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onymous.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Base_Picket
標題[文章] #1YtzQA2e sophist23
時間Tue Jul 26 20:53:23 2022
1.被檢舉人:
sophist23
2.文章代碼:
#1YtzQA2e
3.檢舉事證:
吃掉一點原文
這邊法律是討論可能是涉及刑法的公共危險,但似乎不是很能直接對應
我問我律師朋友
他提到一個是營造廠商跟政府合約 的 政府採購法 裡面有談到安全保障問題
第 70 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
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
質及進度等事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
之規定。
第 70-1 條
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
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
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
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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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不是可以去看說當初新竹市政府跟營造承包商的合約,有無相關規定?
然後看現在的施工狀態,是不是有違反這些規定,
可以這樣子去適用嗎?有無其他版友是律師或懂法律的可以講一下 感謝!
4.可能違反板規:
B-2 或是 B-3
沒有棒球點,比較類似八卦版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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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Rosenthal: B-2刪文就好 07/29 21:42
2F:推 maimai2063: 同意 08/17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