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onymous. (猜猜我是谁 ? ^o^)
看板Base_Picket
标题[文章] #1YtzQA2e sophist23
时间Tue Jul 26 20:53:23 2022
1.被检举人:
sophist23
2.文章代码:
#1YtzQA2e
3.检举事证:
吃掉一点原文
这边法律是讨论可能是涉及刑法的公共危险,但似乎不是很能直接对应
我问我律师朋友
他提到一个是营造厂商跟政府合约 的 政府采购法 里面有谈到安全保障问题
第 70 条
机关办理工程采购,应明订厂商执行品质管理、环境保护、施工安全卫生之责任,并对重
点项目订定检查程序及检验标准。
机关於厂商履约过程,得办理分段查验,其结果并得供验收之用。
中央及直辖市、县(市)政府应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组,定期查核所属(辖)机关工程品
质及进度等事宜。
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之组织准则,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後发布之。其作业办法
,由主管机关定之。
财物或劳务采购需经一定履约过程,而非以现成财物或劳务供应者,准用第一项及第二项
之规定。
第 70-1 条
机关办理工程规划、设计,应依工程规模及特性,分析潜在施工危险,编制符合职业安全
卫生法规之安全卫生图说及规范,并量化编列安全卫生费用。
机关办理工程采购,应将前项设计成果纳入招标文件,并於招标文件规定厂商须依职业安
全卫生法规,采取必要之预防设备或措施,实施安全卫生管理及训练,使劳工免於发生职
业灾害,以确保施工安全。
厂商施工场所依法令或契约应有之安全卫生设施欠缺或不良,致发生职业灾害者,除应受
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令处罚外,机关应依本法及契约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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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不是可以去看说当初新竹市政府跟营造承包商的合约,有无相关规定?
然後看现在的施工状态,是不是有违反这些规定,
可以这样子去适用吗?有无其他版友是律师或懂法律的可以讲一下 感谢!
4.可能违反板规:
B-2 或是 B-3
没有棒球点,比较类似八卦版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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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Rosenthal: B-2删文就好 07/29 21:42
2F:推 maimai2063: 同意 08/17 17:52