
例2:[推文]
#1gGz2pSP (Baseball) chainstay120
例3:[本板]
#1gFGn0Ft (Base_Picket) chainstay120
例4:[分身] chainstay120 vivaquall
2.各分類之檢舉文章均有預設內文格式,請務必遵守,不符格式者板主不受理
例:1.被檢舉人:chainstay120
2.文章代碼:
#1gGz2pSP (Baseball)
3.檢舉事證:推 chainstay120: B3
4.可能違反板規:B8 惡意鬧板
3.本檢舉板之受理期限為自違規行為發生起3日(72小時)內,逾期檢舉概不受理
4.檢舉之內文未填寫完整者,板主得不受理
5.若五日後板主仍未處理,可再次提出檢舉,惟特殊情形除外
二、檢舉違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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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板主受理檢舉案後,應在推文依照編號逐條作出判決,
S或M文表示受理中,執行後以!表示結案。
7.檢舉的判決必須由兩位以上板主同意才可裁決,以下情形例外:
1.板主人數為三人時,如先行判決之兩位意見不同時,應由第三位
尚未判決之板主作為仲裁
2.板主人數為二人時,如意見不同,應促請小組長仲裁
3.板主人數為一人時,該板主之判決即為結果
三、檢舉人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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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板發文帳號得使用系統預設之Anonymous,不得輸入他人ID
應實名檢舉之違規請用本人之ID,以匿名檢舉者,於檢舉文發出後
視為放棄補充檢舉意見之權利
2.單篇檢舉文最多只可檢舉一人及一篇文章代碼,超過不予受理,但下
列情形一篇檢舉文內得有多篇文章代碼:
1.本板2-5,但僅限同一ID或匿名管理編號
2.本板3-7,針對同一人超額檢舉之情形
3.棒球板板規A9、B4、B8、C7
3.避免資源使用不公, 每人每日限發五篇檢舉文, 超發部分不受理
4.檢舉事證如使用截圖者,應確保該檢舉內容為真,如經檢舉確認截圖
係屬偽造者,以誣告論
三、檢舉人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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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禁止誣告, 誣告者所有相關檢舉本板永不受理, 情節嚴重者得處劣退
1.檢舉節錄斷章取義致使語意完全相反者.
2.憑空杜撰違規內容誤導板主處分者
3.違規客觀事實完全虛假者
舉例1:字數足夠檢舉不足者
舉例2:有連結說沒連結, 有作者說沒作者 ... 依此類推
6.不得轉錄Baseball板文章至本板檢舉
7.以下情形為濫用檢舉板,違者得劣文退回處置。
1.同一匿名管理編號,兩日內重複檢舉同一篇文章或推文
2.兩日內之檢舉無新違規事由重複檢舉同一文章或推文
3.同日板上已有檢舉該篇文章,且並無新違規事證,檢舉時間間隔五分鐘以上。
(經板主推文註明超額檢舉請拆分者不在此限)
4.為避免匿名檢舉板成為私怨借刀殺人之場所, 單一檢舉人對同一使用者之檢舉
二日內只可一次
四、被檢舉人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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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檢舉人可於該檢舉文下方推文解釋說明,陳述意見過多無法完整表達者
亦可推文詢問板主後獲同意後直接回覆文章。
2.被檢舉人如欲回應,應針對被檢舉事由回復,切勿挾帶私人恩怨而有情緒
性之發言,違者視為違規論處。
3.被檢舉人如不服板主之裁定,應於水桶執行後七日內至SP1_Baseball提起
溝通案,板主不接受私信溝通。
4.被檢舉人如為板主者,該板主應迴避檢舉案,並以2-7程序處理
五、違規與處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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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板規未盡之事項,得援用棒球板板規規定。
2.違反本板板規者
水桶三十日,或依前項板規裁定違規者,從其規定
3.本板累犯之處理為獨立處理,不與棒球板之累犯共用,本板累犯追訴期為
五年
初犯:水桶三十日
二犯:水桶九十日
三犯:水桶一百八十日
四犯:水桶三百六十五日
五犯:永久水桶
4.違規人應於24小時內主動告知板主自己ID
未告知者併同退文並申請板務部反查ID予以處分
六、挑釁、謾罵與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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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舉板文章、推文內容含有對球員、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
威脅、謾罵、歧視、引戰等,適用棒球板板規處置。
2.空白文、火星文或與本板及棒球板探討主題完全無關之發文視為鬧板,永久水桶
並退文
七、分身檢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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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尊已入水桶,分身再度發言或檢舉他人,被發現者,所有帳號一起進桶,
且水桶時間以兩倍計算,並重新入桶。
2.分身之舉證須以短時間內至少IP兩處雷同,自行承認、網站提供之IP相同紀錄
他板判決可納入參考,由板主認定
如單純使用網站提供之IP相同紀錄檢舉,則至少需三次以上相同紀錄,但是否
送多重帳號查詢申請還是由板主決定。
3.分身遭檢舉後版主會將檢舉文轉給被檢舉人,被檢舉人需於48小時內回覆,若
無解釋則視為放棄辯解,將會逕行處分
4.已知分身且被本板公告者,日後不論本尊分身違規,一併執行罰則,不再另行
舉證是否為分身。
5.若受罰者濫用分身情況嚴重(多分身或不斷違規等情況),將提交帳號部處理。
八、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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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板規不足之模糊地帶,板主將臨時應變處理。
對於特殊事件之處理,有另訂公告規範之必要者,板主得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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